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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文发表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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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文发表美食

写作思路:可以从中国的历史上的饮食文化进行追溯描述,从古至今的饮食的传承与发展等等,比如“以和为美”与中国食文化,“意境美与中国食文化”等等。

正文:

食文化历史非常悠久,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就其内容来说非常广泛,包括烹饪基础理论、烹饪技法、食料食器、餐宴风俗、名厨名菜名楼以及“食文学”等。

中国食文化与中国传统美学的关系渊源流长,传统审美思想渗透到食文化的整个领域。因为中国饮食早已超越了维持生存的作用,不仅是为获得肉体存在的需要,而且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快感的需求,它如同绘画、音乐一样有着丰富多样的形式,以及深厚的审美意境和优雅的和谐美。从古到今,许多文人墨客通过撰文诵咏美食。

陆游的《鹧鸪天》、苏轼的《老饕赋》、《猪肉颂》、《黄洲食诗帖》等。名画《朝熙载夜宴图》描写了当时唐代餐宴的盛景。画像砖《进食图》生动地描写了店小二送食的情景。这些是中华食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典范。

“美”在中国传统艺术语言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字的形成与食文化也有内在联系。古人认为,好吃就为美。后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于“美”字采用了“羊大为美”的说法。“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甘,美也,从口含一”。字的构成上“美”字也是“大”字与“羊”字的结合体。

从类审美意识的历史发展来看,人类对于美的感受是与味、声、色所引起的感官上的快感分不开的,其表现形式是直觉化的,二者都是属于自然感受的愉悦。美食所带来的味觉的快感中已蕴含了美感萌芽。羊作为六畜之一,主要是使用,也是美味的象征。

“羊大为美”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于美的最原始的理解。中国也有许多文学艺术作品将味觉与艺术鉴赏联系在一起。如欧阳修:“近诗万古硬,咀嚼苦难嘬,又是如食橄榄,真味久愈在”(《六一诗话》),苏轼:“成酸杂众好,中有至味永”(《送参寥师》)。人们也常用“余香满口”形容优美的诗句,用“秀色可餐”来形容姑娘的美貌等等。

和谐观作为中国传统辩证的思维方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审美根基。古人云“天地之道而美于和”,“天地之美,莫大于和”。“和”字从“禾”从“口”,“以和为美”的传统审美观念同样对中国食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烹饪处处力求达到和谐的境地。

《周礼》中所说的“割烹煎和”,为“和”是贯穿烹饪全部过程的`。西周史伯提出了“五味以调口”,他认为“故先王以土与金木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调口……声一无听,物一无闻,味一无味,物一不讲”(《国语·郑语》),史伯认为单一口味的菜肴算不上美味,只有各种味道和才是美味。春秋时齐国的晏婴也提出“和如美羹”,用美羹来说明君臣和谐的道理。

其实,以和为美不但要求是味觉感官上的和谐而且也是与身体健康相统一。早在先秦时期,中国人就已认识到摄取食物时偏好某一种味道或摄食过多均会引起疾病。《周礼·天官》就讲到,应该根据季节变化调节食物口味:“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只有每天摄入的食物与自然气候相调和,才能有健康的身体。

古人云:美食不如美器。菜肴与食器搭配生动地体现了“以和为美”审美的观念。清代著名诗人袁枚,是广集众美的烹调爱好者。纵观古今美食与美器搭配关系的一个精练总结。首先,人们很注重菜肴与食器在色彩上的对比统一的关系,没有对比会使人感到单调,对比过分强烈也会使人感到不和谐。

如将嫩黄色的蛋羹盛在绿色的莲瓣碗中,色彩格外清丽,产生了清爽悦目的艺术效果。还有,在纹饰上食的料形与器的图案也要求相得益彰。根据菜肴掌故选用图案与其内容相称的器皿,如中国名菜“贵妃鸡”盛在饰有仙女拂袖而舞图案的莲花碗中,会使人很自然地联想到善舞的杨贵妃酒醉百花亭的故事。

次之,菜肴与器皿在形态上体现了和谐的追求。如人们把八珍汤盛在水晶碗里,汤色莹澈见底,透过碗腹,各色八珍清晰可辨,使其增色不少。

中国菜很注重调味适度,宴席也讲究不同口味,不同菜肴与食器之间的相互搭配,有浓有淡,有甜有咸,色泽上对比变化,不但品种要多样,食器的造型和色彩也丰富多彩。这样,佳肴耀目,美器生辉,蔚为壮观的席面美景便会呈现在眼前,才能称之为美食。

意境美是中华民族在长期艺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审美思想境界。中国食文化同样具有蕴藉隽永,余味无穷的意境美。孔子说“食不厌精,脍不厌细”,中国菜讲究色、香、味俱全。人们同样重视菜的视觉形象所带来的优美意境,来满足精神上的快感和对现实生活的体味和享受。

许多菜不但味美,而且通过精美的造型和色彩创造意境,构成一种内在的含蓄的美感。比如《辋川图》是唐代诗人和画家王维的作品,被当时的美食家吸收做成了《辋川图》小样的拼盘。再如,在民间,各种岁时节令,婚丧嫁娶,生辰寿延等人们会做面塑礼花蒸制、供奉、食用,如过年的“如意年糕”,婚礼上的“鸳鸯饼”等等,用来祈求幸福,平安。

民间艺人们用大红、大绿等高纯度色彩,自然随意地涂出欢快、热烈的气氛。不但用笔泼辣帅气,无拘无束,同时造型生动,圆实朴厚。表现了劳动人民自然质朴的审美意境。中华美食不但注重口,而且构思立意独特,意味深长,注重所带来的意境。现代许多高档餐厅的菜名多以写意手法命名,用字典雅瑰丽,含意隽永深远,充满了诗情画意。如把白菇摆在青菜上叫“金钱满地”。

中国食文化历史悠远,名声远扬。中国食文化作为中华文明中一颗璀璨明珠,在世界上影响深远,让许多外国友人叹为观止。《易经·系辞上》讲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从中国饮食这一有形的物,正反映出来了中华民族的审美格局,体现了华夏民族的文明形态,这一无形的道。

论潮汕美食中的潮人精神 作者:第五届潮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资料来源:陈友义 李昌欣 潮汕美食以其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清、淡、巧、雅”的突出特征而饮誉海内外。潮汕美食是潮汕人民创造的文化产物,是潮汕文化的主要代表之一,具有高度的文化内涵,因而必然熔铸着潮人精神。 一、饮食与人类文化精神 (一)饮食文化的产生。 (二)饮食文化的差异及其成因。 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饮食风俗文化差异的主要原因: 1、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 2、生产方式的差异。 (三)饮食高度凝聚了人类文化精神。 总之,饮食熔铸着人类的文化精神。而美食作为饮食的最高境界,更是深刻地熔铸着人类的文化精神。 二、潮汕美食深刻地熔铸着潮人精神 潮汕美食是潮汕传统文化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潮汕地域特色,饮誉海内外。潮菜色香味俱全,不仅烹饪艺术精湛,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国饮食文化的深厚内涵。潮汕美食是潮汕传统文化的主要代表之一,它深刻地熔铸着浓郁的潮人精神。 (一)精益求精、刻苦耐劳的精神。 1、制作技术十分精细。 潮州菜的烹调方法多样,常用的有炖、焖、炸、炊(蒸)、炒、泡、煎、扣、清、淋、灼、烧等几十种。刀工、配料、配菜;火候都讲究一丝不苟;刀工有数十种运刀技法,配菜讲究性味、色彩、形状、荤素配合;调料种类数以百计,区别不同菜肴下锅,另有多种“味碟”为上蘸料,火候有猛、旺、中、慢、小之分,因料而异。食物经过精制而上了档次,味道完美,粗贱的也变成佳肴。 2、制作工序十分讲究。 技术精细、工序讲究是潮汕美食的突出特征,潮州食事因此赢得“工夫食”之美称。而这正是潮人精益求精、刻苦耐劳精神的充分体现。 潮汕美食之所以熔铸着潮人精益求精、刻苦耐劳的精神,主要原因是: 其一,鲜明精细特色的潮汕传统文化的熏陶。 其二,追求清静无为社会风气的影响。 (二)兼收并蓄、海纳百川的开放精神。 (三)开拓创新的精神。 (四)爱国主义精神。 (五)“和合”的精神。 潮汕美食深刻地熔铸着精益求精、刻苦耐劳、兼收并蓄、海纳百川、开拓创新、爱国爱乡、和合的潮人精神,这是潮汕人民一笔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在塑造汕头精神,加快汕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开发、利用潮汕美食这一丰富的文化资源,弘扬、创新和提升潮汕美食中的潮人精神,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更是具有极其重要战略意义的。

饮食文化论文人生在世,吃穿二事,很早我们就知道了这句话。人虽然作为高级动物,但仍需要与普通动物一样:“吃”。所以,零零总总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类美食也孕育而生,从古至今,长盛不衰。饮食行业也成为三百六十行常展长新的行当,而饮食业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文化,说的更直接些就是一种“吃”的文化。 中国有着5000年的悠久历史,中国有着灿烂丰富、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中国人注重“天人合一”,中餐以食表意、以物传情的特点。所以也就使得中国传统的饮食美食都“食出有门”如中华饮食文化理论奠基人??孔子的《论语》中就有关于饮食“二不厌、三适度、十不食”的论述。直至两千年后的今日,仍具有极高的理论指导性。中华茶道始主??陆羽认为茶道在中华饮食文化中的地位几乎与酒等量齐观,他曾遍访名茶产区荐评品第,又精研泉水,次第品级。中华食文化之圣??袁枚其《随园食单》经历五十年才写成,成为中华饮食史上光前裕后之作,也有中华饮食文化“食经”的美誉。还有以味道治国的大臣??伊尹将饮食的“色、香、味、形”与治国相融合,所以就有了 “治国若烹小鲜”之说。 由此,这就形成了我们传统的饮食有“四重”的特点: 1、重食:古人就有:“民以食为天”之说,见面常问“吃过没有?”足见饮食文化的地位。 2、重养:以“五谷”养“六脏”,饮食中重视人体养生保健。 3、重味:中华饮食最注意食物的味,讲究“色、香、味、型”。各种味道差异构成各种菜系的基础。 4、重理:注意各种食物的搭配,以相生相克、相辅相成等阴阳调和之理性认识指导烹饪。 正是由于中华饮食讲究料、作、食等等的精细,内容丰富且博大精深,民族特色鲜明,既兼容又特别,从古到今,历代相传又推陈出新。 不同的饮食习惯造就了不同的饮食文化。中国人大而全的一贯作风,吃饭时自然是七大盘、八大碗,一是显示了富足,二是摆足了排场;近而各地比吃、全国争雄,最终形成了八大菜系,也就是吃方面八个不同的“高手”;说得虽有些低俗,但还是很能传情达意的。 因此,中华饮食文化就其深层内涵,可以简单概括成八个字:精致、悦目、坠情、礼数。这八个字,反映了饮食活动过程中饮食品质、审美体验、情感活动、社会功能等所包含的独特文化意蕴,也反映了饮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密切联系。 精致;我们在得意时都喜欢在酒馆、餐厅里点几个精致小菜,或自己做几个精致小菜来犒赏自己与亲戚友人,而这时就需要吃出一种气氛、品位甚至是文化来。饮食既然作为一种文化,一种“吃”的文化,精品意识作为一种文化精神,却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地渗透、贯彻到整个饮食活动过程中。选料、烹调、配伍乃至饮食环境,都体现着 “精致”。尤其是现在非常注重个人身体保健的现代社会,更是要求我们的饮食向精致化发展,使饮食中融入文化,透出文化,从而“吃”出文化来,避免和摒弃那种“过之屠门而大嚼”不雅行为和有损健康的不良习惯。 悦目;这是将“吃”的文化与内涵进行升华的高级阶段,体现了饮食文化的审美特征。中华饮食之所以能够征服世界,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美,它令食者有“三月不知肉味”的同时,更令人拍案叫绝和赏心悦目。这种悦目,是指中国饮食活动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是指它给人们所带来的审美愉悦和精神享受,首先是味道美。孙中山先生讲“辨味不精,则烹调之术不妙”,将对“味”的审美视作烹调的第一要义。 令人悦目的美味佳肴作为饮食文化的一个基本内涵,它是中华饮食的魅力之所在,悦目贯穿在饮食活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 坠情;这是对中华饮食文化社会心理功能的概括。因为菜系和饮食中蕴藏着各种感情在其中。做的人付出心血和真情用心去做,而吃者更是品味到自己喜欢的饮食则抱着的是一种感激与赞赏。吃吃喝喝,不能简单视之,它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媒介,是一种别开生面的社交活动。一边吃饭,一边聊天,可以做生意、交流信息、采访。朋友离合,送往迎来,人们都习惯于在饭桌上表达惜别或欢迎的心情,感情上的风波,人们也往往借酒菜平息。这是饮食活动对于社会心理的调节功能。过去的茶馆,大家坐下来喝茶、听书、摆龙门阵或者发泄对朝廷的不满,实在是一种极好的心理按摩。 中华饮食之所以具有“抒情”功能,是因为“饮德食和、万邦同乐”的哲学思想和由此而出现的具有民族特点的饮食方式。对于饮食活动中的情感文化,有个引导和提升品位的问题。我们要提倡健康优美、奋发向上的文化情调,追求一种高尚的情操。 礼数;是指饮食活动的礼仪性。中国是礼仪之邦,而这种礼仪与礼数也渗透到了饮食当中。而饮食讲究“礼数”,这与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大关系。生老病死、送往迎来、祭神敬祖都是礼。《礼记?礼运》中说:“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礼数”中也讲究着一种秩序和规范,比如在重要场合坐席的方向、箸匙的排列、上菜的次序、有些菜的象征、来历等等都体现着“礼数”。 我们谈“礼数”,更应把它理解成一种精神,一种内在的伦理精神,这种精神,贯穿在饮食活动过程中,从而构成中国饮食文明的逻辑起点。 饮食中的精致、悦目、坠情、礼数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中华饮食文化的基本内涵,换言之,这四个方面有机地构成了中华饮食文化这个整体概念。但是,它们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四者环环相生、完美统一,便形成中华饮食文化的最高境界。而中华饮食也是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用嘴“吃”出来了一种文化,一种浓厚的中华饮食文化,这种文化已经得以前仆后继的不断弘扬,已经影响到了我们自己和身边,影响到了全世界的饮食行业。

国家的历史有长有短,疆域有大有小,实力有强有弱,人口有多有少,民族构成、宗教信仰、政权性质和经济结构也有差异,故而各国的饮食文化是不一样的。 中国饮食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中的阴阳五行哲学思想、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中医营养摄生学说,还有文化艺术成就、饮食审美风尚、民族性格特征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创造出彪炳史册的中国烹饪技艺,形成博大精深的中国饮食文化。 从沿革看,中国饮食文化绵延170多万年,分为生食、熟食、自然烹饪、科学烹饪4个发展阶段,推出6万多种传统菜点、2万多种工业食品、五光十色的筵宴和流光溢彩的风味流派,获得“烹饪王国”的美誉。 从内涵上看,中国饮食文化涉及到食源的开发与利用、食具的运用与创新、食品的生产与消费、餐饮的服务与接待、餐饮业与食品业的经营与管理,以及饮食与国泰民安、饮食与文学艺术、饮食与人生境界的关系等,深厚广博。 从外延看,中国饮食文化可以从时代与技法、地域与经济、民族与宗教、食品与食具、消费与层次、民俗与功能等多种角度进行分类,展示出不同的文化品味,体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异彩纷呈。 从特质看,中国饮食文化突出养助益充的营卫论(素食为主,重视药膳和进补),并且讲究“色、香、味”俱全。五味调和的境界说(风味鲜明,适口者珍,有“舌头菜”之誉),奇正互变的烹调法(厨规为本,灵活变通),畅神怡情的美食观(文质彬彬,寓教于食)等4大属性,有着不同于海外各国饮食文化的天生丽质。 从影响看,中国饮食文化直接影响到日本、蒙古、朝鲜、韩国、泰国、新加坡等国家,是东方饮食文化圈的轴心;与此同时,它还间接影响到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像中国的素食文化、茶文化、酱醋、面食、药膳、陶瓷餐具和大豆等,都惠及全世界数十亿人。 总之,中国饮食文化是一种广视野、深层次、多角度、高品位的悠久区域文化;是中华各族人民在100多万年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在食源开发、食具研制、食品调理、营养保健和饮食审美等方面创造、积累并影响周边国家和世界的物质财富及精神财富。 中国饮食文化特点 中国是文明是国,亦是悠久饮食文化之境地。吾存于世,吃喝二十余年,有所心得有所感悟,现将饮食文化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望大家见教: 第一,风味多样。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各地气候、物产、风俗习惯都存在着差异,长期以来,在饮食上也就形成了许多风味。我国一直就有‘南米北面’的说法,口味上有‘南甜北咸东酸西辣’之分,主要是巴蜀、齐鲁、淮扬、粤闽四大风味。 第二,四季有别。一年四季,按季节而吃,是中国烹饪又一大特征。自古以来,我国一直按季节变化来调味、配菜,冬天味醇浓厚,夏天清淡凉爽;冬天多炖焖煨,夏天多凉拌冷冻。 第三,讲究美感。中国的烹饪,不仅技术精湛,而且有讲究菜肴美感的传统,注意食物的色、香、味、形、器的协调一致。对菜肴美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无论是个红萝卜,还是一个白菜心,都可以雕出各种造型,独树一帜,达到色、香、味、形、美的和谐统一,给人以精神和物质高度统一的特殊享受。 第四,注重情趣。我国烹饪很早就注重品味情趣,不仅对饭菜点心的色、香、味有严格的要求,而且对它们的命名、品味的方式、进餐时的节奏、娱乐的穿插等都有一定的要求。中国菜肴的名称可以说出神入化、雅俗共赏。菜肴名称既有根据主、辅、调料及烹调方法的写实命名,也有根据历史掌故、神话传说、名人食趣、菜肴形象来命名的,如‘全家福’、‘将军过桥’、‘狮子头’、‘叫化鸡’、‘龙凤呈祥’、‘鸿门宴’、‘东坡肉’…… 第五,食医结合。我国的烹饪技术,与医疗保健有密切的联系,在几千年前有‘医食同源’和‘药膳同功’的说法,利用食物原料的药用价值,做成各种美味佳肴,达到对某些疾病防治的目的。” 古代的中国人还特别强调进食与宇宙节律协调同步,春夏秋冬、朝夕晦明要吃不同性质的食物,甚至加工烹饪食物也要考虑到季节、气候等因素。这些思想早在先秦就已经形成,在《礼记·月令》就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反对颠倒季节,如春“行夏令”“行秋令”“行冬令”必有天殃;当然也反对食用反季节食品,孔子说的“不食不时”,包含有两重意思一是定时吃饭,二是不吃反季节食品,与当代人的意识正相反,有些吃反季节食品是为了摆阔。西汉时,皇宫中便开始用温室种植“葱韭菜茹”,西晋富翁石崇家也有暖棚。这种强调适应宇宙节律的思想意识的确是华夏饮食文化所独有的。这种意识残留到现代的大约仅有节日食俗了(中医中药里也有一些,但未受到重视)。 “阴阳五行”说是传统思想所设定的世界模式,也被认为是宇宙规律。人是“三才”之一,饮食是人类生活所不可少的、制作饮食的烹饪必然也要循此规律。因此,不仅把味道分为五,并产生了“五味”说(其实人能感觉到的“味”不止有五,但二三千年前,能分辨出五种也不算少),而且还削足适履地把为数众多(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的谷物、畜类、蔬菜、水果分别纳入“五谷”“五肉”“五菜”“五果”的固定模式。这使人感到荒诞。更令人惊奇的是还有“凡饮,养阳气也;凡食,养阴气也”(《礼记·郊特牲》)。并认为只有饮和食与天地阴阳互相协调,这样才能“交与神明”,上通于天,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效果。因此在祭天时要严格遵循阴阳五行之说。这种说法被后来的道教所继承,成为他们饮食理论的一个出发点,如认为吃食物是增加人体阴气的,如“五谷充体而不能益寿”“食气者寿”等,要修炼、要获得阳气就要尽量少吃、最佳境界是不吃,走“辟谷”的境界。 中和之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的审美理想。“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者也。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什么叫“中”?不能简单地用“中间”来概括它。这个“中”指恰到好处,合乎度。有点像河南话中的那个“中”。“和”也是烹饪概念。《古文尚书·说命》中就有“若作和羹,惟尔盐梅”的名句,意思是要做好羹汤,关键是调和好咸(盐)酸(梅)二味,以此比喻治国。《左传》中晏婴(齐国贤相)也与齐景公谈论过什么是“和”,指出“和”不是“同”,和是要建立不同意见的协调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国哲人认为天地万物都在“中和”的状态下找到自己的位置以繁衍发育。这种审美理想建筑在个体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之上。这种通过调谐而实现“中和之美”的想法是在上古烹调实践与理论的启发和影响下产生的,而反过来又影响了人们的整个的饮食生活,对于追求艺术生活化、生活艺术化的古代文人士大夫,尤其如此。 与“中和”相反的是极端,极端在烹饪上也不被视为正宗,那些“咸过头,辣过头,酸过头”的食品虽然会受到一些身体处在不正常状态下的人们的追捧,但从长远看来它对身体是有害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极端主义其弊更是不可胜言。 如上所述,华夏民族的饮食生活体现了传统文化的特性,尽管有些特性对于现代人来说是不可理解、或者说不太科学(近百年来,“科学”二字在中国几乎成为宗教信仰,它只是衡量一切领域是非的一把尺子,而它本身却不能受到质疑),但饮食生活难道仅仅是“科学”二字所能说尽的吗?如果我们再关注一下“文化”,那么研究中国人的饮食生活不仅是研究中国文化的必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成为研究中国文化的一把钥匙。 目前,饮食文化还是个模糊概念。有的研究者笼统地说,它包括吃什么、怎么做、怎么吃这三方面的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饮食文化学孕育出六门科学,即烹调学、食品制造学、食疗学、饮食民俗学、饮食文艺学、食品制造学;有的研究者还主张加上饮食美学、饮食商业学、饮食用具学等等。本人才疏学浅,对于这么多学科未能涉猎。我所理解的饮食文化主要指饮食与人、人群的关系及其所产生的社会意义。所以我在《中国饮食文化史》中虽然也讨论食物、肴馔、食品加工、烹饪、饮食习俗乃至进餐环境、食具、餐具等等,但都围绕着它们与人、人群的关系及其所产生的社会意义等方面加以介绍和评介,至于与人关系不大的纯工艺过程、除了必要的知识介绍外,大多略去,意在突出饮食生活给人们带来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享受,以及中国饮食文化在这两方面的刻意追求。

民法学论文发表美食文案

浅谈大学生饮食营养与健康的论文 篇1 大学生作为新一代的学问群体,祖国的接班人,他们营养素质的上下,将直接影响着祖国的将来。培育大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气、构成健康的体魄,是顺应将来社会开展的必要前提。因而,关注大学生身体健康,就成为我们不可无视的问题。本文将讨论当代大学生饮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院在校大学生营养状况调查 通过对500名在校大学生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近半数大学生存在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目前在校大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并不乐观。其原因分析如下: 不重视均衡营养。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对营养知识缺乏了解,存在滥吃现象,不重视本人膳食平衡问题,不讲究科学性及营养性,饮食随意性较大,有某些问题带有普遍性。 1、碳水化合物明显摄入不足。尤其是女生摄入热量普遍偏低,只有标准热量的69%左右。 2、三餐热量分布不当。很多学生因晚上熬夜,睡眠时间不足,早晨根本来不及吃早餐,还有的学生养成上午10:00大课间休息匆匆进餐的不良习惯。 3、优质蛋白质摄入不足。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男生蛋白质摄入量为标准供给量的70%,女生为75%。 4、维生素摄入不足。因我校地处偏远,校内商贩很少,蔬菜和水果购买要去较远的市场,一部分大学生为此宁愿不吃。 不良饮食习惯。调查显示大学生偏食、挑食者占42%,其中女生占64%,以偏零食、素食为主,男生占36%,以偏荤食、碳水化合物为主,不吃早餐者或早餐以零食替代者占32%,这是引起营养不良及营养过剩的重要原因,大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旺盛时期,此期学习负担较重,活动量大,对能量和营养素的需求都超过其他成年人。长期饮食中以零食、素食代替主食,食物单调,这是引起女生营养不良的主要原因。饮食中长期偏荤食、偏碳水化合物食品,使体内脂肪、能量过多,再加上缺乏锻炼,久而久之会引起肥胖,这是引起男生肥胖的主要原因。另有一些女生为了减肥盲目节食,午餐不吃饱,晚餐几乎不吃或以水果代替、酸奶代替,引起营养不良。 二、均衡膳食对大学生的作用 均衡膳食对大学生的生长发育、学习精神以及疾病的治疗、预防等各个方面有着亲密的关系。 均衡的膳食构造对生长发育的重要性。营养是大学生生长发育最主要的物质基础,有机体的生长发育、生命活动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进行,都有赖于体内的物质代谢,体内在进行物质代谢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从外界摄取一定数量的食物,合理的膳食是大学生生长发育的质根底。人体的生长发育、生命活动、脑力膂力劳动的进行,都有赖于体内的质代谢。而人体内物质代谢过程中必需不时地从外界摄取一定数量的营养丰厚食物,才干促进机体的生长发育、充分人体的精神。 均衡的膳食构造能进步大学生学习效率。合理营养对促进大学生健康与学习的有相当重大的作用,因此,合理营养与膳食平衡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合理的膳食构造能够进步大脑的活动力,进步大学生的学习效率。 三、如何提高大学生饮食营养 提高认识普及营养学知识。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大力宣传科学合理的营养学知识,让大学生了解成人膳食宝塔的构成,明白自身每日所需优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无机盐、水和膳食纤维的量,食物要求多样化,以谷类为主,多吃优质蛋白和新鲜蔬菜水果,常吃奶类、豆类或其制品,适量吃鱼、禽、蛋、瘦肉,少吃肥肉和荤油,少吃糖、盐。帮助学生建立膳食平衡的观念,了解各种营养素在人体内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关系,彻底纠正偏食的不良饮食习惯,让大学生通过学习明白良好的饮食习惯是健康的需要,也是文明的表现。 调整大学生膳食结构。注意食品烹调艺术,进行食品合理调配合理烹调是保证膳食质量和营养水平的重要环节之一。各种食物所含营养成分不完全相同,任何一种天然食物都不能完全提供人体所必需的全部营养,因此大学生必须广泛食用多种食物,科学分配每餐的营养和食品数量,做到早餐吃好,午餐吃饱,晚餐适当的营养原则,满足大学生需要的营养物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食堂的工作人员亦应根据当地的饮食习惯、气候地理条件以及市场情况等,选择营养丰富,价格合理的食物,根据食物的属性增加令人愉快的色、香、味等感官效果,同时也使食物更容易消化吸收,提高所含营养素在人体内的利用率。尽量设法保存食物中原有的营养素,避免破坏损失。 总之,大学生目前正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合理的饮食关于对大学生身心发育起到了关键作用。因而,关注大学生饮食健康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紧要工作。 浅谈大学生饮食营养与健康的论文 篇2 摘要 大学时代是学知识长身体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良好的饮食习惯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个阶段掌握一定的营养知识,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促进生长发育保证身体健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当代大学生,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要我们必须有健康的体魄,具备热血青年的朝气蓬勃,才能成为国家栋梁,那么,关注自我,关注健康就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大学生饮食营养概况、大学生平衡饮食的作用以及提高大学生饮食质量的对策三个方面对当前大学生的饮食营养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以增强大学生对平衡饮食营养方面的意识。 关键字 饮食营养;健康;概况;措施 前言 “营养”一词源自于拉丁语,其原意为“授乳”。营养是人类为了维持生命,满足机体生存、学习和工作能量需要的物质基础。在营养学界,通常是将人体对食物的摄取、消化、吸收和利用的整个过程称为营养。营养素则是指保证人体生长、发育、繁衍和维持健康生活的物质,其中最主要的营养素是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水、矿物质和维生素。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的中后期,活泼好动,运动量大,加上繁重的脑力劳动和紧张的学习等,是一生中各种营养素需要量最大的时期。但目前,我国大学生对营养素的来源和食物分类了解较少,不懂得如何搭配营养,存在着诸多营养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将影响大学生的成长和学习。 一、衡量自我健康的标准 健康不但是身体没有残疾,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了。健康的标准:有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地担负日常生活和繁重工作,而且不感到过分紧张与疲劳,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不挑剔,善于休息,睡眠好,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外界环境的各种变化,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体重适当,身体匀称,站立时头、肩、臂位置协调,眼睛明亮,反应敏捷,眼脸不易发炎,牙齿清洁,无龋齿及疼痛,牙龈色正常,无出血,头发有光泽,无头屑,肌肉丰满,皮肤有弹性。健康四大基石:合理饮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 (一)我校大学生饮食营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会长杜玉侠指出,我国学生营养与健康状况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缺乏营养知识,饮食习惯不科学。二是饮食结构不合理。谷类食物和蛋白质的供能比低,城市学龄儿童和少年的脂肪提供比高。营养素摄人不足。钙、铁、锌和维生素A等微量营养素缺乏普遍存在。三是体力活动不足。不吃早餐、在外就餐、饮酒、吸烟等不良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日益突出。 1缺乏营养知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饮食营养,随着营养科学知识的普及和营养卫生的宣传教育,人们对于平衡饮食营养卫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首先饮食中应含有人体所必须的一切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糖、维生素、无机盐类、水),其次摄入的食物要有利于消化、吸收、利用,要新鲜无污染,制作加工合理能增进食欲,并多样化(色、香、味、美俱全),同时一日三餐的热量要合理分配,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各餐热量以早餐占全天总热量的30%、午餐40%、晚餐30%较为合适。我校大学生普遍缺乏营养知识,营养不良率较高,大学生缺乏营养知识,在不同专业的学生中表现各不相同。从总体上看,女生的营养知识优于男生。 2饮食习惯不科学 进入大学后,大学生的日常饮食由学生们自己掌握。很多同学的生活习惯极不科学,主要表现在: 1、多数大学生日常饮食没有规律,一日三餐的食量和时间经常不固定。大多数学生都没有固定吃三餐的习惯,而且大部分都不在学校食堂用餐。大学生中很多人不重视吃早饭,但是吃夜宵、吃零食的现象比较普遍,三餐分配不合理,各餐热量摄入量的分布不均匀。 2、很多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后,喜吃冷饮,嗜糖现象明显,高校男女大学生糖摄入量普遍大大超过标准供给量,这使得他们体重增加,有减肥的想法,其中女生居多。 3、相当一部分同学特别是低年级的学生有沉迷网吧的习惯,经常在外面熬夜,使身体素质急剧下降。常常逃课,即使上课也精神委靡,不能专心听讲。大学生还经常以喝饮料代替牛奶和水果,经常暴饮暴食等等。没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同样也直接影响了学生的饮食习惯的不科学、不规律。 4、尤为严重的是,很多同学认为自己年轻,对于身体暂时出现的不适症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殊不知这些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出来。 3饮食结构不合理 中国营养学会吸取西方和日本饮食构成的经验教训,在我国传统饮食结构模式的基础,制定了我国近期成人合理饮食构成指标,并向全国人民推荐。这一饮食构成指标是:成人每人每月摄入粮谷类14 kg、薯类3 kg、豆类1 kg、肉类1·5 kg、鱼类500 g、植物油250g、蛋类500 g、奶2 kg、蔬菜12 kg、水果3kg。这样平均每天摄入总能量10 MJ,可以达到饮食营养基本平衡。而目前高校男生饮食以谷类及其制品为主,其次是蔬菜、瓜茄类,其余依次为畜肉类、豆类及其制品等。女生饮食以蔬菜瓜茄类、谷类及制品为主,其次是畜肉类、豆类及其制品等。男、女生蔬菜、水果、鱼类、乳类、蛋类摄入均未达到要求,可见饮食构成不够合理,学生食堂应增加这些食品的供应,以满足学生合理饮食结构的要求。 二、大学生平衡饮食的作用 人体所需的主要营养素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维生素、无机盐、水和饮食纤维等,对人体有重要的生理功能。对大学生而言,保证科学的营养和平衡的饮食具有下列作用。 (一)能够补充体力,增强记忆力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处于青春发育期,代谢旺盛、活泼好动、运动量大,同时学习任务繁重,他们的生长发育状况,学习效力的高低,生活能力及抗病力的强弱,劳动效力、运动能力的大小等等,都与营养卫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营养不良,不仅影响到身体的健康,而且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科学研究显示,适当改善营养状况,使饮食结构尽量平衡,对于长时记忆力的充分发挥可能产生有益的影响。 (二)强身健体,防病祛病 饮食平衡相当于一种食补,一方面补虚,即补充身体气血的虚损;另一方面能增强身体的免疫能力,减少疾病的发生。食补是以补养为主,治疗为辅,它将饮食营养与药物治疗完美地融为一体,既可享美食之乐,又可达强身健体、防病祛病之疗效。最重要的是,食补胜于药补,古今皆然。通过合理营养、坚持体育锻炼,可以对心脏病、糖尿病及癌症的减少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同时摄入富含维生素C、维生素E和胡萝卜素的食物,可使皮肤衰老减慢,并且免受与年龄有关疾病的困扰。 (三)缓解情绪,调整心情 大学生往往遇事不冷静,冲动易激怒,同时对一些枯燥乏味的课程易产生厌烦心理,这无论对于学习还是身体都无益处。在人体所摄入的食物中,有一些营养物质能改善人的心情,使其轻松而愉快。如菠菜,其富含的镁能使人头脑和身体放松;鸡蛋,富含胆碱有助于提高记忆力,集中精神;瓜子则有助于心情平静等。让大学生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于其缓解情绪,调整心情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提高大学生饮食质量的措施 (一)要加强对大学生营养卫生知识的教育 建议我校多开设有关饮食营养方面的公共选修课,使他们懂得营养卫生,指导并帮助大学生建立自我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同时,食堂应当配备有较高水平的营养师和厨师,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饮食营养水平、保证大学生的饮食健康。应在体育课教学中适时加入饮食和健康的知识,纳入体育考试中,并占一定比例。通过这些举措,目的是使学生重视饮食习惯对身心健康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加强营养教育,普及营养知识,使人们形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可以减少各种营养性疾病的发生,同时也能使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得到增强。结合中国大学生日常生活的现况和存在的问题,可见关注和改善大学生营养健康,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国家,乃至是社会的经济、科学、文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浅谈大学生饮食营养与健康的论文 篇4 【摘要】 本文就大学生往常的营养与健康做一讨论。 关键词:大学生论文发表 人类社会曾经进入高速开展的经济时期,二十一世纪的竞争,不但是学问的竞争,更是人才的竞争。大学生作为新一代的学问群体,祖国的接班人,他们营养素质的上下,将直接影响着祖国的将来。培育大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气、构成健康的体魄,是顺应将来社会开展的必要前提。因而,关注大学生身体健康,就成为我们不可无视的问题。本文将讨论当代大学生饮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校大学生营养情况 近期,笔者对本人所在的学校20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大学生中普遍存在一些不良的饮食习气,例如:早上上完早操,时间慌张,不去吃早饭、有的同窗为了减肥,节食,有的同窗挑食、偏食,以至有的同窗平常不吃饭,等到周末大吃一顿。种种要素招致大多数大学生营养不良。进一步招致大学生中普遍存在一些营养缺乏性疾病,例如:维生素A缺乏症、蛋白质缺乏、缺铁性贫血、缺钙等等。据笔者调查,每天大学生中大多数人的蛋白质摄入量仅为规范供应量的70%左右。同时,他们饮食营养价值不高,好多同窗为了省钱,专吃面食,特别有的男同窗,一天三顿都是面食,招致肉、蛋、奶、蔬菜摄入较少,营养搭配不合理。依据对大学生血红蛋白的测定,男生贫血所占比率为24%,女生为41%,这项数据充沛地阐明了大学生中优质蛋白质和维生素C严重缺乏,影响了铁的吸收和应用。 二、合理的膳食构造对大学生的作用 合理的膳食构造对大学生的生长发育、学习精神以及疾病的治疗、预防方面有着亲密的关系。 1.合理的膳食构造对生长发育的重要性。合理的膳食是大学生生长发育的物质根底。人体的生长发育、生命活动、脑力膂力劳动的进行,都有赖于体内的物质代谢。而人体内物质代谢过程中必需不时地从外界摄取一定数量的营养丰厚的食物,才干促进机体的生长发育、充分人体的精神。加强机体的运动才能,增加学习的效率。 2.合理的膳食构造能进步大学生学习效率。脑组织是人体最活泼的器官,虽然他的重量只要人体总体重的2%左右,但大脑耗费的能量却占全身总耗能量的20%。因而,合理的膳食构造能够进步大脑的活动力,进步大学生的学习效率。 3.糖对大脑的影响。糖能够参与细胞的多种代谢活动,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功用,促进蛋白质的合成等多项任务,在智力方面,糖简直是大脑独一的燃料,它为大脑持续、稳定地提供能源,能够进步人们的留意力、反响才能、记忆力以及了解才能,在心情冲动时恰当吃点糖能够起到改善心情的作用。 4.大脑对蛋白质的需求。食入不同含量的蛋白质食物对大脑活动有显著影响。增加食物中的蛋白质含量,能加强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止作用,而且蛋白质中的合氨酸还能消弭脑细胞在代谢中产生的氨的毒性,有维护大脑的作用。所以,在饮食中应保证优质的蛋白质,如蛋类、乳品、肉类、鱼虾、豆制品等,有助于坚持正常的思想活动。 5.热量。人体能产生热能的营养素为蛋白质、脂肪及碳水化合物。正常人体重60公斤时,在空腹、苏醒安静状态下,在适合的空气中(18℃~25℃),24小时维持根本生命活动所需热量约为6024.96kJ。青年学生规范摄入热能,每日男生应为10878.4kJ,女生应为10041.6kJ。食物中营养素的产热量:蛋白质每克产16.74kJ,脂肪每克产热37.66kJ,碳水化合物每克产16.74kJ。热量的主要来源是糖和脂肪,其次是蛋白质。由于大学生以脑力劳动为主,正处在青春发育后期,体魄还在发,故食欲旺盛,热量需求量大,为保证大学生有旺盛的精神进行学习和参与各项活动,应保证摄入足够热量。 6.维生素、无机盐。下表为大学生每日无机盐、维生素供应规范。 维生素和无机盐是构成人体、维持生命、生长发育、生殖等机能所必需的物质,也是调理物质代谢、构成某些辅酶的主要成分。这些营养物质日常的食物中含量都比拟丰厚,如蔬菜,牛奶,肉类,豆制品等,所以需求坚持平衡的饮食。普通状况下,一天需求的营养,应该均摊在三餐之中。每餐所摄取的热量应该占全天总热量的1/3左右,但午餐既要补充上午耗费的热量,又要为下午的工作、学习提供能量,能够多一些。所以,一日三餐的热量,早餐应该占25%~30%,午餐占40%,晚餐占30%~35%。那么,一日三餐应怎样布置呢?人们常说“早吃好,午吃饱,晚吃少”,这一养生经历是有道理的。早餐不但要留意数量,而且还要考究质量。午餐应恰当多吃一些,而且质量要高。晚餐要吃得少,以油腻、容易消化为准绳,至少要在就寝前两个小时进餐。 三、大学生健康饮食准绳 (1)食物多样、谷类为主; (2)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 (3)每天吃乳类、豆类或其制品; (4)经常吃适量鱼、禽、蛋、瘦肉,少吃肥肉和荤油; (5)食量与膂力活动要均衡,坚持适合体重; (6)吃油腻少盐的膳食; (7)如饮酒应限量; (8)吃清洁卫生、不蜕变的食物。 四、讨论 养成不良饮食习气的要素:目前一些大学华诞常生活中存在着如下9大不良饮食习气,给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应当惹起我们大学生的高度注重。健康科学通知我们,无规则地进食很容易惹起胃病,其中以胃溃疡最为普遍,这就是许多大学生肠胃功用不好、胃病发病率高的重要缘由。依据医学证明,科学饮食必需遵照以下准绳:第一,禁吃曾经蜕变的花生、黄豆、玉米、核桃以及各种干果等食物,它们含有大量有毒的黄曲霉素,这类霉素能够在肾脏、胃、直肠、乳腺和卵巢中惹起肿瘤;第二,禁吃一切过时或蜕变食品;第三,少吃腌腊制品食物;第四,少吃油炸、含糖过多和可能使身体瘦削的食物;第五,少吃茴香、花椒等辛辣调味品,这些调味品的过量食用会刺激胃黏膜;第六,晚上加餐半小时后再睡觉。节制晚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健康措施。 总之,大学生目前正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合理的饮食关于对大学生身心发育起到了关键作用。因而,关注大学生饮食健康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紧要工作。

民法学论文发表美食推荐

美食云集的乐山,有着众多餐馆、大排档,风味各异的酒食菜肴,丰富着人们的味蕾,也连接着人们的情感。在大大小小的餐桌上,除了美食,餐桌文明也是主角之一,它体现出用餐者的文明礼仪,也反映着城市的文明程度。

日前,记者在乐山中心城区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市民在就餐时能做到合理点餐、文明用餐,但部分市民仍存在点餐不理性“眼大肚皮小”、用餐时大声喧哗、随意抽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现象一点餐不理性,浪费现象时有发生记者先后走访了中心城区的多家餐馆发现,合理点餐、剩菜打包的现象比较常见,但部分市民仍存在不适量点餐,不理性消费的现象。8月8日19时,记者在中心城区春华路一家中餐店就餐时观察到,大厅里坐了七八桌客人,记者的隔壁桌坐有9名客人。小圆桌上摆满了各式菜肴,由于桌子不大,有些菜盘只能重叠在一起。“这几个菜都没怎么动,要不打包吧?”“算了,不用打包,大家多吃点就解决了。”……记者注意到,该桌用餐快结束时,桌上还剩有较多菜肴,有人建议打包,但还是被“请客者”婉拒了。该桌客人离开后,桌上的回锅肉、手抓排骨、点心等菜肴还剩了不少,有些菜甚至只吃了三分之一。

8月9日晚,记者在中心城区通江街、凤凰路、清风街等地的餐馆走访看到,有些餐馆的工作人员会善意提醒客人,合理点餐不浪费,许多市民也能做到有剩菜时打包带走。但记者发现,当用餐人数较多时,时常会出现一些浪费现象。中心城区碧山路一家承办宴席的餐馆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市民三三两两来吃饭,都会做到合理点餐,但有些客人设宴请客时,点餐就有些不理性。“我们的宴席有好几个档次,一般我们会根据客人人数、需求推荐适合的套餐。有的套餐一桌16个菜明明就够了,但是客人还是担心‘面子’不好看,硬要点菜品更多的套餐。”该工作人员说,对餐厅来说,客人点餐越多,餐厅效益就会越好,但看到餐桌出现太多的浪费现象时,他们心里也会觉得很可惜。现象二大声喧哗、“吞云吐雾”、随地吐痰餐桌文明,包括了文明点餐,杜绝浪费。此外,还涉及到不高声喧哗、不抽烟、不随地吐痰、不随意丢菜渣纸屑等文明礼仪。

8月5日,正值周末,当天18时许,位于中心城区嘉祥路的一家餐馆内座无虚席,食客们把酒言欢,好不热闹。但好几名客人在空调开放的餐馆里旁若无人地吸烟,导致大厅里烟气弥漫。有抱小孩的家长只好匆匆吃完饭,急忙将小孩带出餐厅。记者在该家餐馆坐了不到一个小时,身上已粘上了难闻的烟味。除了“吞云吐雾”者,市民就餐时高声喧哗、随地吐痰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在该家餐馆的大厅内,有的食客高声喧哗劝酒,还有的食客在就餐时朝身后随意吐痰,惹得隔壁桌的客人不断侧目。在走访中,记者看到,类似的不文明行为在中心城区嘉兴路、鹤翔路等路段的部分餐馆也时有发生。市民:文明素养从小小餐桌开始“现在很多人思想观念都开始转变,能做到理性消费,但还是有部分人讲面子,在点餐时讲阔气,不合理点餐,有剩菜也不打包。”市民曾先生说,在外用餐,请客吃饭最容易非理性点餐,有些人认为菜点少了就是怠慢客人,所以在点餐时常常出现铺张浪费的现象。曾先生说,餐桌文明往往能折射出一个人的文明素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希望我们的城市能树立文明用餐的良好风气,改变讲排场、浪费食物的陋习,做到理性用餐、杜绝浪费。市民涂女士说,小小的餐桌,也是反映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窗口。

不管是在家吃饭还是在外用餐,都应珍惜粮食、避免浪费,养成安全、健康的生活习惯。此外,乐山是一座知名的旅游城市,在餐馆、酒店等公共场合用餐,市民都应注意自己的言行,做到文明用餐,拒绝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等不文明陋习。“我们每个人都应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些小细节将如同种子一样传播到四处,并生根发芽,我们的城市就会变得更文明、更美好。”涂女士说。文明从衣食住行起步,幸福从身边小事做起。让我们身体力行,与文明握手,向陋习告别,营造一个有序又温馨的就餐环境,享受“文明用餐、节俭惜福”的快乐,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加油鼓劲!

我在饭店就餐时,扫码点餐需先关注公众号。此行为中断了用户正常点餐体验,涉嫌诱导关注公众号,引发相关投诉。有鉴于此,平台提醒开发者自查是否存在“扫码点餐强制关注公众号”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为用户提供良好的点餐体验。平台也将于2022年1月17日开始对此类问题进行核查,违规的公众号将被限制扫二维码打开公众号能力。也就是说,2022年1月17日之后,理论上,我们就不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了。为什么说是理论上?因为早在2021年7月-8月,微信支付团队就“有所行动”——陆续向商家发送“关于扫码点餐过程中强制关注微信公众号的限期整改通知”。倡议行业参与者完成商家服务流程的自查及限期整改优化,保护消费者权益,持续提升扫码点餐的体验。当时的大背景是:法治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非个案 专家建议开展专项整治》的文章,并在互联网引起了广泛讨论。微信支付团队虽然积极作出回应,但有趣的是,仅要求参与者做到自律,并无具体的配套处罚措施。而这次微信的行动,相较于与今年7、8月份的喊口号,已经迈出“巨大的一步”。但是这种问题从第一次被消费者讨论,抱怨,到现在已经一年了,微信才迟迟迈出这艰难的一步,一时之间,不知道是应该鼓励,还是批评。只是希望微信能够履行自己的诺言。2022年1月17日开始对此类问题进行核查,违规的公众号将被限制扫二维码打开公众号能力。强制扫码点单存在哪些问题?其实早在2021年3月25日,中消协的一篇文章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扫码点餐”不应成为“单选题”警惕“消费便利”变成“消费烦恼》[1]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一、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一些餐厅不再提供人工点餐,要求现场就餐消费者先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再进行扫码点餐,借此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而且,如果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露、丢失的风险。二、仅提供“扫码点餐”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就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三、不提供现场菜单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反映,部分餐厅在只提供扫码点餐的同时,还不向现场就餐者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和菜品价格,消费者只有扫码关注餐厅后才能看到具体菜单,知晓菜品价格。菜单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是否接受餐饮服务直接关联,餐厅应当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供消费者了解菜品和价格,决定是否用餐。不提供现场菜单,扫码关注后才能浏览菜品和价格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新技术应用不应成为特殊消费群体的消费阻碍。由于智能手机操作的复杂性,扫码点餐并不具有普适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扫码点餐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消费体验和消费实现。他们对“扫码”背后潜在风险的防范意识也比较弱,更易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支付安全问题的受害者。经营者可以使用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但首先应做到依法合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新技术应用不应成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工具,不应成为攫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借口,更不应成为阻碍大众消费的壁垒。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你好,我没有遇到过这种强制的行为,如果有的话,我可能也向相关部门举报的。虽然钱不贵,但是的确让人生气。下面来看看网上的相关知识。近日,在潍坊市某人就餐时被强制收取了餐位费和抽纸费用,共计4元。任先生对餐厅是否应该收取餐位费提出质疑,商家回应称,顾客如果没有使用桌子上的一次性餐具,则不会收取餐位费和抽纸费用。近期长沙一家火锅店强制顾客餐后漱口引发了争议。根据媒体的报道,考虑到不少顾客反映被火锅被烫伤口腔,店主为提升食客用餐体验,免费提供口腔含漱液供顾客使用,但因强制要求的过激表达,引起了反感。有人表示:理解,但不接受。知道是好心,但不喜欢这种命令的感觉。也是,作为消费者,出去吃个饭,还要因额外的事被命令一番,这口饭谁吃了心里不添堵,其实,火锅店的出发点是好的,开个饭店还考虑到了顾客的口腔健康。而且漱口水也不便宜,多了道程序,对于火锅店来说是多了一部分支出和服务,理应受到顾客称赞,没料却栽在了简单的措辞表达上。想必火锅店也不会硬拦着每一位离店的顾客漱口,“霸道总裁”式的文案很可能只是玩梗,为了吸引顾客。但放在餐厅这种服务行业,强制性的用语只会激起顾客“一身反骨”。很可能会在顾客心里埋下不舒服感觉的种子,影响回头率。要我说,既然是办好事,就大大方方实实在在说清楚,对顾客着想,顾客自会记在心里给好评并口口相传,好好说话也是好服务的一部分。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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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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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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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特权。——詹·拉·洛威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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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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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2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23.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2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格索尔

25.加法、减法、乘除法,法法都有规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法法都不多余。法制宣传日,愿大家守法,用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2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7.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阔人们总是支配法律。——哥尔斯密

28.一句法律宣传,很短,但意义无穷;一个法律规定,很小,但能改变社会。法制宣传日,温馨提醒您,遵守法律,一生幸福。

29.人人爱法,法爱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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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32.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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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35.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6.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7.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38.和-谐执法廉为本,高效服务诚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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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41.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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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45.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46.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47.知法明礼,用法维善,护法除恶,守法心安。

48.生产优质农产品为荣,销售劣质农产品为耻。

49.法治长宁人人同建,和-谐社会家家共享。

50.法律——为青春保驾护航。

51.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52.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3.坚持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

54.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55.大力推进依法治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56.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57.法律无小事,常识人人知。

58.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59.社会要和谐,法律支妙招。人人都学法,法规心中晓,处处都守法,犯罪何处找,遇事会用法,问题解决了,自觉宣传法,大家开口笑。法制宣传日,愿大家携手法律,生活美好。

60.实行依法治国 坚持执政为民

61.花信耳顺,年华似水;守法遵规,幸福相随!

62.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着名的法律学者

63.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64.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助推蓝色经济发展。

6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6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67.最大限度激发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68.维护正义靠法律,法律宣传靠大家。大家都把法律学,行为约束有准绳。社会和谐人安定,国家昌盛更繁荣。时值法制宣传日,祝君争做守法人。

69.法律是工具,保护个人权益;法律是武器,声张社会正义。知法,懂法,守法,才是好公民。法制宣传日,祝您万事如意!

70.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71.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72.牵着法律的手,生活无忧愁;跟着法律的步子走,人生有奔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宣传法律,人人有责。

73.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74.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75.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76.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77.懂法让你消费无碍,知法让你免被欺诈,用法为你维护权利。法制宣传日到了,让我们携手宣传法律常识,和谐社会靠我们齐努力。

78.提高学生法制素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79.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8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81.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82.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83.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84.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85.莫违法,浊了少年心!

86.弘扬道德力量,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87.法制宣传日:愿你身穿宣传法律的外衣,高举学习法制的旗子,手拿普及法律的读本,拉响法制宣传的号角,走上人来人往的街头;祝你成为法制宣传的标榜,成为法制宣传的精神号召!

88.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89.自由诚可贵,法律价更高。若为社会故,法律不能抛。法律需要宣,法律也要学,法律宣传日,宣传千万人。

90.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1.人人学法用法 个个懂法护法。

92.二师学子,进德修业,与法共道。

1.法律——为青春保驾护航。

2.为人要诚信,创业要守法

3.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建设和谐社会

5.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6.明德之广崇,树法之信仰。

7.法海不是不懂爱,大概只是不懂法。

8.数学上有算法,语文上有语法,化学上有方法,科学上有办法,社会上有律法,万事不离法,法制宣传日到了,不但要懂法、守法,千万别忘了宣传法哟。

9.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0.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1.美好家园离不开法治保障。

12.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13.牵着法律的手,生活无忧愁;跟着法律的步子走,人生有奔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宣传法律,人人有责。

14.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1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16.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1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8.人之初,性本善;法律严,国才安;纪律明,人才端;法制观,靠宣传;学懂法,无害缠;和谐日,共遵守;天天伴,幸福安;法制宣传日,愿你多宣传,走向前,一生欢!

19.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

21.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助推蓝色经济发展。

22.夫妻问题有婚姻法,房产问题有房地产法,工作问题有劳动法,民众问题有人民法,遇到问题需要法,懂法需要宣传他,法制宣传日来到,宣传短信必须发,祝守法公民愉快!

23.为人排忧解难的,是办法;帮人走出困境的,是方法;帮人解围的,是法律;12.4法制宣传日,让我们一起将守法进行到底,让社会更加和谐!

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平安温岭建设”!

25.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是全党全社会的头等大事。

26.法治城市,和谐家园

27.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28.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违法犯罪。

29.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无规不立,和而发家。规之根本,修身齐家,法之根本,平安天下,知之而遵,方能融洽,不拒不违,守护有佳。法制宣传日,愿你心系国法,拥有幸福年华。

30.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五五”普法新局面。

31.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32.维护正义靠法律,法律宣传靠大家。大家都把法律学,行为约束有准绳。社会和谐人安定,国家昌盛更繁荣。时值法制宣传日,祝君争做守法人。

33.这法那法,最大不过别人对你的看法;真法假法,最重要的是要有办法;古法今法,最美好的是实现所有想法。法制宣传日,愿你想法都实现,幸福围身边。

34.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35.法生于文明,寓于道德,行于你我。

36.推动法治建设不断深化,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7.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8.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9.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Xx

40.积极参与法治创建,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41.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42.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全力创建“平安温岭”!

43.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44.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45.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46.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

47.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48.开展法制宣传,推进“四城同创”!

49.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50.从小学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51.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

52.以实务惠民为着力点,营造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53.花信耳顺,年华似水;守法遵规,幸福相随!

54.二师学子,进德修业,与法共道。

55.让法治成为你我心中的标杆。

56.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57.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58.美好人生,法制同行。

59.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60.法制社会有保障,宣传法制好处多,消协来把欺诈管,违法犯罪有法规,懂法知法别恶习,遵纪守法好公民,法制宣传日来宣法规,和谐社会百业兴,营造美好新家园!

61.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62.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63.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64.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65.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推进农村法制建设

66.懂法,遇事不再盲从;知法,是非终究可辨;用法,公平永远存在;宣传法,和谐社会与你同行。法制宣传日到,愿你用法保护自己,用爱心将法宣传。

67.普法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68.法制宣传日到了,郑重提醒:各单位必须上街宣传法律,发放法律资料,这是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的课堂,必须做好法律法规宣传。

69.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70.同筑法治长城, 共享法治阳光。

1.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

2.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

3.君主乃至高无上的法。——威廉二世

4.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5.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6.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推进克拉玛依市法治化进程。

7.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8.法盲很可怕,总是害人害己。法盲不用怕,可以修正视听。法制宣传日,愿你学习法律,宣传法律,祝你扫除法盲,功劳无愧天地。

9.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0.我守法、我光荣。

11.与法同行,成长有保障。

12.手牵手,共建法治国家;心连心,同做守法公民。

13.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14.遵纪守法,半夜敲门心不惊;合理合法,走遍天下无需停;知法懂法,平安伴你一路行;说法用法,天天都是有好心情。法制宣传日,法与你同行,福把你包围。

15.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16.法生于文明,寓于道德,行于你我。

17.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8.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任其把网子扯得粉碎。——阿纳卡西斯

19.吾校熟法吾遵法,法守吾校法尊吾。

20.人人讲法制,法制为人人。

21.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22.法制社会人安全,知法守法筑和谐;法制宣传进万家,告别法盲好守法。时值法制宣传日,祝守法公民家和业兴幸福长!

23.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24.党政推动部门联动社会齐动,共创省级法治县。

25.学法,明事知理;守法,一生平安;用法,维护权益;宣传法,促进和谐!法制宣传日,你我学点法,社会更温馨,生活更幸福!

26.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27.弘扬民主法制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28.普法需靠你、我、他,学法需要从小抓。

29.智者知法,愚者娱法。

30.凝聚法制之权威力量,汇贯大学生之气宇轩昂,弹奏和谐社会之千古绝唱。

3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2.最大限度激发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33.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4.美好家园离不开法治保障。

35.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36.法制宣传日,四荣四耻显公道。以知法懂法为荣,以盲流不学法为耻,以用法维权为荣,以有冤不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自觉宣传法律为荣,以故意捣乱法律秩序为耻。

37.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38.和谐进校园,法制作先锋。

39.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40.普法意识时时刻刻,和谐长宁岁岁年年。

41.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42.学法丰富自己,守法和谐校园。

4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4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筑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45.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46.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 做公民道德的践行者

47.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48.知法懂法会用法,关键时刻有想法,遵法守法宣传法,心安理得人人夸。法制宣传日,愿大家多多学习法,处处遵守法,社会才能和谐化。

49.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50.法制,让生活更美好!

51.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

52.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就看你能不能找到。

53.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54.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5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6.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57.积极开展法治__建设,提高全市法治化水平!

58.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59.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

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法律,法的纪律。法制,法的制裁。法制宣传日到了,愿大家学好法,用好法。

2.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3.法律是守法公民的护身符,也是违法者的照妖镜。

4.人人参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各方协力,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5.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6.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7.人人讲法制,法制为人人。

8.有一种幸福叫守法!

9.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10.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总统 杰斐逊

11.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12.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13.以人为本,法治中国。

14.知法于心,遵法于行。

15.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6.贯彻十八大精神,传播法治理念

1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8.开展法制宣传,推进“四城同创”!

19.普法需靠你、我、他,学法需要从小抓。

20.人人学法律,精彩迎世博。

2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22.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23.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24.将恶势力删除,将撑腰体复制,将爱心粘贴,将友爱链接,将流氓关进回收站。法制宣传日,宣传法律,共享和谐社会。

25.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Xx建设!

26.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Xx

27.法律无小事,常识人人知。

28.法明于身利于己,律严于己善于行。

29.知法守法天地宽,以身试法路难行。人生路上,失明者不一定摔跤,法盲迟早会摔得头破血流。

30.守规则、重礼仪、懂感恩、讲诚信、有责任、做好事

31.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3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3.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矗。——伯克

34.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5.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36.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

3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格索尔

38.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39.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 做公民道德的践行者

40.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

41.知法是幸福的前提,懂法是快乐的根本,守法是美满的关键,倡法是和谐的基础,依法是生活的原则。法制宣传日,愿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祝你和谐、快乐、美满、幸福。

42.一句法律宣传,很短,但意义无穷;一个法律规定,很小,但能改变社会。法制宣传日,温馨提醒您,遵守法律,一生幸福。

4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44.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45.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4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47.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

48.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49.全面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依法治理。

50.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5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52.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53.徒法不足以自行,无法不得以安宁。

54.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55.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5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57.知守法律,人人有责。

58.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59.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素质!

60.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61.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62.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63.知法懂法会用法,关键时刻有想法,遵法守法宣传法,心安理得人人夸。法制宣传日,愿大家多多学习法,处处遵守法,社会才能和谐化。

64.认真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65.宣传宪法知识,维护宪法权威!

66.狠抓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67.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68.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69.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70.红灯停,绿灯行,道路通畅心舒畅。违法耻,守法荣,社会和谐人平安。法制宣传日,愿你学习法,宣传法,不犯法,祝你收获家庭幸福的不二法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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