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论文对毕业生有什么好处
评职称积累积分用
高中老师可以做学术。一般而言,高中老师也可以做学术论文,并进行相应的发表。通常而言,高中老师不仅可以做学术,而且发表对应的学术论文还是评定的要求。比如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评选高级职称教科研条件之一: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学术论文的特点: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据学术堂的了解,从正面来讲,教师发表论文有四点好处:一是可以交流经验;二是评职称必备的条件;三是可以显示自己的能力和才华;四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荣誉.消极低说,就是评职称,晋职,评优都要发表论文才可以.
《都市家教》省级G4《科学导报》知网全文,《动动画世界》国家级艺术类周五截稿,着急的见刊的速度了
我觉得是一种教学的总结,反思,个人的职业提升,进步与发展
1、学校也是一个等级是森严的社会组织,出来行政方面的等级外,职称是另一个等级系列,不同等级的教师获得的工资和津贴是不同的; 2、升职称要求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所以要发表文章; 3、教师也是创造性的工作,为了总结、提高、对社会做贡献,把自己的经验、思考写下来,就是论文,是对社会的贡献,发表了论文,就可以升职称,得到的待遇更高,社会声誉也更高; 4、有的人自己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写论文,找人操刀,实际上是不好的,一般都要给别人以金钱方面的酬谢。 5、写论文并不是十分难的事情,自己会写,对自己是很有好处的:提高自己、充实自己
(一)撰写教学论文,是中小学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途径和方法。撰写教学论文的过程中,通过课题研究,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各种新的教育科学理论,联系自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和良策,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效的进修学习。实践证明,通过撰写教学论文,带着研究课题学习理论,收集有关信息资料,目标方向明确,印象特别深刻。特别是亲手动笔撰写文章,自身获得了成功的内心体验,更是一个教师走向成熟的必然过程。 (二)撰写教学论文,有助于锻炼思维,提高科研能力。撰写教学论文,是一项艰巨的脑力劳动过程。不论是选题立意、组织材料、遣词造句、谋篇构思,还是逻辑推理、层层论证、以理服人,写作过程本身对我们来讲,就是一种严格的逻辑思维训练。为了把自己头脑中无形的思维活动变成有形的文字表述,我们就需要反复地推敲,通过写作论证的过程,使自己对教育现象和问题的看法,更加全面深入,更加系统化。(三)撰写教学论文,有助于检查工作中的疏漏,发现新的问题。人们通常都有这样的体会:当我们完成一项工作,搞完一次活动或实验时,常常对于工作结果很满意,“自我感觉良好”。但事后在撰写教学论文时,静思回味,就会发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的疏漏。有些情况可能摸得不准,了解得不那么全面,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把工作做好。所以,撰写教学论文,会使我们发现原来没有发现的问题,查出工作中的疏漏,有利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四)撰写教学论文,便于别人学习和参考,能促进学术交流,有利于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我们花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好不容易搞完了一项教学研究工作,不论这项研究工作的意义是大是小,只要是实事求是的研究,就值得写出来,记载下来。即使是错误的教训,也应该指出它的弊端,以供他人借鉴。教学论文在报刊上发表,或在研讨会上宣读交流,还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如果一个教师有研究成果,当然有必要发表论文。如果没有,发表什么呢?拿什么来发表呢?估计题主是针对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教师发表论文来作为晋职的条件的现象吧,对这种现象懒得评论,无语
高中老师可以做学术。一般而言,高中老师也可以做学术论文,并进行相应的发表。通常而言,高中老师不仅可以做学术,而且发表对应的学术论文还是评定的要求。比如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评选高级职称教科研条件之一: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学术论文的特点: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论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文摘要】
民族振兴依靠教育,教育振兴依靠教师,教师技能提高依靠教学实践和研究,而教师的教学实践和研究都离不开教育科研方法的指导和引导。本文试就中小及教师的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进行探讨,以便同仁借鉴。
【论文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
什么是教育科研?
教育科研是以教育理论为武器,以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现象为对象,以探索教育规律为目的的创造性的认识活动。简单地说,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只要能够在工作中发现教育上的问题,并能运用正确的,系统的方法,去求得科学的结论,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这种活动就称之为教育科研。
人们做任何事情,都有个目的。中小学教育科研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科学理论为武器,以中小学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现象为对象,探索新形势下新的、未知的教育规律,以便发现中小学教育过程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正确地指导今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不断创新,不断发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事物总是前进的、发展的。我们的教育工作,它必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指导教育运行的规律也必然在丰富、在完善、在发展。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只有联系本职工作认真地、不断地探索,才能培养和造就更多更好的社会劳动者。因此,开展和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对于深化教改,切实搞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深化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改革现行教育中的思想、体制、结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中的已经过时或落后了的东西。而这些方面的改革都亟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给予正确的回答,提出有效的措施,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开展中小学教育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这是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提供科学理念依据的源泉,是推动教育改革与实践发展的动力。进行教育科研,每一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责无旁贷,因此要积极行动起来,发挥主人翁作用,为推进素质教育,做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2、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我们知道,学校的每一门学科,都涉及到教育科学的理论;每一门学科的教学,都需要教育科学理论去指导。教育是一门艺术,广大中小学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地进行教 改实验,勇于创新,用取得的成果解决教学中的新问题;对学期或学年度所实验的课题或项目应进行书面总结,找出差距,继续研究。这样边研究,边实践,自编自导自演,既可以优化“教”,也可以优化“学”,既经济快捷,又方便实惠。所以说,教育科研的成果,一旦被广大教师所掌握,就可以变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现实力量。目前许多学校都总结提出了“抓科普、促科研,以科研带教研”等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辽宁盘锦市实验中学,非常重视学校科研组织和科研活动的建设。他们不仅把科研成果通过报刊杂志进行宣传报道,而且还积极主动地把经验丰富的教师派出去巡回讲学、作报告。这样做正是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便修正和完善自己的科研理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数十年长期坚持,因而成为全国一流中学。该校的科研带头人魏书生,也逐步锻炼成为教育实验改革的专家,全国知名。
3、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的需要
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依靠科技。科技的发展要靠教育。而教育发展的关键在教师。也就是说,教师的素质决定着教育发展的水平。从古今中外教育史的发展看,那些著名的教育家无不是经过教育科研——长期不断的教育实践发展而来的。我国古代的孔子,提出了“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温故而知新”等教育教学的理论,并终身为之实践,因而成为历代尊崇的教育思想家。我国现代著名的人民教育家陶行之先生,他的”生活教育”的理论,就是他在数十年教书育人的不断实践中总结创立的。我国当代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也是在他十多年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边实验、边总结、边研究,才不断取得优秀成果的。……概言之,这些例子都充分说明,广大中小学教师,开展与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紧密联系的教育科研活动,经过选择课题,定向研究,不断总结积累,不仅可使“教”有特色,逐步提高教学质量,而且能提高教师自身的科研素质和实践能力。可以说,教育科研活动正是造就教育家,造就一大批卓有成效的教育工作者的根本途经;也是提高广大中小教师素质的有效手段。
4、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发展和完善教育科学理论的需要
科学的教育理论,来源于教育实践。而教育科研,正是使大量丰富的教育实践(包括教育教学的经验总结和教育科学实验)上升为教育科学理论的必由之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教育科学研究,就没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发展。教育科学理论得不到发展、完善和提高,怎么谈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呢!只有广泛开展和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才能有效地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顺利实施,确保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目标的实现。
那么,怎样开展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呢?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方面,努力转变观念,树立参与意识,扩大科研组织,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的积极性。通过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专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集中人力物力,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科学研究,以推动教改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落实。各学校也可借此开展结合本校实际的科学研究,以促进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完善和提高。具体方法可采用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总结法等常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另一方面,作为教师,直接面对学生,活动于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之中,具有进行教育科研最有利的条件。广大中小学教师,应立足本职,立足自身实际,努力学习,勤奋钻研,注意挖掘和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系有关科学理论,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活动,积极撰写科研论文,逐步提高科研能力,努力使自己退出“教书匠”行列,逐步锻炼跨入到“科研型”甚至“学者型”教师的行列。因为,教师在科研道路上的钻研精神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正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一个有力因素;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他较高的自身素质和科研水平上的。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都必须树立起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危机感,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争创佳绩。切勿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俗话说得好:“万事开头难”,“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万木苦争春,何患未成林”。在平凡的岗位上,也能实践出真知,为教育科研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电化教育在今天迎来了高速的发展,通过电化教育的手段在中小学教育中的运用,为中小学教育的教学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打开了一片新的天地,因此在以后的教学发展中电化教育也将成为教育发展的趋势。
电化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的目的仍是要实施教育,电教部门和学校电教工作者要为普及电教而提供电教资料,编写电教教材,他们的工作仍然是教学,只有懂得教学具备教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学工作者才能真正做好电化教育。实践证明,好的电化教育,能够对中小学的教学成绩有显著的帮助。
一、电化教育改变了传统教学环境,提高了学生的求知欲
传统的教学方式主要的形式就是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为了使学生更加有兴趣,更能够投入,教师必须使自己的语言更具有鼓动性、幽默性或者加入一定的肢体动作。但是这种外部的刺激具有瞬时性,只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效果,同时还存在审美疲劳的弊端。加之,这与教师的性格、环境、语言表达具有较大的关联性,遇到表情严肃、性格内向的教师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单一的表情、较少的肢体语言、单调的语调就很难能够形成轻松和谐的课堂氛围,长此以往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从而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布鲁纳是美国的一位教育学家,他曾表示: "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的材料的兴趣。"由此可以说明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现代化电化教育就是应用计算机的多媒体,借由它的生动、形象、直观,集中了视觉听觉,通过灵活多变的视听效果来改善教学的新型教学方式。借助计算机多媒体的效果可以很好地表达出平时语言难以表达的思维,从而达到比传统教学更方便高效的效果。
二、电化教学发掘学生的思维
创造思维是相对传统的思维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就像艺术与生活的`关系"艺术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创造思维具有传统思维却又高于一般思维。创造思维也来源于生活,了解的越多思维越发散,越能够产生创造思维,但中小学的学生大都仅限于学校的生活,因此思维局限性大。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说课堂就是激发他们创造性思维的唯一场所,教师想要学生具有极佳的创造性思维就需要丰富的课堂教学素材。那么教师的教学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一本教材,因此电化教育就是最有效的教学手段。通过教材和多媒体电化教学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诱发他们产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激发发散思维产生创造思维,最终提高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开拓视野。
三、提高了教师的信息素质和教育的实时性
信息素质代表了两个方面即计算机素质和网络素质,计算机素质主要表现为熟练地操作电脑,熟悉电脑系统解决常见问题、应用文字编辑软件、灵活运用各种软件解决教学问题、能够制作和编辑处理需要使用的图片、演示文稿制作使用等各项在教学中需要使用的各项关于电脑的基本能力;网络素质则包含收发电子信息、网页浏览查询、信息查询收集、软件下载等基本互联网素质。上海师范大学黎教授在出版的《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信息教育》一书中,通过下面的语言来定义什么是信息素质,黎教授的表述如下: 信息获取、加工等能力可以简称为"信息能力",通过信息教育使学生将这些能力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影响人一生的品质。通过这段表述,我们能够对信息素质有所了解,也能够判定什么才是所谓的信息素质。
电化教育就是通过连接的互联网来形成一个三维的、空间的教育体系,借助互联网强大的信息化来达到充实课堂使得课堂能够与时俱进,时刻获得最新资讯、最新动向,从而远离"闭关修炼"的教育困境。这样既可以增强了教师自身的信息素质培养,也能够树立学生对信息化的观念,增强学科教育的实时性,避免教育与社会的脱节。
四、提高了学生主体作用,有助于学生自己解决问题
传统教学中是以教师为教学中心,教师发挥主体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自主性。电教化则相对平衡了二者在教与学的作用,将讲述和吸收转换为交互式的课堂。将计算机的图、文、动画结合,形成屏幕内、屏幕外教师、学生多方面的互动,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一起观看,一起分析比较,一起提出问题,一起解答问题,从而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此过程中教师就是引导的作用,转变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式课堂,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学生为主体的创新课堂。
同时信息化的今天,合理、正确、高效地使用现代化电化教学,精心设计的教学方法和方式、不同的教学模块和形式,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而设计的个性化教学,突出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作用。学生除了能够在老师固定的模式下学习,还能够利用互联网的丰富资源自行学习,从而形成师生之间双向的信息传输,加强信息的沟通,形成知识的多向网络,形成教师与学生的学习共同体。
五、结论
运用现代信息和计算机技术和创新的课堂形式,结合传统教育和电化教育,优势互补,形成全新的课堂文化。在现代化的整合型的教学模式体现了传统教学与现代技术、创新思维与能力培养完美融合的新课堂。新的课堂具有更多的创新意识和民主意识,传统的师生角色发生了变化,教师变成了组织者和引导者; 传统的课堂中心发生了转换,教师为中心变成了课程内容为中心; 传统师生关系发生变化,师授生学的关系变为了教师与学生的学习共同体。同时教材也不再是不变式的标准教材而是求知型的探索式的新教材。这样形成了新的和谐的教学氛围,同时为教学注入了新鲜的活力,有利于学生的创新思维发展和学习积极性。
创新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为目的的教育,而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能够很好地达成以上要求为学生提供创新空间和条件,电化教育是构建创新学习环境的技术支持,因此需要体会它与传统教育各自的优缺点,将两者有机的相结合从而达到最佳的课堂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振红. 中小学电教.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顾明远. 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南国农,李运林,祝智庭. 信息化教育概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摘要:
在中小学教育中,美术教学由一开始的不受重视逐渐地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在美术教育地位逐渐提高,教学工作开展的越来越好的情况下,美术教育对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所具有的作用也慢慢地突显出来。因此,本文以美术教育对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意义为题,对美术教育对创新思维培养的重要性、原则以及意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可以为教师更好地开展美术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
美术教育;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意义
在中小学教育中,美术教学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师在有效开展美术教育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让学生学习到更多的美术知识,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还可以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所以说,美术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因此,在合理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美术教学,充分发挥美术教育的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美术教育对培养中小学创新思维的重要性以及原则。
(一)对创新思维培养的重要性。
中小学生的思维还不是十分成熟,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阶段,若是不能有效的开展创新思维培养工作,那么当学生思维已经成熟之后在开展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中小学阶段是最好的培养时期。在此时期对学生进行创新思维的培养,可以从美术教学入手。
要知道,美术这一学科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而且对于教学方式也没有固定的要求,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对教学方式进行调整,这样就使得教学的灵活性比较强,而教学方式的灵活多变,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也有着积极的作用[1]。多样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可以促进学生想象力以及直觉思维的发展,而此两者的发展有助于学生形成创意想象,进而促进其创新思维的形成。
(二)美术教育培养创新思维的原则。
教师在开展美术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不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且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按照自由、平等等原则来开展教学,只有这样进行的美术教学才能够推动学生创新思维培养的发展。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的时候,应该根据教学内容,发挥美术教学具有的创造性,在教学中,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思维发散环境,学生在此环境中学习美术知识,可以自由创造,这样其思维就可以得到创新的发展。
二、美术教学中培养创新思维能力的策略。
(一)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教师想要通过美术教学对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进行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只有当学生具备了此种精神,才能在学习中自主开拓,久而久之,其创新意识以及能力都会得到培养。教师在教学中要对学生进行精神引导,对于提出的问题教师要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多启发学生动脑。与此同时,因为美术知识是比较灵活的,所以教师可以利用这一点,引导学生将自己的思维想法融入到知识学习中,这样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可以得到培养。
(二)注重对学生进行发散思维训练。
发散思维是培养学生思维创新的一种引导方式,所以教师在教学可以根据美术这一科学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拓展,同时,教师还可以将发散思维训练融入到教学中,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比如说,当教师想要让学生自己创作一幅作品的时候,可以先给一个命题,就以《夏》为命题,对于夏天每个学生都不陌生,而且此命题和生活实际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学生可以自由发挥,将自己认为的最具代表性的内容画出来。很多学生可能会画花朵,会画蓝天白云,这样的想法是较为固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启发,教师可以说:“同学们,夏天天气热,怎么可以降暑呢?”这一问题提出之后,学生就会想到,夏天还可以游泳,还可以在树荫在乘凉等,当这些想法从脑海中浮现之后,学生进行夏的创作就会多样化,这样学生的思维就得到了发散。
(三)构建创新思维教学情境。
教师在教学中还可以通过构建创新思维教学情境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教师在教学中,应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并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这样学生在学习中才能够得到放松,同时,教师还可以利用教学内容为学生营造创新教学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此情境中思维得到碰撞,进而产生新的火花。综上所述,在中小学美术教学中,教师可以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创新思维进行培养,要知道,创新思维对于学生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教师应该在美术教学中激发学生的思维,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引导,以此来促使学生形成创新思维,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进而为其以后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迎弟.浅谈小学美术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2015,(23):274-275.
省级还是国家级的,或者是核心期刊,现在网上也有很多是幌子的。你要小心哦,教育类正规期刊,省级的《文理导航》,《学生之友》之类的,国家级的《中国科教创新导刊》都是CN和ISSN双刊的,去年我同事评职称是去网页上输入壹品优再输入刊 网站发表。比较迟还是赶上了发表期,她语气算不错了,还好不是忽悠她的!
(一)撰写教学论文,是中小学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途径和方法。撰写教学论文的过程中,通过课题研究,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各种新的教育科学理论,联系自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和良策,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效的进修学习。实践证明,通过撰写教学论文,带着研究课题学习理论,收集有关信息资料,目标方向明确,印象特别深刻。特别是亲手动笔撰写文章,自身获得了成功的内心体验,更是一个教师走向成熟的必然过程。 (二)撰写教学论文,有助于锻炼思维,提高科研能力。撰写教学论文,是一项艰巨的脑力劳动过程。不论是选题立意、组织材料、遣词造句、谋篇构思,还是逻辑推理、层层论证、以理服人,写作过程本身对我们来讲,就是一种严格的逻辑思维训练。为了把自己头脑中无形的思维活动变成有形的文字表述,我们就需要反复地推敲,通过写作论证的过程,使自己对教育现象和问题的看法,更加全面深入,更加系统化。(三)撰写教学论文,有助于检查工作中的疏漏,发现新的问题。人们通常都有这样的体会:当我们完成一项工作,搞完一次活动或实验时,常常对于工作结果很满意,“自我感觉良好”。但事后在撰写教学论文时,静思回味,就会发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的疏漏。有些情况可能摸得不准,了解得不那么全面,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把工作做好。所以,撰写教学论文,会使我们发现原来没有发现的问题,查出工作中的疏漏,有利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四)撰写教学论文,便于别人学习和参考,能促进学术交流,有利于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我们花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好不容易搞完了一项教学研究工作,不论这项研究工作的意义是大是小,只要是实事求是的研究,就值得写出来,记载下来。即使是错误的教训,也应该指出它的弊端,以供他人借鉴。教学论文在报刊上发表,或在研讨会上宣读交流,还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我觉得是一种教学的总结,反思,个人的职业提升,进步与发展
可以评职称!~~~增加学术水平!
一篇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经过多个高校的实践证明,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人才的重要措施。包括职称论文等,也是一样的。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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