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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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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商机

学术论文是对我们的知识相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那怎么靠发表学术论文挣钱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靠发表学术论文挣钱 第一种盈利方式:中介网站通过自己的各种渠道和手段组织到数量较多的稿子,这样他们即可有资本来同杂志社谈判——请杂志社给他们一个低于正常版面收费标准的“代理价”或者“组稿价”,这样中介网站即有了利润空间。 第二种盈利方式:有些杂志社并不设置双重收费标准,对普通作者和中介网站一视同仁,中介网站则需要收取略高于杂志社收费标准的费用来赚取利润了。 第三种盈利方式:有些需要发表论文的同志可能因为没时间、没精力、没能力来独立完成论文,就可能会委托一些论文中介网站来帮忙找些枪手来写稿子,那就产生了一个代写费用了,这也是论文中介网站一个重要的利润点。 还有一些其他的模式,比如作者的稿子难以在一些高要求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中介网站如果有能力可以帮助作者找专家或者编辑润色润色,使文章能发表出来,收取一个“润笔费”。 当然以上说得都是一些遵规守纪的论文中介网站的盈利模式,而那些纯粹招摇撞的家伙手段可能就黑暗多了。 存在必有存在的道理,毕竟很多作者对期刊并不是非常了解,需要懂行的人来指点,需要有人架起作者和期刊之间的桥梁,但是由于中介行业的入行门槛过低,导致行业素质良莠不齐,产生了不少伤害作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以致现在行业口碑越来越差,虽然我本人不是中介中人,但是毕竟跟各论文中介网站接触甚密,真心希望各位做论文中介网站的朋友能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让这个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不要让作者提起中介二字就哀怨愤懑,失去了作者,此行业将失去生存之源,发展之基,那将是行业的最大悲哀。 关于教师的学术论文 小议教师机智 摘 要: 教师机智是教师才能结构的要素之一,是众多教师的不懈追求。本文提出教师机智以深厚的师爱为前提,以高水平的智力与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完善结合为基础,以高度发展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情感的稳定性为保证。 关键词: 教师机智 师爱 博识 自控 运用教师机智,以助实现有效教学,这是众多教师的不懈追求。 何谓“教师机智”?教育心理学认为:“是在教师的正确教育思想指导下,对解决关键问题选择与运用恰当的影响学生的方式与方法,并善于预见教育措施所产生的后果。”[1]教师机智属于教师的聪明智慧范畴,或者说属于创造性智力范畴,是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高度发挥。它往往是在异乎寻常的情景下,或者是在旧情境向新情境的突然转换或遇到意想不到的问题之际,教师或是能灵活应变,逆向对转;或是能因势利导,巧妙处理。教师机智以深厚的师爱作为前提,以高水平的智力与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完善结合作为基础,以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保证。 一、师爱是教师机智的前提 师爱,既是教育者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又是教育、教学过程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教育手段和力量,还是形成教师机智的制约因素。心理学告诉我们,任何心理活动和实践活动,都要受既成的心理状态的影响。态度是“将产生某种反应的心理上的准备状态”,它一经形成并且受一定强度时,就会产生这样的作用:从人们的周围环境中及其过去的知识经验中,选择出那些为相应的行为实现所必需的事物、经验和知识,使行为得以实现,满足个体的需要。所以对学生深厚的爱,期望学生成长的态度,会积极影响教师机智的产生与运用。 教育、教学实践告诉我们,一个教师,无论他的知识多么渊博,经验多么丰富,思虑多么周密,都难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碰到偶发事件。对偶发事件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又往往对学生的成长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尤其是学生思想品德培养过程中的偶发事件,常常集中暴露学生在思想品德上的比较隐蔽的弱点,因而凡有浓厚师爱的教育者,是很重视运用机智处理好这些事件的。何为此说?因为我们说的师爱,绝不等同于母爱中某些偏私的溺爱,也不是单纯的情感作用,而是通过理性培养出来的一种普遍的高度责任感。这种爱发端于对“教师角色”的认同,发端于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发端于对中国未来的高度责任感。这种爱,常常会使教师在一些偶发事件中不假思索地产生一些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行为。有过这样一个例子:有位小学语文老师在教《游园不值》这首诗时,突然一位迟到的学生“砰”的一声推门而入,径自入座。教师未露声色,而是就诗取材,巧妙地向学生提问:诗人去拜访朋友,却是“小扣柴扉久不开”,为什么不变“小扣”为“猛扣”呢?经讨论,有学生说:因为诗人有教养、懂礼貌。然后老师走到那位迟到的学生身边,弯腰轻声问他:“你说大家说得对吗?你赞成‘小扣’还是‘猛扣’?”这位同学脸红了,同学们笑了起来,在笑声中大家都受到教育与感化。[2]对学生冷漠的教师,会有如此“教育机智”? 教育实践表明,一些不良心理效应,比如“定势效应”、“光环效应”、“成见效应”等,会妨碍教师机智的形成和运用,而富于爱的教育者常能自觉地克服这些不良心理效应。一般而言,偶发事件的产生,大多与后进生或存在这样那样课堂问题行为的学生有直接联系。如果教师缺乏正确的学生观,缺乏对未来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在“定势效应”、“光环效应”、“成见效应”的笼罩下,必然会对这些偶发事件采取简单粗暴的解决方式。相反,一个能把爱的种子撒向每个学生的优秀教师,是绝不会简单粗暴、潦草从事的,常会下意识地采取有利于学生身心成长的教育机智。如班级中出现失窃现象时,教师通常会怒发冲冠,恶言斥责先入为主划定的“嫌疑者”,甚至当众搜翻,一旦查实,更是大动干戈。这种“惯例”,虽收一时骇猴之效,却无培养学生完整人格之功。而富有师爱的教师,有长远眼光,能从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着眼,精心创设能相机试探的情境,巧妙架设让行为者消除罪恶感的梯子,以增强塑造完整人格的勇气,其影响往往是深远的。 二、博识是教师机智的基础 “博识”指的是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教师机智究其性质和作用而言,它是充分根据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状况、智力发展的水平和当前的具体的情境而采取的有针对性且十分个别化的有效行为,所以对教师具有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要求。 应变性是教师机智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体现积极影响学生的能力,故要求教师能善于迅速而敏锐地察觉情境的变化,并随机应变地作出教育策略与方法上的调整,这需要知识和经验。我们常常对全国特级教师钱梦龙的教学机智赞叹不已。有一次,他在武汉给近千名教师上示范课,课前气氛显得紧张严肃。当他面带微笑走向讲台,其开场果然别具一格。他亲切地对学生说:“我打个谜语给你们猜一猜,好不好?”经过瞬时的惊愕,学生很乐意地回答:“好!”“‘虽然发了财,夜夜想成才’——打一人名,你们认识的。”片刻后,一位女生举手站起,信心十足地猜答:“钱梦龙!”顿时,全场欢声雀跃,紧张气氛顿消,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一下子营造出来,这样高超的应变机智,显然是博识的外化。 直觉性是教师机智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表现于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能对突发性刺激迅速作出反应,迅速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及其正确的解决途径和方法。由于教师机智大多显示在突发、偶发情境中,因此它所借助的心理机制不是严密的、繁琐的逻辑思维,其特点是靠对情境的直感,利用一个闪念,抓住突出特征,大胆推测,迅速判断,果断结论。当然,这种直觉思维不是瞎猜,也不是含糊其辞,而是一种同艰苦的思维活动、长期的知识积累有密切联系的思维形式,是长期形成的“悟性”。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少偶发事件从其表象呈现的是荒.唐、可笑,甚至有点可恨,但有经验的教师却往往能看出学生的“智慧火花”,从而因势利导。直觉性在外语教学机智中表现更为突出,如有些介词、副词的使用,没有过多的理论根据可讲,直觉的语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教师在课堂上回答者方面问题时,往往靠的就是机智中的直觉。 巧妙性是教师机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突发问题,或者是因学生调皮搞恶作剧而生出的一些难题和怪题。那些有经验的教师就会或绕开棘手的地方,或避开难答之点,而作出无懈可击的机智回答。如有一个学生故意从词典里挑出一个冷僻字问教师怎么读、怎么解。老师看透了他的心思,便微笑着机巧地问他:“从什么地方看来的?”那个学生自然不便直说,窘得很。老师又微微一笑,示意学生坐下。该生以后再也不搞类似的小聪明了。这位老师很奇妙地化“被动”为“主动”。 三、自控是教师机智的关键 高度发展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情感的稳定性是教师机智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保证,要形成教师机智,无疑是天方夜谭。 教师机智是处理偶发事件中反映出来的高超的教育、教学艺术。偶发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聚众性、破坏性等特点。一些不成熟的教师往往因之而怒火中烧,对当事学生倾盆大雨般地严加训斥,造成师生关系紧张,甚至产生严重后果。而具有高度自控能力的教师,往往处变不惊,遇事不慌,能在尊重学生个性的前提下,有很强的忍耐力和坚持性,在最不愉快的冲突情境中,也能镇静沉着,举止稳重。据有关资料介绍,新中国成立前上海有位大学教授叫姚明辉,学识高但长相打扮颇有几分滑稽,很容易引发人的联想。一天上课,他刚走进教室,就见黑板上不知谁用漫画笔法画了一只人面猫头鹰,细看活脱脱像他的脸。但他并无因之失态,面无愠色,竟拿起一支粉笔给漫画作注:“此乃姚明辉教授之尊容也。”学生笑了,姚先生也笑了。而那个恶作剧者发自内心地对老师产生了一种高山仰止的尊敬。如此高度的自控,如此应变的机智,怎不令人拍案叫绝。 当然,高度发展的自控能力绝非一日之功,也是长期教育实践磨砺的结果,是建立在对学生内心世界深刻了解的基础上的。只有了解了学生,才能站在学生的角度,体验他们的情绪,分享他们的快乐和苦恼,欣赏他们的兴趣与爱好,透过学生的情绪引起自己和他们的共同感受。有一位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英语老师,一次上课时发现一个被视为后进生的学生在旁若无人地玩蚕,顿时火上心头,一把抓过蚕盒同蚕一起扔出了窗外,结果是教室里多了个空位子。三年后,该老师正起劲地上课时,又发现了一个学生正专心致志地端详着抽屉中的几只白白嫩嫩的春蚕,她的心为之一颤,特别是当她看到该生那惊恐的大眼睛时,她没有重蹈覆辙,而是抑制住不平静的心情,温和地发问:“知道‘养蚕’用英语怎么说吗?”该生摇头。“那么桑树呢?桑叶呢?蚕丝呢?……”她把这些单词一一写在黑板上,继而又左联右引,开阔学生眼界,使学生听得津津有味。最后她又点在要处,说养蚕是一种有益的活动,但因之耽误学习可不好。事后,那玩蚕的学生把几只正吐丝的春蚕送给老师,表达自己由衷的敬意。 综上分析可见,教师机智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艺术才能的典型表现,是教师才能结构的要素之一,研究这个问题,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赵鸣九.大学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1. [2]柏恕冰,丁振芳.教师口才学[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4.6. 看了“靠发表学术论文挣钱”的人还看: 1. 对发表学术论文心得 2. 励志的赚钱句子 3. 本科生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4. 发表学术论文的心得 5. 大学生怎样发表学术论文

我觉着真实的货币会比较少,但是附加的价值会很大。嗯现在培养研究生或者是一些人准备晋级职称的时候,都要求大家发表学术论文。所以说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而是用来毕业谋得学位的,一些讲师教授副教授都是用来评职称,学术更加进一个台阶的。

大学生发表论文的途径是非常多的,可以在学校的官方期刊以及自己专业所在区域的期刊发表自己的论文

对于在读学生,发表论文的渠道无非就两个,一是自投,二是找渠道投稿。自投好处就是,自己投稿避免中间商赚取差价。自投可以在知网万方维普上找适合自己的刊物。但是代发行业比较多,选择合适的靠谱的公司比较重要。找渠道看以下几点:1.普刊代发不收定金,录用后付款。2.核对公司详细信息。3.对公账户转款。4.版面费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提出什么要求都答应。是不会给你办实事的,不管你提出任何离谱要求都一口答应,只为了所谓的定金。5.看推荐期刊。是否盲目推荐电子刊号和报纸刊号的刊物。内行人都知道这种刊物大部分地区都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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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很少有多数高校只承认知网收录的论文,龙源用的很少,商洛学院学位论文也不例外,但是不代表学院不查龙源。商洛学院为了保证学生论文质量,就连不常用的龙源也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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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通常只有两种渠道,要么自己投,要么找论文发表机构代投,不管走哪种渠道,最后都是要发表到期刊上的。

期刊,也叫杂志,在上个世纪在出版界曾经是重量级的存在,那个时候互联网还没有兴起,人们阅读文章获取资讯远远没有现在方便,杂志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传播媒介。

但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纸媒已经大大没落了,很多期刊被砍掉了,剩下来的大多数不得不自谋出路,学术期刊更是如此,因为这个受众面是很窄的,基本没法盈利,所以只能靠收取版面费来维持,当然,有国家财政拨款的那种不在这个范围。

我们现在发表学术论文,出于严谨性权威性等原因的考虑,还是要发表到纸质期刊上,编辑会用电子邮箱或者内部的系统来收稿,但不会有一个网络平台有发表论文的资质,即使是知网和万方这样的网站,也只是论文数据库,并不是论文发表平台。

所以发表论文的时候,还是要先去选取目标期刊,然后再找到这本期刊的投稿邮箱,或者是找到靠谱的论文发表机构,由代理进行代投,最后都是发表到纸质期刊上的,见刊后一两个月左右被知网收录,就可以检索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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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通过邮箱投稿。去期刊对应的数据库检索投稿渠道。例如知网,万方,维普等大数据库检索和你文章相关的刊物然后投稿。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过程比较麻烦,期刊一般网站审核需要1-3个月,而且可能会有投出去了很久没有回复的情况,石沉大海。2、找机构代发。这样要快的多,但是鱼龙混杂,需要小心。可以在淘淘论文网上看看“代发表论文经历”类似这类文章,知识性网站教你怎么防止的。我之前也是读了以后受益很多。相关期刊要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查询是否真实存在,避免假刊套刊。3、咨询学长学姐或导师。他们多半也是有发表经验,他们的渠道是经过他们验证的,应该值得信任。

商丘学术期刊网:,这是商丘市本地的学术期刊网站,可以发表各类学术论文。中国知网:,这是一个包含大量学术论文的数据库,可以检索到商丘相关的期刊和论文,也可以提交论文进行发表。维普论文检索:,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学术论文数据库,包含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期刊和学术论文,可以检索到商丘相关的论文。万方数据:,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学术资源数据库,包含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期刊和学术论文,可以检索到商丘相关的论文。这些网站可以为您提供论文发表的机会和平台,但具体要求和审稿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您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网站进行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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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泄露商业机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容易泄露 (1)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合理的人员流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志,但人员流动带走商业秘密也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流动的人员中有主管生产并具有管理经验的厂长等管理人员、有参与多项科技成果的研究并掌握各种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动去向有合资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等。这种流动实际是一方利用对个人待遇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或第二职业,这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存在不容忽视的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3)为谋私利而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4)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7)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8)参加鉴定会、送审批材料泄露商业秘密: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会,请有关专家对某项成果的水平作出评价,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组织和参与鉴定会的人员,如果事先没有保密约定,就可能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把鉴定书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恶意使用,损害成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取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什么,邱戈龙律师认为(一)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三)权利人自己泄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四)获得实施许可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五)善意取得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更关心的是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认定商业秘密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一)商业秘密范围理论上,从企业本身角度出发,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效益,商业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将不应当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既加大企业成本,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体现为在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一种消息来源,能把公司与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和获取利润的效果。举例而言,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可能存在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发类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2、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数据;3、实验室的建设和配置,研发人员的组成结构、层次、规模;4、新产品的测试方案,包括测试的方法、时间、地点、数据等。5、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6、制定科研发展计划、规划过程中重要的的预测和分析资料。(二)技术成果及生产类1、产品的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2、工艺技术诀窍、原料配方及其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3、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申请专利的新产品;4、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过程中,公司所作的重大创新改造;5、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6、生产计划,产品合格率,新品试制及投产情况;(三)营销业务类1、货源渠道及价格,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2、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3、内部核算成本、价格;4、在对外谈判中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5、对外合作时合作方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6、对外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方案;7、法律事务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件等;8、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四)财务、会计及人力资源类1、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2、资金状况和债权债务;3、公司机构设置、工资总额、人事管理、劳动合同、职工收入、个人帐户及相关统计报表;4、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福利待遇方案。(二)认定标准从上面的列举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内可以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可谓浩如烟海,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就需要一定的标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人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的信息才能称为商业秘密。从企业外部审视的角度,这样的标准当然没错,但从企业内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却不能照搬这四个标准,起码保密性就不是企业自身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正说明有加强保护的必要,当然不能因此而否定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般而言,企业认定本身的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基本要求(1)价值性。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因此首要的要求是要保护的信息有保护的价值。价值体现在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价值性当然包括了实用性,只有能实际运用的客观信息才可能具有价值。(2)秘密性。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当然应当是秘密的,否则即使是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包括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也包括虽然能够在公开渠道得知、但与本领域的直接联系并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它并不排除本企业以外,还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或人知悉该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他们不予公开,不使其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2、反向验证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企业是否将某一信息界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以从反向验证,即如果这一信息泄露,是否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3)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3、是否是最好的方式即商业秘密保护方式需优于、起码是等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这一因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法则可供参考:(1)企业的经营信息适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2)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试验结果、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信息、一旦公开就尚失权利的技术信息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3)发明专利在公开之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前,采用商业秘密保护;(4)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适宜采用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5)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尽可能采用将核心构思作为商业秘密,周边成果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6)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的商业秘密载体,如图纸、模型、计算机文档等,应注意保存其原始资料,既是商业秘密的有力证据,同时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还可考虑以著作权保护来补救。(三)定密定密指企业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及限定知悉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这一分级标准可供企业参考。当然,为便于中小企业管理,也可将企业商业秘密划分为两级即可,如“绝密”和“秘密”。无论何种分级方式,一般来说绝密级事项均为涉及公司发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决策,一般应由企业领导层作出最终认定为宜,其知悉范围也只限于公司主要领导和其直接指定的人。由于企业商业秘密往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所以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本部门(项目)商业秘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他们才最清楚其接触和掌握的信息中哪些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制定一套流程和相关文件(如《确定密级事项审批表》等),由各部门根据前述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初步筛选商业秘密信息并初定密级,确保产生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负起保密义务。(四)解密有定密就会有解密,尽管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不存在国家利益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理论上保密期限多长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如前所述,已经不必要保密的信息仍然保密,徒增企业负担,而且还会让人对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产生质疑并进而怀疑其所谓商业秘密是否成立。1、解密需考虑的因素:(1)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公众所知悉包括:已由媒体所公开、已为同行所广泛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等。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不构成为公众所知悉。(2)是否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使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3)已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是否被证明具有实用性,是否客观存在且切实可行。(4)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否使相关人员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为应当保密的信息。2、解密流程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应负责定期对保密事项综合上述因素进行排查,对符合其中第(1)至(3)项而不符合第(4)项的,责成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涉及人为疏忽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对已不符合第(1)至(3)项中任一项的,提出解密意见并说明理由,与该保密事项有关的部门会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议决定。三、商业秘密管理商业秘密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尽量减少泄密;一旦泄密能及时应对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一)管理架构视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而定,比较上规模的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公司法务部兼管或仅设置一名保密专员。应注意的是以精简为原则,尽量缩小接触到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同时无论何种架构,应确保需要时能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应对。专门的管理小组或保密人员的职责主要有:1、落实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日常任务;2、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保密工作文件和保密工作部署;3、检查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重点岗位的保密规定和措施;4、检查各部门执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5、配合各部门追查失泄密事件和窃密案件,堵塞失泄密漏洞,并对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6、宣传保密知识,使公司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分管保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有:1、签发公司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2、决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认定;3、协调各部门保密工作; 4、审查和批准公司涉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交流;5、听取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和各种存在问题、突发事件的汇报并作出处理决定。除此以外,企业技术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各部门负责人也应负起相应的保密职责,主要有:1、抓好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初选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并初定密级;2、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执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和决定,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3、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二)保密措施1、关于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外部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因此这也是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同时常识告诉我们,采取保密措施只能是有限度的,再先进的措施都无法百分百的确保商业秘密不会泄露。毕竟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无形的信息,我们可以阻止有形的载体被恶意的扩散,却不可能阻止人的思想与交流,更何况采取保密措施的力度还与企业的成本息息相关。正因如此,所以法律上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也并不是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够百分之百的阻止秘密的泄露,否则也不会需要法律给予保护了。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比较明确的表述可供参考,其中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这一规定中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一个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个是“在正常情况下足以”,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法律上对保密措施的最低限度要求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能防小人当然更好,但达不到也不妨碍商业秘密的构成。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企业要给自己的门上加把锁,让别人知道门内的东西是企业的秘密。弄清这一点,相信能让许多中小企业主不再觉得商业秘密是那么不可企及,司法解释中所列出的七项保密措施都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施以适当的注意和防范就可以做到的,更何况法律只是要求做到其中之一。当然,作为权利人,企业本身尽量做到越多越好,毕竟事先的防范要优于事后的补救。2、可能的泄密途径及相应的措施:(1)内部员工泄密在职员工可能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受利益驱使,向他人提供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也可能泄露在职时获知的商业秘密。l 向新入职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签订入职承诺书,告知其保密义务;l 限定商业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l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l 与掌握重要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l 对即将离职者,收回其保管的涉密资料(包括复印件和各种实物),提前从重要岗位上调离,派人接手客户;l 签订离职承诺书,办理商业秘密载体的交接手续;l 与离职人员面谈,重申保密义务并及时了解离职者去向及从事的岗位等情况,判断其对本公司利益有否损害,必要时向接收单位发函,告之该离职者在本公司所担任职务及保密义务。(2)第三人的窃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出于此点,往往会成为竞争者窃密的对象。l 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借阅、复制制度;l 建立废弃文件及载体的销毁制度;l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l 建立涉密会议的保密及告知制度;l 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和监控系统;(3)对外活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对外活动包括外部单位或个人参观、考察;对外合资、合作;对外宣传报道、论文或科技文献发表等,这些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l 对外活动中严格限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l 对外合资、合作中签订保密合同;l 对外宣传资料须经保密审查;l 建立论文或科技成果发表的审查制度;l 建立外来人员来访、驻留、参观管理制度。(三)泄密预警和应对如前所述,再先进的保密措施都不可能保证不泄密,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时的应对制度,确保在发生泄密事故时能及时应对,以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以挽救和恢复为首要目标,尽可能减少、减缓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持其秘密性。同时对外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补偿泄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内惩处泄密责任人,防止泄密事故的再次发生。1、预警“预警指在危险出现前的警报”(维基百科),由于商业秘密泄密存在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在事件发生前的预报和警告显得尤为重要。(1)预报各涉密人员和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负起监测责任,一旦在各自涉及的部门或项目中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立即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通报,必要时同时向企业领导汇报;(2)调查保密员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全面调查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商业秘密情况,包括:泄密的对象、是否已被公开或部分公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泄密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3)初步评估及处置l 如果尚未泄密但存在可能泄密的情况的,应责成相关人员立即采取保密措施,如涉及人为过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l 如果确实存在泄密情况的,保密员及相关法务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对泄密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企业能够和可以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作出初步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企业领导做决策参考。2、应急(1)组成紧急情况处理小组重大泄密事件应组建紧急情况处理小组,小组由商业秘密管理单位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外部律师等组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2)转换保护方式针对泄密的程度和状况,可考虑采用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等方式对已经受到威胁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3)对涉嫌泄密的员工采取调离措施即将该员工调离原有工作岗位,使其不再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同时对其加强保密教育,防止泄密的发生或泄密范围的扩大。(4)对商业秘密获取方发函警告在必要时对可能获取或已经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去函,警告其获取的内容属公司商业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与公司寻求和解。(5)在存在侵权方且侵权方同意支付赔偿的前提下寻求和解在泄密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避免商业秘密泄密范围的扩大、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解是可以优先考虑的方案。在制定和解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侵权方的资产、信誉和同意支付的赔偿金数额等情况,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制定最佳和解方案,同时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准备。3、寻求法律救济为最后采取的手段,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寻求行政保护、向法院起诉寻求民事保护、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保护等,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算。论文涉及公司未来规划算泄密。写论文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各个方面的数据等等,就算是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也会涉及到企业的信息的。如果没有征得企业相关领导层同意就使用其企业的一些数据信息,自然就是泄露企业机密的。基本会隐去具体公司的名称,或者将论文作保密处理,令论文不涉及泄密问题。

发表论文泄漏商业机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容易泄露 (1)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合理的人员流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志,但人员流动带走商业秘密也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流动的人员中有主管生产并具有管理经验的厂长等管理人员、有参与多项科技成果的研究并掌握各种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动去向有合资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等。这种流动实际是一方利用对个人待遇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或第二职业,这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存在不容忽视的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3)为谋私利而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4)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7)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8)参加鉴定会、送审批材料泄露商业秘密: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会,请有关专家对某项成果的水平作出评价,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组织和参与鉴定会的人员,如果事先没有保密约定,就可能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把鉴定书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恶意使用,损害成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取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什么,邱戈龙律师认为(一)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三)权利人自己泄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四)获得实施许可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五)善意取得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更关心的是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认定商业秘密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一)商业秘密范围理论上,从企业本身角度出发,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效益,商业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将不应当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既加大企业成本,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体现为在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一种消息来源,能把公司与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和获取利润的效果。举例而言,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可能存在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发类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2、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数据;3、实验室的建设和配置,研发人员的组成结构、层次、规模;4、新产品的测试方案,包括测试的方法、时间、地点、数据等。5、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6、制定科研发展计划、规划过程中重要的的预测和分析资料。(二)技术成果及生产类1、产品的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2、工艺技术诀窍、原料配方及其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3、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申请专利的新产品;4、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过程中,公司所作的重大创新改造;5、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6、生产计划,产品合格率,新品试制及投产情况;(三)营销业务类1、货源渠道及价格,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2、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3、内部核算成本、价格;4、在对外谈判中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5、对外合作时合作方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6、对外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方案;7、法律事务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件等;8、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四)财务、会计及人力资源类1、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2、资金状况和债权债务;3、公司机构设置、工资总额、人事管理、劳动合同、职工收入、个人帐户及相关统计报表;4、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福利待遇方案。(二)认定标准从上面的列举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内可以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可谓浩如烟海,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就需要一定的标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人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的信息才能称为商业秘密。从企业外部审视的角度,这样的标准当然没错,但从企业内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却不能照搬这四个标准,起码保密性就不是企业自身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正说明有加强保护的必要,当然不能因此而否定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般而言,企业认定本身的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基本要求(1)价值性。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因此首要的要求是要保护的信息有保护的价值。价值体现在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价值性当然包括了实用性,只有能实际运用的客观信息才可能具有价值。(2)秘密性。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当然应当是秘密的,否则即使是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包括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也包括虽然能够在公开渠道得知、但与本领域的直接联系并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它并不排除本企业以外,还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或人知悉该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他们不予公开,不使其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2、反向验证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企业是否将某一信息界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以从反向验证,即如果这一信息泄露,是否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3)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3、是否是最好的方式即商业秘密保护方式需优于、起码是等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这一因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法则可供参考:(1)企业的经营信息适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2)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试验结果、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信息、一旦公开就尚失权利的技术信息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3)发明专利在公开之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前,采用商业秘密保护;(4)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适宜采用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5)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尽可能采用将核心构思作为商业秘密,周边成果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6)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的商业秘密载体,如图纸、模型、计算机文档等,应注意保存其原始资料,既是商业秘密的有力证据,同时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还可考虑以著作权保护来补救。(三)定密定密指企业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及限定知悉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这一分级标准可供企业参考。当然,为便于中小企业管理,也可将企业商业秘密划分为两级即可,如“绝密”和“秘密”。无论何种分级方式,一般来说绝密级事项均为涉及公司发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决策,一般应由企业领导层作出最终认定为宜,其知悉范围也只限于公司主要领导和其直接指定的人。由于企业商业秘密往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所以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本部门(项目)商业秘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他们才最清楚其接触和掌握的信息中哪些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制定一套流程和相关文件(如《确定密级事项审批表》等),由各部门根据前述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初步筛选商业秘密信息并初定密级,确保产生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负起保密义务。(四)解密有定密就会有解密,尽管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不存在国家利益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理论上保密期限多长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如前所述,已经不必要保密的信息仍然保密,徒增企业负担,而且还会让人对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产生质疑并进而怀疑其所谓商业秘密是否成立。1、解密需考虑的因素:(1)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公众所知悉包括:已由媒体所公开、已为同行所广泛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等。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不构成为公众所知悉。(2)是否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使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3)已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是否被证明具有实用性,是否客观存在且切实可行。(4)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否使相关人员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为应当保密的信息。2、解密流程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应负责定期对保密事项综合上述因素进行排查,对符合其中第(1)至(3)项而不符合第(4)项的,责成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涉及人为疏忽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对已不符合第(1)至(3)项中任一项的,提出解密意见并说明理由,与该保密事项有关的部门会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议决定。三、商业秘密管理商业秘密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尽量减少泄密;一旦泄密能及时应对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一)管理架构视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而定,比较上规模的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公司法务部兼管或仅设置一名保密专员。应注意的是以精简为原则,尽量缩小接触到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同时无论何种架构,应确保需要时能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应对。专门的管理小组或保密人员的职责主要有:1、落实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日常任务;2、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保密工作文件和保密工作部署;3、检查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重点岗位的保密规定和措施;4、检查各部门执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5、配合各部门追查失泄密事件和窃密案件,堵塞失泄密漏洞,并对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6、宣传保密知识,使公司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分管保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有:1、签发公司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2、决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认定;3、协调各部门保密工作; 4、审查和批准公司涉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交流;5、听取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和各种存在问题、突发事件的汇报并作出处理决定。除此以外,企业技术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各部门负责人也应负起相应的保密职责,主要有:1、抓好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初选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并初定密级;2、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执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和决定,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3、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二)保密措施1、关于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外部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因此这也是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同时常识告诉我们,采取保密措施只能是有限度的,再先进的措施都无法百分百的确保商业秘密不会泄露。毕竟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无形的信息,我们可以阻止有形的载体被恶意的扩散,却不可能阻止人的思想与交流,更何况采取保密措施的力度还与企业的成本息息相关。正因如此,所以法律上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也并不是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够百分之百的阻止秘密的泄露,否则也不会需要法律给予保护了。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比较明确的表述可供参考,其中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这一规定中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一个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个是“在正常情况下足以”,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法律上对保密措施的最低限度要求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能防小人当然更好,但达不到也不妨碍商业秘密的构成。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企业要给自己的门上加把锁,让别人知道门内的东西是企业的秘密。弄清这一点,相信能让许多中小企业主不再觉得商业秘密是那么不可企及,司法解释中所列出的七项保密措施都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施以适当的注意和防范就可以做到的,更何况法律只是要求做到其中之一。当然,作为权利人,企业本身尽量做到越多越好,毕竟事先的防范要优于事后的补救。2、可能的泄密途径及相应的措施:(1)内部员工泄密在职员工可能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受利益驱使,向他人提供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也可能泄露在职时获知的商业秘密。l 向新入职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签订入职承诺书,告知其保密义务;l 限定商业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l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l 与掌握重要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l 对即将离职者,收回其保管的涉密资料(包括复印件和各种实物),提前从重要岗位上调离,派人接手客户;l 签订离职承诺书,办理商业秘密载体的交接手续;l 与离职人员面谈,重申保密义务并及时了解离职者去向及从事的岗位等情况,判断其对本公司利益有否损害,必要时向接收单位发函,告之该离职者在本公司所担任职务及保密义务。(2)第三人的窃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出于此点,往往会成为竞争者窃密的对象。l 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借阅、复制制度;l 建立废弃文件及载体的销毁制度;l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l 建立涉密会议的保密及告知制度;l 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和监控系统;(3)对外活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对外活动包括外部单位或个人参观、考察;对外合资、合作;对外宣传报道、论文或科技文献发表等,这些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l 对外活动中严格限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l 对外合资、合作中签订保密合同;l 对外宣传资料须经保密审查;l 建立论文或科技成果发表的审查制度;l 建立外来人员来访、驻留、参观管理制度。(三)泄密预警和应对如前所述,再先进的保密措施都不可能保证不泄密,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时的应对制度,确保在发生泄密事故时能及时应对,以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以挽救和恢复为首要目标,尽可能减少、减缓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持其秘密性。同时对外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补偿泄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内惩处泄密责任人,防止泄密事故的再次发生。1、预警“预警指在危险出现前的警报”(维基百科),由于商业秘密泄密存在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在事件发生前的预报和警告显得尤为重要。(1)预报各涉密人员和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负起监测责任,一旦在各自涉及的部门或项目中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立即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通报,必要时同时向企业领导汇报;(2)调查保密员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全面调查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商业秘密情况,包括:泄密的对象、是否已被公开或部分公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泄密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3)初步评估及处置l 如果尚未泄密但存在可能泄密的情况的,应责成相关人员立即采取保密措施,如涉及人为过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l 如果确实存在泄密情况的,保密员及相关法务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对泄密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企业能够和可以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作出初步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企业领导做决策参考。2、应急(1)组成紧急情况处理小组重大泄密事件应组建紧急情况处理小组,小组由商业秘密管理单位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外部律师等组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2)转换保护方式针对泄密的程度和状况,可考虑采用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等方式对已经受到威胁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3)对涉嫌泄密的员工采取调离措施即将该员工调离原有工作岗位,使其不再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同时对其加强保密教育,防止泄密的发生或泄密范围的扩大。(4)对商业秘密获取方发函警告在必要时对可能获取或已经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去函,警告其获取的内容属公司商业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与公司寻求和解。(5)在存在侵权方且侵权方同意支付赔偿的前提下寻求和解在泄密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避免商业秘密泄密范围的扩大、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解是可以优先考虑的方案。在制定和解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侵权方的资产、信誉和同意支付的赔偿金数额等情况,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制定最佳和解方案,同时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准备。3、寻求法律救济为最后采取的手段,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寻求行政保护、向法院起诉寻求民事保护、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保护等,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算。论文涉及公司未来规划算泄密。写论文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各个方面的数据等等,就算是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也会涉及到企业的信息的。如果没有征得企业相关领导层同意就使用其企业的一些数据信息,自然就是泄露企业机密的。基本会隐去具体公司的名称,或者将论文作保密处理,令论文不涉及泄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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