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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文无法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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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文无法发表

光有文字功底。但是学术知识不足。文章只能说的是外行话。当务之急是学好学术知识。努力学好学术知识。写好论文。没有别的捷径。只有努力学习,使自己的文章文字功底好。内容又非常专业,才能在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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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我读研的时候没有出现过导师不让发表论文的情况,但我认为如果真的有这种现象,那么通常来说导师是有自己的考量的,他完全没有必要阻拦学生正常的论文发表需求。也许有以下几种情况:有可能是学生论文的研究深度达不到发表的标准。导师要为学生的研究成果负责,而如果一篇论文或者研究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成果,或者创新性不足、内容深度不够等原因,那么老师是不会让学生发表的,毕竟含金量不高的论文发表出去,导师也会觉得丢人。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该尽量的听从导师的意见,向老师虚心请教修改意见,然后继续钻研,把论文的深度提高到能够发表的标准,到时导师自然会让你发表。还有可能是学生的论文存在着学术不端的情况,比如抄袭、洗稿、数据造假或实验结论不准确等等。这种情况下是导师最反感的,老师当然不会冒着名誉受损的危险让学生发表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学生应该立即向导师承认错误,端正自己的学术态度,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出真正令人信服的原创研究成果。另外一种可能,是学生发表论文而没想让导师署名。学生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脱离导师的帮助,但有的学生却想要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发表文章,忽略了导师的贡献。或者明明是导师提供了研究成果的主要想法和思路,但学生却想要第一作者而降低了导师在论文完成过程中的价值。这种情况有的导师也不会容忍,毕竟科研项目按照贡献程度来排序是通用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可与老师“争功”。既然你接受了导师的指导,在论文署名的时候把导师放在第一作者是很正常的。作为研究生一定要学会与导师处好关系,导师会在平时的学习中帮助你,但是如果学生真的跟导师闹僵了,那么后悔的一定是学生。

术业有专攻。通常来说,研究者分为文字导向型研究者和学术导向型研究者,一部分研究者文字功底扎实,学术造诣方面却有待提高,此时就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长辈指导选题,提出合适的选题,行文思路规划,方可达到理想效果。而学术导向型研究者往往学术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方面有所欠缺,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人士对其论文进行润色,从而达到成功发表的语言水平。学术网站有很多,称得上权威的却并不多,爱思唯尔(Elsevier)就是其中之一,专业,权威,有效。

大创论文无法发表

大昌伦发表在哪里,这个论文你直接看在相关的平台上发表就可以了,你可以不会写的话,你可以观摩一下别人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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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发表论文专利华南师大。大创你必须要有数据论文才行,否则老师肯定是不认同的。数据有些你是查不到的,只能去咨询专业机构,他们才有最详细的。发论文带给学生的好处是很多的。最近好多学校为了提升科研实力,对大学生发表论文很支持。好多学校都设计专门的奖励。还有的学校直接能报销费用。毕竟现在科研要求都高了,所以在可以的情况下要积极进行,把握机会。西北工业大学校级大创需要论文吗需要校级大创论文一定要发表,如果你有论文,就是你的成果,公开发表出来,对于你结题是个很好的帮助。上海理工大学校级大创项目验收需要发表论文吗针对项目的不同,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一般来说,省级国家级校级大创论文一定要发表,如果你有论文,就是你的成果,公开发表出来,对于你结题是个很好的帮助。当然,如果没有论文,但是有其他的成果,也不一定非要发表论文的情况,这种情况是针对项目的不同,有的项目申请专利或者其他的途径,也可以结题。这样就不一定非要发文章,取决于你项目本身的性质。针对省级国家级校级大创论文发表的事情,不一定非要发论文,可以找专业的人咨询一下总归能帮到你

如果是创新型的大创项目,可以把成果发表论文,然后作为自己的学术成就,不论考研复试还是保研都有优势如果是创业型的大创项目,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资金,一般是10000,更好的让项目落地。如果项目已经运行后有了运营的支持数据,那么就可以去参加各种创业类的比赛,把运营成果给到投资人,非常有优势。并且通过这个创业项目的运营,自己肯定对于商业有了更多的理解,在文书写作,答辩,思维等各方面都有进步,毕竟国家级创业训练就是让人模拟创业。此外,如果项目真的有前景的话,还可以为自己带来额外的收入,对于学生来说也非常好~

开创性的论文无法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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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有大师级或资深的科学家才能写得出来,而且可以在很高端的SCI杂志发表。不过,除极个别情况 外,很少有在校学生能够写得出这类SCI论文,他们充其量也只能写点文摘或翻译国外论文在国内刊物上发表。我们常常见到,国外都是教授在写综述,国内则是 学生在写综述。 第二,要不要做实验取决于具体的研 究内容。以我的一个研究生的课题为例,他主要开展青蒿(产抗疟药青蒿素)的基因组学研究与生物信息学分析 。由于当时青蒿基因组学数据很少,还不足以完成系 统的生物信息学分析。因此,他必须做实验,包括基因扩增、克隆和测序(“湿实验”)以及同源性比较、分子进化分析(“干实验”)。相反,假如让他在测序已 经完成的水稻或拟南芥等模式植物中开展类似的研究,也许他就不需要做实验了,只不过要写出创新性论文很困难,因为留下的切入点已经不多了。 第三,如果本团队的研究基础相当厚 实,而且又在国内刊物上用中文发表了多篇研究论文,在确认这些国内刊物未被SCI期刊收录(最好也不被PubMed收录)后,可以将分散在中文刊物上的实 验结果用英文总结出来投给SCI期刊发表。虽然这不算违规,但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做法,更重要的是研究结果的创新性大打折扣,因此本人在这里不提倡。总而言之, 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研究结果的取得主要还得倚重扎扎实实的实验工作,机会主义、走捷径、为发表而发表毕竟只是权宜之计,敬告广大青年学生千万不可存此侥幸心理。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红外光谱

期刊上发表论文,如果没有一定的写作功底,没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那个圈里没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很难的。我们大多数人都是通过枪手来发表论文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介绍人赚个中介费。这样既省力又省心,论文什么时候用,提前跟人打招呼。指望写论文挣稿费,近乎空中楼阁了。但是如果靠自己写作在发表这个圈儿里有点儿知名度,那就不一样了。比如认识他们某个栏目的责任编辑,比如他们向你约稿。这样既可以增加你写稿的针对性,同时也增加审稿的通过率。并且还有稿费可拿,千字100左右的样子。1,为什么要在期刊发表论文?2,是否在某个领域做出一定的研究成果能够支撑起一篇科研论文?只有这两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回答题主所问的“如何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问题。发表论文的目的通常为以下两种:以科研工作为职业的科技工作者研究成果的发表、研究生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要求(很多高校特别是985大学在硕博学位有硬性的要求,一般博士为2篇sci论文,某些学校还要求一定的sci分区)。是否有足够的研究成果足以支撑起一篇期刊论文,这是能否发表一篇期刊论文的基础。除了专业对口、类型合适,任何期刊都会要求成果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某一个科学问题,或在问题的最终解决上推进一步。否则,正规的期刊不会发表你所投稿的论文。最后,怎么才能在期刊上发表论文呢?在每个专业都有特定的一系列期刊,网上可以搜出sci期刊列表,在大类、子类中可以方便的查到自己所研究专业的所有sci期刊。结合sci影响因子、期刊偏好和自己研究成果的自我定位认知选出要投稿的期刊。登陆所选期刊主页下载期刊论文的格式模版,根据模版要求组织文字和图标。也可多下载该期刊的论文了解写作风格。完成论文写作后可使用该期刊主页提供的在线投稿系统(或者电子邮件投稿等方式)提交论文。此后会有科学编辑预审,根据具体研究方向找到同领域的一位或几位(不同期刊审稿人数不同)研究者作为审稿人对论文研究内容、写作等各方面进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审稿人返回审稿意见。除了直接拒稿,一般只要按照审稿人意见进行修改论文最终都会被接收。被拒稿论文可以选择差一点的期刊再次投稿。在论文被接收后,会有期刊文字编辑提供文字方面的梳理,根据意见修改即可。完成这一步后就是等着论文被正式在线或印刷出版。关于论文发表:有些人认为要靠关系,没有关系发表不了论文,这种说法有点欠妥,有关系确实可以发表论文,那些论文一般是水平不怎么样的;更重要的还是要靠实力,毕竟有影响力的杂志还是要靠实力生存:只能在有实力的文章中插入关系文章与交换文章。在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今天,如果写了比较好的论文核心期刊定量评价,采用了被索量、被摘量、被引量、他引量、被摘率、影响因子、被国内外重要检索工具收录、基金论文比、Web下载量等9个评价指标,选作评价指标统计源的数据库及文摘刊物达60余种,统计文献量达221177余万篇次(2006至2008年),涉及期刊14400余种。《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四年修订一次(2011年改为三年修订一次)即:第一版(1992年)、第二版(1996年)、第三版(2000年版)、第四版(2004年版)、第五版(2008年版)、第六版(2011年版)、第七版(2014年版,2015年从物理教师第九期获得);二、“南大核心”: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四、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五、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六、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

网络首发论文没有发表在期刊,是由于纸质版期刊暂时还未刊出。

理由:网络首发论文不是没有发表在期刊上,而是纸质版期刊还未刊出。由于期刊往往都是整期刊出,需经过编辑部整期汇编排版、作者校稿、送印刷厂印刷等程序,导致纸质版刊出时间较长。而此时论文已经确定被编辑部录用,达到发表要求,所以编辑部会将论文先放在网上公开即网络首发论文(知网可查看),这就出现了网上可以查到论文但纸质期刊还未刊出的情况。

论文审稿流程及相关要求

1.在编辑部工作流程中,论文稿件从录用到出版要经历录用定稿、排版定稿、整期汇编定稿等阶段。编辑部确定录用定稿的论文是可以在网上进行网络首发的,且网络首发后一般不得修改论文题目、作者、机构名称和学术内容,但可以有少量基于编辑规范的文字修改。

2.网络首发的论文知网会有一个“中国知网学术期刊网络首发论文出版证书”,且有唯一的证书编号,该证书可在知网进行下载。

移植创新法发表论文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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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处-0702

选题要恰当毕业论文写作,选题是关键,论文查重在学习撰写毕业论文时首先就应该学会论文如何选题。在进行毕业论文的选题时,应着重注意选题要恰当。题目大小适中,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应结合当前科技和经济发展,尽可能选择与社会发展及实际工作相结合的题目。一个题目太小了则不利于展开理论上的探讨。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1.揭示课题的实质。2.提问式。3.交代内容范围。4.用判断句式。5. 用形象化的语句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特别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副标题,如在总标题下方,添上“与××商榷”之类的副标题。以上便是论文如何选题的一些说明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选题新颖,格式按照目标期刊要求,重复率低,尽量是原创,基础的会比临床的容易发表。医学论文的方法与技巧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理解和感触,下面优助医学来总结一下:一、选题:1.研究的目标取向 2.研究的具体范围 3.问题产生质疑有争鸣性二、文献梳理和文献的使用没有文献也像在空中造房子一样没有基础。文献是学术传承和学术伦理的载体。尊重文献就是尊重前人的研究,尊重文献,也体现了学术发展的脉络。因此,文献在撰写论文中至关重要。三、论证的逻辑1、层次感,而不是平面感2、缜密性,而不是一盘散沙3、科学性,而不是宣传性4、学理性,而不是口语化5、严谨性,而不是随意性6、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论证,而不是学术散文天马行空四、论文的结尾论文的结尾既是整篇论文的点睛之处,也是揭示学术在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因而,结尾一定要有气势,气势磅礴的结尾,往往能够凸显论文的整体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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