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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生发表论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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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生发表论文的意义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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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1、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2、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

3、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数据已成为当前科技信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对于网上各类全文数据库或文摘数据库,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

摘要是对论文综合的介绍,使人了解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

1、编写论文是检测学员在学校学习培训成效的关键对策,都是提升教学水平的关键步骤。在校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前都务必进行论文的编写每日任务。申请办理学士学位务必递交相对的学术论文,经论文答辩根据后,即可获得学士学位。能够那么说,论文是完毕大学生活衣食住行迈向社会发展的一个中介公司和公路桥梁。论文是在校大学生才气的第一次显出,是向中华民族和老百姓所缴纳的一份有分量的试卷,是投身于社会主义社会智能化基本建设工作的新生报道书。一篇论文尽管不可以全方位地体现出一个人的才气,也不一定能对社会发展立即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对技术专业造成超前性的危害。实践经验,编写论文是提升教学水平的关键步骤,是确保较好优秀人才的关键对策。2、根据编写论文,提升写作能力是干部队伍建设“四化”基本建设的必须。中共中央规定,以便融入智能化基本建设的必须,领导成员组员理应逐步推进“革命化、低龄化、知识化、系统化”。这一“四化”的规定,也包括了对党员干部写作水平和写作能力的规定。

3、提升在校大学生的写作能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化和文明创建的必须。在新的历史时间阶段,不论是提升全族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水准,把握当代科学知识和创新管理方式,还是塑造社会主义社会新手,都规定人们的党员干部具备较高的写作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为领导班子和行政机关的做事工作人员,要写标示、通告、小结、调查研究报告等应用文;要写使用说明、广告词、解说词范文等说明文;也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现如今信息内容社会发展中,信息内容针对加速社会经济发展速率,获得优良的经济收益充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效。创作要以规范字为数据信号,是转达信息内容的方法。信息内容的来源于、信息内容的搜集、信息内容的存储、梳理、散播这些都不可或缺创作。以上就是大学生要完成毕业论文的相关意义,其实,这个写作的过程也见证了从一个学生走向社会的过程。

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对学生整个学习过程的一个综合性考察。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好坏是评价高校教学水平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对学生的培养质量和综合水平的一个总体检验。通过大学毕业论文的写作,可以使大学生熟悉科学技术研究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基本的论文格式与规范,初步了解科研创作的一些技巧,了解本专业方向的一些研究内容,掌握文献资料查找的基本方法。

高中生发表论文的意义

一篇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经过多个高校的实践证明,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人才的重要措施。包括职称论文等,也是一样的。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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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学生发表论文的意义

医学论文写作的作用

医学论文写作的作用及意义主要有以下两点:

(1) 医学论文写作的关键词能鲜明而直观地表述文献论述或表达的主题,使读者在未看学术论文的文摘和正文之前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论文论述的主题,从而作出是否要花费时间阅读正文的判断。

(2)期刊论文一般都会被题录型或文摘型的二次文献(检索工具)所收录,或被收录到书目型文献数据库(如光盘版《中文期刊数据库》)中。检索工具中的关键词索引和数据库文档中的按关键词编制的倒排文档就是根据学术论文提供的关键词编排的。医学论文写作的关键词索引和倒排文档提供了快速检索文献的途径,使读者能很快查到符合要求的文献。因此,关键词具有重要的检索意义。

总之关键词要有新颖性,这才是文章创作的要点。

临床医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库;发展状况

笔者深入调研了建国以来我国有关中医药科技成果4个重要数据来源,分别是国家科技部研制发布的“国家科技成果网”(NAST)、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持编撰的《中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获奖项目集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开发的“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以及最近开发的建国以来“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平台”。这4个数据库的建立发展情况如下。

1 国家科技成果网

1.1 国家科技成果网概况

NAST是由国家科技部创建的以科技成果查询为主的大型权威性科技网,已收录1978-2007年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经省、市、部委等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所认定的科技成果约12万项,库容量以每年3~5万项的数量增加,充分保证了成果的时效性。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免费上网查询,还可进行全国科研单位、上网科技网站查询,发布科技成果供求信息等。此网站登记在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共有近万项。

1.2 国家科技成果网的板块设置

NAST网的成果总库中,分为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初期阶段、中期阶段、成熟应用阶段、科技人才库和单位库等板块。各板块所能搜索到的字段包括:成果名称、所属年份、成果类别、所属高新技术领域、成果应用行业、转让范围、推广形式、成果水平、计划类别、所处阶段、成果体现形式等32个字段,较完备地体现了成果各类项目的基本信息属性,从外部和内部对成果信息进行描述,是我国收录信息完备数据量丰富的权威性最高的成果收集单位。

2 《中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获奖项目集锦》

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储数据资料的《中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获奖项目集锦》收编了1978-1999年获得部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708项。其收编范围涵盖了国家及各部、委、局;收编奖别网罗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铁道部等设立的.中医药科技奖励,是中医药类成果获奖信息最全的一本获奖项目集成。

3 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

3.1 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基本概况

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于1999年研制而成,由于各种问题而未公开发行。该成果数据库光盘将1949-1999年在医药领域获得重大国家级奖项的4 033项科技成果收录在案。

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根据检索浏览需要,共设置了顺序号、中文项目名、单位邮编、协作单位、任务来源、性质分类、行业分类、申报单位、鉴定部门、鉴定形式、获奖等级、水平、特征词、主题词、类型、关键词、分类号、获奖名称、摘要等23个字段。

3.2 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的缺点

3.2.1 系统落后

由于该数据光盘开发于1999年,使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语言相对落后,导致系统开发的界面不够友好,系统的稳定性也不稳定。另外,操作和浏览功能设计的也不够人性化,检索界面所展示的信息含量少而单调,因此交互性比较差,不能被用户便利地使用。

3.2.2 字段属性设置针对性不强

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记录的内容侧重于科研课题项目的介绍,未以科技成果为主线设计结构,对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数、产生的科技成果名称以及大量与科技成果相关的字段属性均未明确设置。

3.2.3 数据范围不合理

该系统记录的是医药卫生领域的科研项目,因此包含了与中医药科

技成果数据库建设不相关的大量现代医学的科技成果;另外,该库只记录了获奖的科研项目,而大量未获奖的但较有记录价值的科技成果被遗漏了。

3.2.4 未推广利用

科技成果数据库的建立是为了尽快将先进、成熟的卫生科技成果进行扩散和推广,提高医学科研效益,而全国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数据库许多成果由于种种原因在开发后被束之高阁,没有被广泛推广和应用。

4 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发布平台

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库结构的设计旨在满足两方面的需求,一个是字段的设置上既要充分满足科研课题本身的基本属性,又要全面而系统地反映科技成果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希望通过科技成果库的构建,能够较全面地摸清中医药科研的总体情况。基于此目的,“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发布平台”收录了建国以来来自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成果8 105个。“中医药科技成果发布平台”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础,采集了4个不同数据来源的中医药成果,整合了不同的数据内容,设计了统一的数据库结构,建立了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库,并保证中医药科技成果发布系统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各类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库的建立都对成果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信息整合,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多功能、多途径检索查询及数据的在线分析统计,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供了资源管理和应用基础,为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投入产出评价体系及成果管理政策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数据支持。

在很多科研、学术机构,科研人员一年一度的考核,2~3年的岗位评聘和津贴发放,4~5年现任职称满期后的申请晋升,均根据课题、论文、著作、获奖的总得分确定。为此,努力在高层次上多拿课题、在高级别刊物上多发论文、在高规格上多获奖,成为众多科研人员追求的目标。研究发现,课题、论文、著作、奖励4个指标是相辅相成的。例如,科研人员能否申请到科研课题会以职称、所获奖励、所发论文和著作为参照物;而能否获取各种级别的奖励,则与科研课题、所发论文和著作息息相关。在这4个指标中,论文是一项相对容易量化和考核的指标,对能否达成课题、奖励指标也有着很大的影响。以高校为例,在职称评定方面,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及级别的学术论文是教师评定“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各级职称时必须满足的一项指标,而且教师在完成职称评定后,每年还需按相应职称的规定发表一定数量及级别的论文。在绩效考评方面,由于高校的资金、职称、岗位等都是稀缺资源,为使资源产出最大化,只能依据教师的业绩来分配这些资源。目前,我国高校主要从思想品德、教学和科研工作方面对教师的业绩进行考核(事实上大部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其中科研工作考评每年一次,由学校科研处进行,主要以论文发表数量及级别、著作出版数量及字数、科研项目(含科研课题)、获奖情况、专利申请情况等计分(大体分为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论文著作两类指标),这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收入、课题经费分配、研究团队形成、学生培养等诸多方面。大部分高校还明文规定,其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若干篇学术论文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从而顺利毕业和获得学位;一些优秀本科生为获评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保研资格也需要发表论文。此外,如果一所高校的教师们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在很大程度上能代表该校科研能力强、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成果突出、学术水平高。因此,大部分高校对于其在职教师、在校学生的论文发表情况都持鼓励态度,还设立了具体的奖励措施。除高校外,中小学、医院、科研单位、党政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顺利通过考核、评职称或升职加薪,也需要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及级别的论文。如果你是在医院工作,那么对应的专业类别属于医药卫生类,对应的职称初级有药师,医师,护师,技师,中级职称有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医师,主管护师。高级有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其次,你要知道目前你是哪个职称,评选的条件。如果是初级的话,你需要发表的论文级别是要向中级职称进军的。超卓学术网与上百家期刊单位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在作者与期刊社之间开启论文发表直通道,能将作者的论文直接推荐给社内编辑,实现普刊论文1~3天审稿,98%~100%录用,1~3月见刊。加急论文最快当天审稿,当月发表。超卓学术网的合作期刊涵盖教育、医药、经济、管理、法律、社科、机械、电子、建筑、计算机等不同学科,能充分满足不同作者群体的需求。能提供论文发表,修改润色,查重检测翻译等服务。是一家综合论文服务发展平台。还是以医药为例,学历资历条件(一)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技)师资格满7年。(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总之,在我国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中,课题、论文、著作、奖励是代表科研成果的四大指标。在这些指标中,论文是科研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除论文外,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专利、电子出版物、科研鉴定成果、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设计类作品、软件等也是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而科研成果是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一项学术研究,唯有以论文、著作、专利等形式将科研成果输出,才能体现其研究价值。

一篇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经过多个高校的实践证明,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人才的重要措施。包括职称论文等,也是一样的。

据学术堂了解,医生发表论文,尤其是能在国外的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大多有着实实在在的利益。许多医疗机构为了能在同行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都提倡“科研”与“临床”并重的发展思路,为了补齐科研的短板,就会订立诱人的激励措施,在省级杂志发表论文奖励多少、国家级奖励多少,而登上了国外杂志更是水涨船高,这种名利双收的事情,何乐不为? 当然,更多的医生发表论文则是为了晋升职称的需求。医院里,不同级别的医生有着不同的权限,工资收入有差别,连挂号费也有三六九等,所以职称是每个医生绕不开的坎。圈子里有“手术千台不如论文一篇”的说法,足见论文的重要。要想升到高级职称,有一两篇国外杂志的论文,无疑也就增添了很重的砝码。 有的医生已经是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了,却仍然热衷于发论文,考虑的就是“学术地位”了。评定职称后,医生要在自己的领域有所作为,靠的也还是论文,论文多了,还发到了国外,那么也就更容易成为“学科带头人”,谋上一官半职,或是拿到一些 “含金量高的”科研项目,进入学术团体,成为“权威”。 说到底,医生之所以热衷发论文,就是个利益的驱使。但造成这一畸形状况的却是我们主管部门的奇葩的人才评价标准,正是由于政府和社会的推波助澜,才会出现不会看病的“论文专家”,才会出现“著作等身”却身无长技的平庸医生。

中学生发表小论文的意义

试论小论文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运用

下面是一篇由我为大家提供的小论文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运用的历史教学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 要】 本文主要阐述了让中学生撰写历史小论文的意义、要注意的问题,并建议把撰写历史小论 文作为中学历史教学的一种补充手段,丰富中学生的学习生活。

【关键词】 历史小论文 中学历史教学

小论文撰写曾是高考的一个重要题型。随着文科综合考试的推广,历史小论文撰写也淡出了中学老师的视线。本人认为在强调教育创新的今天,适当地让学生撰写历史小论文是一个有效的方法。通过历史小论文教学,既巩固了学生的基础知识,也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历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善学乐学。下面就谈一谈历史小论文教学的意义和要注意的问题,以供各位同仁斧正。

一、学生撰写历史小论文的意义

(一)撰写历史小论文有利于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

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总是被动地接受知识,他们多采用死记硬背来学习历史知识,结果是“背完就忘,考完就扔。用这种方法学习历史,消磨了学生的兴趣,限制了思维的发展。这与时代的要求、素质教育的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撰写小论文是研究性的学习方式:第一,它是主动学习的方式,论题的挑战性激发了学生不断地探索研究的欲望,促使学生自觉地安排学习活动。第二,它是体验的方式,撰写小论文也是体验历史的过程,在体验中有所感、有所思、有所悟,能取得更多的收获。第三,它是综合学习的方式,小论文的撰写要求学生调动自己的各学科知识,而不局限于历史学科,这也体现了知识的联系性和综合性。第四,它是合作学习的方式,学习者在学习活动中,相互交流,相互切磋,论争答辩,有助于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能力和团队精神。可以说,撰写小论文是研究式学习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它的优势在于让学生主动接受学习,在满足好奇心的探究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记忆知识、提高认识和锻炼能力。现代中学生理应掌握这种学习方式。

(二)撰写小论文有利于学生掌握基本知识、提高思想认识和培养综合能力。

当学习者对某个历史概念或历史事件不甚了解时,他会主动去查阅有关资料,那些他感兴趣的、经分析而理解的内容记忆相对要牢固。在体验历史的过程中,学习者不断地进行情感意志的体验,并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情感认识水平。学习者在实践中发现和探究问题,体验知识发现的过程,有助于综合认识能力的提高与思想方法的形成。撰写历史小论文还有利于提高自学能力。“自学能力是学生搞好学习的必要因素。”“学生一旦具备了自学能力,就增强了学习的独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独立地获取新知识,扩大和加深原有的知识和经验的广度和深度,并为探索新知识创造了条件。”

(三)小论文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学风。

“历史课的灵魂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培养学生形成正确定历史意识和历史观。”历史论文必须以史实为基础,脱离史实泛泛而谈肯定行不通。对文章所使用的论据,必然要经过一番深入地分析加工,才能提取有效信息为己所用。这些活动是一种科学研究的行为,要求研究者必须实事求是。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切实感受到“史由证来”和“论从史出”。这些对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学风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 小论文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小论文的写作既要求学生应用综合知识,又要求运用自己的综合能力。在他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阅读能力、判断分析能力、提取有效信息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都会得到充分地训练。长期以往,学生的自学能力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就会得到明显的提高。学习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这种强调知识应用的教学方式,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符合现代素质教育的要求。

二、历史小论文教学中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

1、要注意历史小论文与专业论文的区别,不能把历史小论文等同于历史专业论文。历史专业论文的撰写者主要是历史研究者、史学专家、大学生等,他们具备广泛的知识储备,深厚的基本功底,对论文的专业性要求很强。而历史小论文所面对的是中学生,他们知识面狭窄,对历史材料和论题的分析解决能力较差,所以我们不能用专业论文的标准来要求中学生。“只要能以历史事实为依托,言之成理,持之有据,论述清楚即可”,我们不必求全责备,要求过高过严反而限制了学生的想象力和思维空间。

2、注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指导作用。撰写小论文的过程就是学生搜集、整理与表达历史资料的过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就应该在撰写小论文的各个阶段,放手让学生自主设计相关活动,不能过分约束他们的行动。给予一定的指导。对于历史小论文这种形式,中学生开始难于把握,所以给予一定的指导非常有必要。一要指导阅读,教会学生如何查阅资料;二要指导分析讨论,教会学生提取有效的历史信息;三要指导撰写小论文,教会学生如何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实、论证严密。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既要适时组织学生的搜集、分析讨论、写作等学习活动,又要以参与者引导者的身份参加活动,不断鼓励学生,激发他们的兴趣和积极性。

3、对小论文的评价,教师不必面面俱到,应以肯定为主,及时鼓励学生的每一点进步,让学生体会成功的愉悦。不管采取什么评价方式,都应有助于学生实现更高学习层次的目标,激发学习热情,实现学习效果的增值。 4、注意保护学生的积极性。在总结的过程中,要肯定表扬立意新颖的小论文;指出并质疑观点论据分析有误的文章,也可以再放给学生讨论辨析这些问题;对于观点出现对立的情况,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辩论,以使他们的思维更加活跃和开放。如分析指导时,教师不能完全替代学生的活动,更不能嫌麻烦减少学生的活动,否则就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 总之,撰写历史小论文在于激发、鼓励学生,支持学生养成独立观察、判断和解决历史问题的能力,尤其有助于培养创新意识、创新观念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汉林 例谈中学历史教学设计(J)

(2)吕伟英 浅谈在新课改环境下创设历史情境,激活探究思维,历史教学经验交流(M)

(3)梁励 论历史教学中问题情境的创设(J)

青少年科技活动充满趣味性、探索性、好奇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科技活动是贯彻实施以培养创新意识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

科技小论文是科技活动的总结,是在科技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归纳、演绎推理、类比想象、抽象概括,从而得出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新规律、新理论、新假设等结论。

指导学生写作科技小论文,是引导学生进行科学探索,了解和学习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提高学生科技素质和培养创造型人才的有效途径。

我在1997年开始从事科技活动辅导以来,就如何指导学生写作科技小论文作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点成效。

在我指导学生完成的10多篇科技小论文中,获全国二等奖1篇,广西一等奖1篇,三等奖1篇,地、市级奖励6篇。

现将本人的肤浅认识和体会简单介绍如下,以向同行请教。

一、提高认识,激发兴趣,消除科技小论文的神秘感

首先,坚持在课堂教学中渗透科技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技素质。

备课时,选择教学内容要突出科技知识,并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充实到教学内容中。

改革教育观念和教学方法,重视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和科技史教育。

比如在学习铁的性质时,介绍α-Fe2O3和γ-Fe2O3在录音材料上的重要用途,学生往往热情高涨,感到科学技术离他们并不遥远,从而增强学生的科技意识。

其次,通过讲座、板报、科技知识竞赛、科技读书笔记比赛、科技手抄报比赛等活动,使学生充分认识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对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巨大影响。

例如,在1997年第一届全国中师化学科普知识竞赛中,我辅导的学生获全国二等奖1人,全国三等将2人,广西一等奖3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12人,我本人获全国中师化学科普知识竞赛优秀辅导员称号;在2000年7月广西首届中师科技艺术节的各项比赛中,我辅导的学生均获得优异成绩;在2000年12月第二届全国中师化学科普知识竞赛中,我辅导的学生获全国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8人,广西一等奖13人,二等奖38人,我本人获全国优秀辅导员称号。

这些成绩的取得,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对科技活动的兴趣和热情。

第三,向学生介绍一些他们熟悉的短小精悍的优秀科技小论文,揭开科技小论文的神秘面纱。

例如,联系生活实际介绍获全国一等奖的科技小论文《水浮莲净化污水的观察与调查》、《银杏快速培育的实验》、《音乐对某些植物生长发育影响的实验》等,联系教学内容向学生介绍变废为宝利用柑子皮水解后进行银镜反应的科技小论文《柑子皮的妙用》以及《蓟草可解烟毒》、《禾苗枯萎之迷》等科技小论文。

这些通俗易懂的例子说明科技小论文的写作并不是高深莫测、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同时也为学生写作科技小论文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二、联系实际,选好科技小论文的写作题材

第一、引导学生选择自己熟悉的感兴趣的题材。

我们是指导学生写作科技小论文,所以要放手让学生自己选题,这样才能选出学生感兴趣的、能独立完成的好题材。

我校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学校培养的目标是小学教师。

因此,我指导学生选题的要求和原则是:面向小学,立足农村,服务农村,选择身边熟悉的感兴趣的题材。

比如,我指导的获奖科技小论文《流动灌溉——马蹄优质高产试验》、《龙眼罩网防果蝠实验》、《油茶树抵御砖厂污染的调查》等题材都是学生从自己熟悉的生产生活中选择的,其实践结果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比如《流动灌溉——马蹄优质高产试验》的结果可使农民种植马蹄每亩增收500多元,在学生家乡已得到广泛推广,并于2000年8月26日被广西科技报在第一版宣传推广。

立足农村选择的题材所需实验条件简单易行,适合学生今后

中学生发表国际论文的意义

为了提高学习能力,为了提高学习质量。也是为了学习被他人肯定。也是为了获得他人的认可。

对于普通学者而言,学术论文发表的意义是什么?

针对本校保研、考研的同学而言,文章是其研究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种体现。针对准备本校保研的学生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是本校保研的前提。并没有公布发表学术论文,本校保研无疑是一句空谈。小编有一位师哥在本科学习环节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最终轻轻松松本校保研人民大学!读研期间又发布高品质CSSCI论文多个,出版专著一部,最后又取得成功输送人民大学医生。针对考研的同学而言,进入复试以后,老师很看重学生们的研究能力。由于老师最喜爱的学生们便是科研型的学生们,可以帮助自己在家做各种各样课题研究,成为你科研工作的左膀右臂。因此,假如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也为自身进到研究生、博士的学习培训奠定良好基础,在考研复试中享尽优点。

针对提前准备学生就业的学生来说,文章是其提升求职竞争力最便捷、最好的方法。有些人认为,如今学生就业大比拼是指职业核心能力。可是,职业核心能力如何表现呢?作为一名象牙塔里的芊芊学子,充分体现自已的职业核心能力的,也许还是自己理论知识。平日的考试分数诚可贵,但现在的高等院校期末考是怎么一回事,坚信大学生们心里也有谱:临考大半个月拼了命背背诵,考试结束后半小时所有忘仅仅。用人公司对考试分数实际上不是很注重了,关键在于看同学是不是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而论文则往往是一个学术研究自主创新能力的最直观的反映。论文发表的同学们跟那些一贫如洗的同学们对比,优点是无需多说的。

针对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有益于自身申请成功更好的学校。国外留学现阶段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可是海外的高校都是参差不齐的。要是没有申请成功一流的高校,回国之后或是无法寻找心仪的工作。而外国的大学文化教育不如中国“灌输式”的传递文化教育,其尤其注重学生们学会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英勇明确提出自身看法能力。发布一定量的期刊论文,能证明你是具备之上的能力!国内外的专家教授也非常乐意培养具备研究能力的学生们。因此,不论是为获得国外专家教授的好感度也罢,还是为申请成功一流的院校也罢,论文发表其实就是一种巨额回报的智力投资。

一篇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经过多个高校的实践证明,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人才的重要措施。包括职称论文等,也是一样的。

1对于学术研究,其成果通过学术论文展现出来是最好的方式,而且也是最好途径2再者学术论文也是检验研究水平和层次的一个媒介,可以凸显学术研究水平,也是将研究成果共享给同行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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