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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彬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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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彬发表的论文

彬字基本信息 简体:彬 简体笔画:11 繁体:彬 繁体笔画:11 五行属性:木 姓名学笔画:11 字义内涵:彬-本义:文质兼备的样子,形容人文雅有礼貌,富有文采的。一般指温文尔雅、品德出众的人。如:文质彬彬(既文雅又朴实)。用作人名意指有文采、品质、修养之义; 姓陈以彬字结尾的男孩名字推荐 陈誓彬 誓:发誓;立誓。形容人坚定不移,言出必诺。 陈溢彬 溢:指充满而流出来,引申为溢出言表。用作人名意指才华横溢、善良、开朗之义; 陈耀彬 耀:指照耀的意思。光彩夺目的光线,使人目眩,光辉照耀等;还指夸耀、显耀或炫耀。用于人名意指发扬光大、才华出众、聪明过人等之意。 陈文彬 文:文采、智慧、文学、文化,寓指学识渊博、文华辞采、文静内敛;用作人名意指文采,智慧,文静,文质彬彬之义; 陈瀚彬 瀚:瀚:一般指广阔,广大,众多,如浩瀚,瀚漫;也指知识丰富,学问,如浩瀚如烟。用作人名意指胸怀宽广,博学多才,德才兼备,胸怀大志之义; 陈炎彬 炎:指热。焚烧,燃烧。还有一种意思是指传说中的中国上古帝王中的一位。用作人名意指开朗、热情洋溢之义; 姓陈以彬字结尾的男孩名字大全 陈鹤彬 陈烨彬 陈焕彬 陈银彬 陈彦彬 陈思彬 陈波彬 陈舟彬 陈恺彬 陈涵彬 陈来彬 陈忠彬 陈镜彬 陈卓彬 陈尧彬 陈嘉彬 陈曦彬 陈少彬 陈哲彬 陈强彬 陈虎彬 陈淼彬 陈和彬 陈锦彬 陈鑫彬 陈庆彬 陈然彬 陈炳彬 陈深彬 陈灿彬 陈荣彬 陈秀彬 陈珂彬 陈平彬 陈家彬 陈岚彬 陈乔彬 陈昱彬 陈熹彬 陈清彬 陈康彬 陈临彬 陈展彬 陈飞彬 陈玉彬 陈维彬 陈祥彬 陈鼎彬 陈炜彬 陈竟彬 陈图彬 陈子彬 陈品彬 陈钟彬 陈振彬 陈屹彬 陈懿彬 陈国彬 陈仕彬 陈誓彬 陈沐彬 陈禹彬 陈裕彬 陈善彬 陈利彬 陈伦彬 陈志彬 陈瑞彬 陈吉彬 陈弘彬 陈楚彬 陈梓彬 陈兆彬 陈杰彬 陈佑彬 陈禧彬 陈文彬 陈丙彬 陈鸿彬 陈洲彬 陈拓彬 陈笙彬 陈辰彬 陈棋彬 陈仁彬 陈琪彬 陈果彬 陈致彬 陈晨彬 陈寒彬 陈诚彬 陈兵彬 陈超彬 陈诺彬 陈崇彬 陈雄彬 陈洪彬 陈隆彬 陈唐彬 陈宸彬 陈谷彬 陈蔚彬 陈松彬 陈非彬 陈霖彬 陈昕彬 陈彤彬 陈明彬 陈翰彬 陈何彬 陈瀚彬 陈焱彬 陈章彬 陈陌彬 陈翎彬 陈亚彬 陈栋彬 陈麟彬 陈浚彬 陈孟彬 陈毅彬 陈博彬 陈阳彬 陈熙彬 陈远彬 陈春彬 陈峥彬 陈亮彬 陈森彬 陈煜彬 陈叶彬 陈胜彬 陈岩彬 陈晟彬 陈嘉彬 陈东彬 陈茂彬 陈泽彬 陈峰彬 陈古彬 陈元彬 陈宁彬 陈成彬 陈景彬 陈融彬 陈皓彬 陈钧彬 陈坤彬 陈智彬 陈宾彬 陈满彬 陈秋彬 陈孝彬 陈睿彬 陈晔彬 陈风彬 陈光彬 陈卫彬 陈勇彬 陈悦彬 陈升彬 陈旦彬 陈聪彬 陈知彬 陈华彬 陈涛彬 陈礼彬 陈僖彬 陈勋彬 陈鸣彬 陈欢彬 陈硕彬 陈廷彬 陈贤彬 陈凌彬 陈羽彬 陈久彬 陈城彬 陈胤彬 陈英彬 陈道彬 陈源彬 陈恒彬 陈翔彬 陈奥彬 陈全彬 陈名彬 陈福彬 陈永彬 陈君彬 陈幽彬 陈伽彬 陈林彬 陈逸彬 陈潭彬 陈月彬 陈衡彬 陈正彬 陈亦彬 陈畅彬 陈韶彬 陈威彬 陈洋彬 陈瑄彬 陈泰彬 陈沃彬 陈商彬 陈铭彬 陈济彬 陈迅彬 陈赐彬 陈洛彬 陈秉彬 陈柯彬 陈宇彬 陈烜彬 陈本彬 陈樽彬 陈瑾彬 陈书彬 陈奕彬 陈基彬 陈汉彬 陈冬彬 陈韵彬 陈苑彬 陈昌彬 陈豪彬 陈璋彬 陈玄彬 陈悟彬 陈高彬 陈耀彬 陈大彬 陈俊彬 陈万彬 陈淇彬 陈人彬 陈沅彬 陈晓彬 陈朴彬 陈德彬 陈敬彬 陈欧彬 陈金彬 陈冠彬 陈琛彬 陈普彬 陈霖彬 陈桐彬 陈凡彬 陈斌彬 陈益彬 陈邦彬 陈俞彬 陈望彬 陈钦彬 陈辉彬 陈轩彬 陈青彬 陈谦彬 陈昀彬 陈天彬 陈堂彬 陈朗彬 陈科彬 陈宝彬 陈力彬 陈佳彬 陈厚彬 陈韬彬 陈楷彬 陈晋彬 陈富彬 陈予彬 陈昭彬 陈帆彬 陈刚彬 陈丰彬 陈弥彬 陈雪彬 陈炅彬 陈相彬 陈盛彬 陈达彬 陈镇彬 陈溢彬 陈浩彬 陈龙彬 陈楠彬 陈年彬 陈冰彬 陈宏彬 陈峻彬 陈雨彬 陈恩彬 陈彰彬 陈如彬 陈润彬 陈方彬 陈劲彬 陈昊彬 陈军彬 陈信彬 陈运彬 陈易彬 陈艺彬 陈潇彬 陈肖彬 陈彬彬 陈默彬 陈曲彬 陈义彬 陈桦彬 陈宥彬 陈新彬 陈泊彬 陈顺彬 陈渊彬 陈励彬 陈奇彬 陈宗彬 陈轲彬 陈跃彬 陈瑜彬 陈世彬 陈学彬 陈健彬 陈祺彬 陈云彬 陈尚彬 陈绍彬 陈延彬 陈友彬 陈骐彬 陈伯彬 陈航彬 陈承彬 陈磊彬 陈圣彬 陈兴彬 陈玮彬 陈朋彬 陈烁彬 陈星彬 陈鹏彬 陈溢彬 陈庭彬 陈江彬 陈栩彬 陈震彬 陈湛彬 陈炫彬 陈溪彬 陈靖彬 陈柄彬 陈帆彬 陈持彬 陈保彬 陈津彬 陈旭彬 陈启彬 陈宜彬 陈治彬 陈齐彬 陈凯彬 陈沛彬

是立约定金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该收条恐怕不能认定是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相当于订购凭证!!你这个定金只能是担保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之用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的定金:“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换成一个案例,供参考:颜呈灵诉蔡婀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要点提示】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多种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接受定金处罚。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5]晋民初字第4418号(2006年1月12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861号(2006年5月29日) 【案情】 原告颜呈灵。 被告蔡婀娜。 2005年9月4日,原告欲向被告购买被告丈夫蔡章英同意由被告全权处理出售事项的夫妻共有的位于安海镇三公境29号三层楼房1幢(房屋所有权证为晋房安字第10009号),双方协商一致房价为41万元。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被告出具了载明“兹收到颜呈灵先生的购房款人民币定金伍万元。我丈夫(蔡章英)拥有安海三公境门牌29号楼房三层一栋以人民币肆拾壹万正转让给颜呈灵先生、待定立字据后、即日把余额房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应即日付清。我当把房屋产权证二本付出。此据”的收据给原告收执。事后,被告曾两次向原告之妻蔡选治要求原告购买其房屋,原告之妻蔡选治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2005年10月26日,原告将单方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1份邮递给被告,该合同包括房屋的处所、建筑面积、价款、房屋的交付及产权变更登记、价款的支付及产权变更登记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2005年10月28日,被告采用函件形式告知原告,其不接受原告单方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列的条款。被告在此函件中载明:“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书应在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签订方生法律效力。你单方草拟的房屋合同书所列的条款我不能接受。至于你要求10月29日双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书我同意,按2005年9月4日我们双方的约定,我蔡婀娜收到你定金伍万元整,关于你购买安海三公境29号的房屋收据已详细说明清楚该房屋交割过程,限你10月31日为止,逾期不来视你单方违约,没收定金伍万元整”。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购房款5万元。 被告蔡婀娜辩称,原告只是向被告交纳定金,并没有向被告支付过购房款。双方于2005年9月4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审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是一种要式合同,必须是书面订立且具备完备的形式才能成立。本案被告于2005年9月4日单方出具的收据不具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素和形式,而且该收据也确认待立字据后才进行房屋及价款的交付。“字据”,按被告的解释是房屋的买卖契约,而房屋的买卖契约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该收据不能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被告收取原告定金的凭证及双方买卖房屋的意向。被告2005年10月28日发送给原告的函件载明不同意接受原告于2005年10月26日单方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列的条款,且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书应是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签订方发生法律效力,说明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处于磋商阶段,且最终因分歧较大没有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定,定金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只能是依附主合同而存在的从合同,本案作为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也就不存在定金问题,所以原告交付被告的50 000元只能认定为原告欲购房屋的预付款。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之时,以原告单方违约为由扣留原告购房预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2006年1月12日判决如下:被告蔡婀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颜呈灵购房款50 000元。 被告蔡婀娜不服此判决,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将主合同“未成立”当成主合同“无效”,进而错误地适用法律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的50 000元属于“立约定金”性质,原审判决认为主合同未成立就不存在定金问题的观点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主合同未能订立完全是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上诉人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不存在预付款的问题,被上诉入主张返还预付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颜呈灵答辩称,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主合同未成立,不存在定金问题,该50 000元仅是意向金,请求驳回蔡婀娜的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主要争议:(1)被上诉人颜呈灵交付给上诉人蔡婀娜的款项50 000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2)该款项应否返还给被上诉人。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其余事实没有出入。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定金的种类除了违约定金外,还可以包括立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其他类型,其中为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交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05年9月4日达成房屋买卖意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蔡婀娜先行收取被上诉人颜呈灵的定金50 000元即属于立约定金性质。此后,被上诉人之妻蔡选治两次在与上诉人蔡婀娜的谈话录音中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虽然2005年10月26日被上诉人颜呈灵又将1份《房屋买卖合同书》邮递给上诉人蔡婀娜,表明其仍愿意购买该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被上诉人单方草拟,其中的部分条款内容明显违反了2005年9月4日交付定金时双方所作的约定,这说明被上诉人并没有真正想按照双方原先约定内容与上诉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愿。上诉人蔡婀娜为此在2005年10月28日复函表示不能接受被上诉人单方草拟的合同条款,合情合理,且在复函中上诉人仍表示同意按照双方原先约定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限期被上诉人在2005年10月31日前来签订合同,否则没收定金,但被上诉人仍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合同,而是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购房款50 000元。以上事实经过可以说明,造成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颜呈灵作为给付定金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收受定金一方的上诉人蔡婀娜返还定金,故其原审诉讼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将该诉争款项50 000元认定为预付款并判令上诉人予以返还欠妥,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于2006年5月29日判决如下:一、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05]晋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颜呈灵的诉讼请求。 【评析】 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有两点: 1.区分定金的不同类型,正确界定双方诉争款项5万元的性质。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此作为某种行为的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行为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行为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定金罚则”。根据定金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等多种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一方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接受相应的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接受定金处罚。可见,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双方当事人在2005年9月间就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但具体细节内容还没有完全约定清楚,也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告预先支付给被告定金5万元,该款项具有担保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性质,应认定为立约定金。 由于我国《担保法》仅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并未涉及其他性质的定金类型,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理解歧义,主要集中在我国《担保法》是否承认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定金。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部分作出相应解释,明确规定了其他类型的定金同样可以适用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因此,定金不仅限于违约定金。本案原告在诉讼中曾提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不存在定金问题,该观点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2.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在原告其无权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5万元后,曾两次向原告要求按约定来购买房屋,原告均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后来原告虽然在2005年10月下旬又将1份《房屋买卖合同书》邮递给被告,表明其仍愿意购买该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原告单方草拟,其中的部分条款内容明显违反了2005年9月份交付定金时双方所作的约定,这说明原告并没有真正想按照双方原先约定内容与被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愿;被告为此在2天后复函表示不能接受原告单方草拟的合同条款,合情合理,且在复函中被告仍表示同意按照双方原先约定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限期原告在10月31日前来签订合同,否则没收定金,但原告仍没有与被告签订合同,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50 000元。以上事实经过可以说明,造成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灿彬 责任编辑:胡夏冰)

问题:什么是定金?定金是什么意思?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定金为金钱担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作于其他有偿的合同。 定金可以分为: 一、 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二、 证约定金; 三、 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的定金; 四、 解约定金; 五、 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最高限额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 定金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定金的给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了口头形式,若当事人举不出相应的证据,则不能确认定金合同的成立。 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由于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则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可以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而不必就其因对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场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违约方理应向给付定金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已经占有了守约方的定金,该笔定金既可作为定金给付方违约时对定金收受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当然也可作为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对定金给付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故定金收受方应将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数退还给给付方。总之,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与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收受方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应向定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若双方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其双方当事人均应免责,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经终止,则定金给付问题:什么是定金?定金是什么意思?方的定金也就丧失了给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定金中的不平等条约对于定金在合同中的使用,一些开发商总以各种变相方法,限制客户权益而自己不受条约限制,形成不平等条约。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规定与现行《经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原则基本一致)。 购房意向书中的定金,分不同情况,违约时作不同的处理 定金按其性质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5种形式。定金的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若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正式契约,按照正式契约的约定,债务人闻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当事人一方违约,按照正式契约的约定,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的,则追究违约方不屉行约定债务的责任。 2.若因买方没有按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去签约,或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契约的,不论认购书中是否规定定金的处理方法,届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卖双方均不存在以上几种违约行为,仅因预销售契约内容难以协商一致,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契约的,卖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4.若因卖方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其他原因导。 定金、预付款和订金的区别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问题:什么是定金?定金是什么意思?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认购书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性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下面,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一、立约定金的性质和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首先,立约定金是订立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其作用是保证给付定金一方和接受定金——方,互相遵守签订主合同的约定。其次,立约定金又是违约的责任形式,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和出卖人在立约定金交付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正式签订合同,否则就应承受定金条款的罚则,即交付定金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的约定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主合同签订前是独立存在的,立约定金一旦交付,买受人和出卖人即受其约束。无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能解除双方签订主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主合同订立后,立约定金的归宿将服从于主合同。 二、走出立约定金的误区,公平签订主合同。 从立约定金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它是约束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并没有给哪一方特殊的权利.而在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商品房出卖人用立约定金设陷阱,迫使买受人吃亏上当之说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双方都走入一个误区,走出这个误区便没有什么陷阱可言。 首先,我们知道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签订主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出卖人不应因为收受了定金,而自以为有优势,在主合同中提出明显不利于买受人的条款,而强迫买受人接受;而买受人也不应该因为自己已交了定金,怕不接受出卖人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而背上拒绝签词‘主合同之罪名,应敢于坚持自己的主张。其次,签订主合同时应遵守公平原则,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双方签订主合同的基本准则。始终坚持明显不公平条款的一方,不肯放弃自己的主张,不接受另一方比较公平的要求,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无疑违背了公平原则。一旦付之法律,拒不签约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已经非常明确了。 因此,出卖人与买受人都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即立约定金交付后买受人和出卖人应公平签订主合同的心理准备,任何一方都没有什么特定优势可言,更不可以提出明显不公平的条款迫使对方接受,更不能认为不接受不公平的条款就是拒不签约,这样才能从误区中走出。 三、立约定金风险的防范。 做出立约定金约定前,预测给付和收受立约定金后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对于买受人和出卖人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买受人应首先对出卖人的信誉进行了解,信誉不好的免谈。其次,审查出卖人进行销(预)售商品房的手续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如需签订认购书,应在认购书中尽可能明确详细的注明—些主要事项。同时尽可能地详细了解主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如有不能接受之处,不要勉强签定认购书,更不可以交付立约定金。最后,在交付立约定金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出卖人协商签订主合同,并要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和咨询。如发现主合同有与认购书不一致或有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应及时要求修改。如一旦不能与出卖人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应及时与出卖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诉之于法院。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做出立约定金的约定前,应明确自己能对买受人做出哪些较为实际的,能在合同中加以确定的承诺。主合同有不利于买受人的条款怎样能被买受人接受,在合同中怎么约定才能接近于公平,稍有不公平的地方,应在交付立约定金前向买受人讲清楚,树立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良好形象。由于出卖人从商品房开发的立项、审批到开发建设,从预售、竣工验收到交付给买受人环节多、秩序复杂,说不定受那个方面影响,而使自己逾期交付商品房。出卖人不应通过制定不公平的违约条款,来减小自己逾期交房的风险。不了更刁;应利用立约定金的“小计谋”来“套牢”买受人。 而应将事先可能预见到的风险转嫁到项目开发的多个环节中,并通过合同形式体现出来。

陈彬发表论文

周保中 1953.8-1954.10

胡 光 1982.1-1983.11

刘佑东 1956.2-1958.4

苏明德 1958.4-1979.11

张文澄 1979.11-1982.1

吴耀森 1983.11-1995.2

种明钊 1995.10-1996.5

田平安 1996.5-1997

李化德 1997.8-2002.4

张国林 2002.4-2016.1

樊伟 2016.1-至今

扩展资料:

樊伟,男,汉族,1966年5月生,四川西充人,中共党员,研究生,法学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

曾主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研究课题《重庆市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实践研究》,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委托项目《基于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课题;编写《2013:重庆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法治理论读本》《基层理论工作实务》等著作;在《光明日报》等国家级媒体发表《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粮——关于加强文艺创作生产引导的调研报告》《加快发展重庆文化产业的七大对策》等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历任领导 刘伯承 Liu bocheng1950-1953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校长 周保中 Zhou Baozhong1953.8-1954.10院长兼党委书记 胡 光 Hu Guang1954.10-1959.41964.6-1978.51979.11-1983.11院长1982.1-1983.11院长兼党委书记 刘佑东 Liu Youdong1956.2-1958.4党委书记 苏明德 Su Mingde1958.4-1979.11党委书记1978.5-1979.11院 长 赵苍璧 Zhao Cangbi1959.4-1964.6院 长 张文澄 Zhang Wencheng1979.11-1982.1党委书记 吴耀森 Wu Yaosen1983.11-1995.2党委书记 杨炳勋 Yang Bingxun1983.11-1985.8院 长 高绍先 Gao Shaoxian1985.8-1991.5院 长 种明钊 Chong Mingzhao1991.5-1997.8校 长1995.10-1996.5兼党委书记 胡泽君 Hu Zejun1995.2-1995.10党委书记 田平安 Tian Ping'an1996.5-1997党委书记1997.8-2002.4校 长 李化德 Li Huade1997.8-2002.4党委书记 龙宗智 Long Zongzhi2002.4-2006.10校长 陈彬 Chen Bin2006.10-2009.8校长

国际贸易论文参考文献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贸易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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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位于美丽的山城重庆,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全国重点大学,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

学校原名西南政法学院,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由刘伯承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1953年,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合并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重庆财经学院的法律院(系)正式挂牌成立。建校伊始,学校得到时任西南局负责人邓小平、刘伯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切关怀,原东北抗日联军第二路军总指挥周保中将军出任首任院长,郭沫若先生亲笔题写了校名。199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1995年,学校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成为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福建陈金灿发表的论文

厦门恒兴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柯希平。从安溪山区来到厦门特区创业的柯希平,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是厦门恒兴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十多年来坚持诚信为本,文明经商,恒心创业,砺志开拓,大展宏图,业绩辉煌,为厦门和安溪家乡的经济繁荣做出了贡献。厦门恒兴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国内合资企业,柯希平任董事长。经过十年的发展壮大,公司现有员工500多人,注册资金6755万元,总资产1.27亿元。2002年度实现利润1007.21元。公司目前的主要产业有建筑材料贸易、黄金矿山开采、工程、客运、建材市场开发、教育、旅游等。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党委书记 陈联真陈联真,1954年生,安溪八中高中1972届校友,1977年8月厦门大学毕业,经济师。历任原商业部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原国内贸易部办公厅副主任,现任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党委书记。中商集团、中商企业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厦门大学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金灿陈金灿,厦门大学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男,汉族,1954年10月出生于安溪县。1973年毕业于安溪八中,曾分别获得厦门大学物理学硕士学位和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物理学博士。1994年被破格晋升为教授。曾任厦门大学物理系副主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物理系博士生导师,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院长。兼任福建省物理学会理事,制冷学会理事,厦门市物理学会副理事长,软科学学会副理事长,国外多个学术刊物的编委和审稿人,中国高科技中心协联成员。两次到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一次到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工作与学习。与荷兰、丹麦、美国、比利时等国家的一些专家教授有密切的科研合作关系,并取得可喜的研究成果。金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热力学统计物理,特别在现代热力学理论的若干前沿领域和新能源开发应用课题方面,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40多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50多篇,其中在26种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80多篇论文,被SCI和EI收录的论文已超过70篇。论文被引用数百篇次。近5年来仅被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引用的论文就超过140篇次。几十篇论文获得中国高科技中心的奖励。多项科研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均达到国际同类研究工作的领先水平。曾获得福建省科协首届青年科技奖,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三等奖,福建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级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福建省优秀教师称号。并入选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目前正承担着国家基金委、教育部等部门的多个科研项目。金灿是中国跨世纪著名优秀青年专家。

北航贾彬彬发表的论文

高考成绩 2013年 18人录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刘嘉琪以653分( 不含加分)荣获广西文科状元。 涂婳婳以648分获得广西文科第五名。 沈颁泉以667( 不含加分)分获得广西理科第五名。 文理总分上线人数916人,其中 应届一本上线人数701人,上线率达65.15%。应届生600分以上人数167人,占应届高考人数15.52%。2014年 20人录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 理科应届一本上线率超过71%,二本上线率超过96%。 文科应届一本上线率超过69%,二本上线率超过94%。 2014年柳铁一中优秀考生学类姓名分数名次文科吴可书672全区第一名韦紫影671全区第二名黄浇杨666全区第六名理科陈淇馨701全区第五名罗双700全区第八名杨舒涵697全区第九名2015年 应届一本上线人数909人,一本上线率80.59%。 应届二本上线人数1123人,二本上线率99.6%。 艺体一本上线人数10人,合计一本上线人数919人,合计上线率81.47%。 2015年柳铁一中优秀考生学类姓名分数名次文科凌志宇672全区第一名吴金华668全区第三名马瑞雅660全区第六名刘天然651全区第十五理科罗文阳714全区第二名吴澎以659全区第七名吴浪韬690全区第十一管大为685全区第十八(以上数据来源:2015年7月,该校官网报道 ) 学科竞赛 第十四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中,高2010级( 5)班学生贾彬彬获得一等奖。 第十七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中,高三(13)班贺棋炜同学获一等奖。 第30届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中,高三( 2)班胡陶钧同学获得银牌。 素质教育 2015年全国篮球机器人比赛中,校机器人小组的李岱儫、覃安之获得高中组“全国冠军”。 2015年柳州市中学生乒乓球比赛中,校参赛队员获得男子团体第二、第三,女子团体第二。 2011年,邵莹老师获“全国教育系统职业道德建设标兵”荣誉称号。 2012年,校长胡冬梅荣获柳州市“十佳校长”称号。 2012年,唐纯玉老师被评为柳州市劳模、柳州市十大杰出青年。 2014年,陈玲老师荣获“全区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 杜俊平,多次参加校、市、区级赛教课,获一、二等奖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其论文、教案、案例、调查报告获柳州市类重点课题,广西教育学会优秀研究成果评比一、二等奖。颜春丘,多次参加学校赛教课,获见习教师汇报课一等奖、赛教课一等奖、初级教师研讨课二等奖,其教案获柳州市A类重点课题三等奖,责任教育辩论赛优秀教练,柳州市创城先进个人。 孙会刚,2008年参加编写《阶梯物理》、《高中物理基本功训练》,已于2009年出版,2009年评为;柳州市送教下乡优秀教师; 2010年作为柳州市专家给全市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同年所带学生在27届物理竞赛中获全国决赛三等奖,两人获保送资格,2010年所在年级高考物理平均分广西第一。在各大报纸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李利红,曾在全区、全市上公开课,多篇论文获国家、市级奖励,课题研究“高中语文教学的人文教育”获市级奖励;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赛获优秀指导教师奖。被评为柳州铁路局优秀德育工作者,德育论文获市级奖励。 韦嘉滢,主持研究课题多个课题获柳州市教育科研成果评比三等奖,获柳州市优秀教师,柳州市五一巾帼标兵;柳州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广西中学生物教师基本功比赛三项全能一等奖。省级获奖论文5篇。 赵英明,论文多篇在国家级、省级获奖,奥赛辅导学生多次获奖,并多次被广西数学学会评为优秀辅导员称号。梁天霞,全国数学竞赛优秀辅导员;已有30多篇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奖。 校训:立德 启智校风:文明 友爱 俭朴 健康学风:勤奋 深思 求实 创新教风:准确 严格 耐心 善诱 《金色的摇篮》由两位老校友创作。歌词:走过春天走过秋天走不过魂牵梦绕的校园那竹鹅溪畔的歌声回荡着青春的岁月那思源池里清泉哺育了千万只飞燕啊,柳铁一中你是金色的摇篮啊,亲爱的母校我们为你骄傲骄傲地谱写赞美的诗篇走过山川走过平原走不过母亲怀抱的校园那明亮温馨的课堂点击着五彩的世界那腾飞雕塑的英姿展开了世纪的跨越啊,柳铁一中你是金色的熔炉啊,亲爱的母校我们为你祝福祝福你桃李芬芳的明天

北京航空贾彬彬发表的论文

中国卫星导航学术年会组委会专家介绍孙家栋,男,1929年生,辽宁省瓦房店市人,中共党员,运载火箭与卫星技术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空天研究院院长。1958年毕业于苏联茹可夫斯基空军工程学院飞机设计专业。历任国防部五院一分院火箭总体设计部研究室主任、七机部五院院长、航空航天工业部副部长,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科技委主任等职。现任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高级技术顾问、国家航天局特别顾问、总装备部科技委顾问。1999年荣获“两弹一星”功勋奖章。2009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得主。在中国的航天史上,孙家栋是中国第一枚导弹总体、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第一颗遥感探测卫星、第一颗返回式卫星的技术负责人、总设计师,是中国通信卫星、气象卫星、资源探测卫星、北斗导航卫星等第二代应用卫星的工程总师,是中国探月工程总设计师。刘经南,男,1943年7月生于重庆,汉族,湖南长沙人,研究生学历,196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武汉大学校长。主要研究卫星定位理论与应用、数据处理及相关软件开发。刘经南院士长期从事大地测量理论及应用研究与教学工作,在大地测量坐标系理论、软件开发和重大工程应用方面成就显著,特别是在GPS技术应用和工程领域有卓有建树。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前苏联等国家的全球定位技术发展以后,他全心致力于全球定位技术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应用的研究与教学工作,深入钻研GPS技术与思想,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独特见解的一系列理论方法,广泛应用于实际工作中隋起胜,男,1956年出生,1981年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曾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现任西安卫星测控中心副主任、载人航天工程载人航天工程着陆场系统总指挥。在“神舟”四号发射时,担任北京航天飞行控制中心北京航天飞行控制中心主任。“神舟”六号七号连任着陆场系统总指挥。沈荣骏,高级工程师。安徽合肥人。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毕业于解放军测绘学院。历任国防科委基地助理员、组织计划处副处长,国防科委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国防科工委研究所所长、干部学校校长,国防科工委副主任。是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90年晋升为中将。参加了导弹、卫星发射试验的技术计划工作。 航天工程管理与测控技术专家。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1958年毕业于军委测绘学院。曾任国防科工委副主任,现任中国载人航天工程、探月工程顾问,国防科技大学和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祖洪,男,1942年生,莆田莆田涵西街道青年街人。中国卫星导航学术年会科学委员会副主席、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工程副总设计师。1967年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七机部(即航天部)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从事技术研究。从此,他在中国航天事业工作近20年,其间于1984年任所书记、第一副所长。1991年,调任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空间科学学会副会长。1992年被评为航空航天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并享受国务院专家津贴。李祖洪主管中国几个型号卫星的研制、生产、发射、在轨运行,并担任国家重要、重点卫星型号发射总指导与调度。近年,由他主管发射的3个型号4颗卫星都发射成功并运行正常,其中为世人所熟悉的有中星22号、资源2号、北斗导航试验卫星等;他还指挥并参与发射神舟二号无人飞船。杨元喜,男,1956年生,江苏泰县人。大地测量专家。2007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1977年入郑州测绘学院,1987年获该校大地测量硕士学位,1991年在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获博士学位。历任国际大地测量协会第四委员会秘书,中国大地测量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测绘学报》编委会副主任、常务副主编等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德国洪堡奖学金获得者。主持完成了“2000国家GPS大地控制网数据处理工程”和“全国天文大地网与空间网联合平差工程”,使我国国家大地网控制网步入国际先进行列。出版学术专著2部,合著3部。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被SCI收30篇(23篇为第一作者),曾获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和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李济生是我国第一代航天测控科技工作者,主要从事人造卫星轨道动力学研究工作。196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天文系,此后,在西安卫星测控中心工作,曾任西安卫星测控中心总工程师。李济生曾获国家级和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多项,编著有《人造卫星精密轨道确定》和《航天器轨道确定》等著作与教材。1992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5年获首届中国航天基金奖,1997年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2000年获何梁何利科学技术奖。谭述森,男,1942年生于重庆开县。1960年9月入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现电子科技大学)雷达系学习,1965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北斗试验系统工程地面应用系统副总设计师、北斗系统工程副总设计师。从事卫星导航系统及应用研究20余年,主持完成了中国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地面应用系统和中国卫星导航增强系统的研制建设。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一项、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二等奖多项。发表专著有《卫星导航定位工程》、《广义RDSS全球定位报告系统》。樊士伟,男,中国卫星导航工程中心主任,研究员。1961年出生,1982年获郑州测绘学院学士学位,2001年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天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6年获国防科技大学国防科技大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主要从事航天工程的总体论证和项目管理工作,参与多项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重大专项论证工作,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屠善澄,自动控制技术专家。我国人造卫星工程开拓者之一。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创建人之一。1994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期从事导弹、卫星、载人飞船控制系统的研究、设计工作。为《东方红二号》试验通信卫星研制与发射试验做了突出的贡献。为促进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和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做出了重要贡献。长期担任兼职教授,首批博士生导师,培养了许多自动控制科技人才。梁思礼,梁启超之第五子,导弹控制专家。广东新会人。1945年毕业于美国普渡大学,获学士学位。1949年获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博士学位。1987年当选为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199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科技委顾问。历任国防部第五研究院研究室主任、副所长、七机部总工程师、通用测试设备总设计师、航天部总工程师、航空航天部科技委副主任、国际宇航联合会副主席等职。戚发轫,男,1933年生,空间技术专家,神舟飞船总设计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1957年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飞机系,分配到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工作。1976年调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从事卫星和飞船的研制,曾任研究院副院长、院长,同时担任过多个卫星型号和飞船的总设计师。2001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技术顾问,兼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宇航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际空间研究委员会中国委员会副主席。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第九、十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夏国洪,1939年10月生,江苏金坛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966年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导弹自动控制专业毕业后,任七机部二院26所技术员、工程师。1979年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任访问学者,后为美国加州大学自动控制专业博士研究生。1983年后任航天部二院二部研究室副主任、主任。1984年任航天部、航空航天部二院25所所长。1993年任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国家航天局)副总经理、党组成员。1999年后历任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科技委主任。兼任全国自动化学会理论委员会委员,全国企业家协会执行理事,中国宇航学会副理事长,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副理事长,清华、北航、华中、东南等大学兼职教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范本尧,男,1935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原籍上海市人,卫星总体技术专家。1958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通信卫星总设计师、中国宇航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导航卫星领域首席专家、导航卫星总设计师。负责研制成功卫星再入防热结构,突破了卫星返回时的复杂防热技术。主持研制了我国第一代通信卫星,在卫星总体技术、结构优化设计和抗空间电磁干扰等方面作出了成绩。主持研制了我国新一代通信卫星,制定了全新的卫星方案,采用了多项先进技术,达到了国外同类卫星先进水平。主持研制成功我国新一代导航定位卫星,制定了利用两颗静止轨道卫星实现区域导航定位的卫星方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和自主创新。并首次实现了“双星共位”运行。三十多年来主持研制了十多颗应用卫星,在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上发挥了指导和决策作用,为我国卫星工程作出了重要贡献。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三等奖1项,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6项。陈俊勇,浙江宁波人,1933年5月生于上海,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1955年考入天津大学土木系,后调归武汉测绘学院,1960年毕业于武汉测绘学院大地测量专业,1964年被录取为该校的研究生;1981年完成奥地利格拉茨技术大学卫星大地测量专业的学习,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测绘界的第一位博士。现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测绘局科技委员会主任。陈俊勇同志在几何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地球重力场参数计算及地球动力学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就和贡献。推导出大地测量中许多重要公式。他首次利用卫星大地测量资料对我国参考椭球定位进行详尽研究,为后来形成的我国“1980西安坐标系”作出了重要贡献;担任1975年我国珠峰高程计算组组长;主持推算和提供我国首次民用地心坐标转换参数并在全国采用;推导的世界“1980年大地参考系”全套参数计算公式被国际组织IUGG于1980年通过并采用至今,这是中国人首次为全球测量基准提供数学基础。他在建立、完善我国测绘基准、大地测量科技发展、完成国家重大测绘任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张履谦,雷达及航天电子技术专家,1995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早年研究雷达抗干扰为抗美援朝作出了贡献,并为中国电子对抗事业作了开创性工作。1957年从事航天技术工作,主持研制成功中国第一代地空导弹制导雷达装备了部队,并领导完成了其改进型号的方案设计,是60年代国防科研系统科技干部标兵。任总设计师研制了微波统一测控系统和超远程雷达,成功地用于中国第一颗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的测控。他参与中国多种卫星和航天型号的技术方案制订和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航天电子领域的工作,为中国雷达技术进步与航天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1985年获1项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997 年获何梁何利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张锡祥,1933年5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雷达对抗专家。195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雷达系。现任信息产业部第29所高级工程师、所长顾问。1999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雷达有源干扰领域的带头人,先后两次参加了对我国不明空情的分析,找出了原因并进行了实验验证。曾获得1985年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1990年一等奖、1997年二等奖,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各两项。发表论文50多篇,专著两部。整理内部资料约400万字,培养博士、硕士生数名及一批科研技术骨干队伍。曾获成都市、四川省、全国电子行业劳模和成都市优秀党员称号。闵桂荣,工程热物理学及空间技术专家。福建莆田人。1956年毕业于南京工院。1963年获苏联科学院动力研究所副博士学位。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研究员。1991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1992年被选为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1994选聘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从60年代起,长期从事空间技术工作。开创了空间热物理分支学科,解决了中国各类人造卫星的热控制等一系列科学技术问题,创造性地完成各次飞行任务。80年代,领导和主持了中国摄影定位卫星总体的研究和发展工作,以及返回式卫星微重力搭载试验的总体工作,完成空间飞行任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90年代,主持国家863计划航天领域工作,完成了大量创新科研成果。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工程热物理与空间技术专家,中国航天器热控制技术学科创建人之一。许厚泽,1934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歙县,大地测量与地球物理学家,1955年毕业于同济大学,1962年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理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毕业。许厚泽原任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院长、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从事近代外部重力场逼近理论研究。模型逼近方面,发展带约束条件的高逼近级高异常与垂线偏差统一逼近理论和截断误差估算;算子逼近方面,提出虚拟单层密度表示的概念。在中国开拓固体地球潮汐形变研究,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重力潮汐基准,发展顾及侧向不均匀性、椭圆、滞弹性、自转地球的潮汐理论,为在国际和中国建立大地测量学与地球物理学的交叉新领域——动力大地测量学作出了重要贡献。许其凤,1936年1月出生,是我国著名卫星导航定位专家,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8年从解放军测绘学院大地测量专业毕业留校执教至今。先后担任中国测绘学会大地测量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天文学会卫星动力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等学术职务。庄钊文,男,1958年6月生,福建省南安市洪梅人,国防科大77级学员,本科毕业后继续在国防科大读硕士研究生,1984年8月毕业后在国防科大电子技术系任教,1989年在北京理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副校长。长期从事目标识别、卫星导航定位等领域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主持“973”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863”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20余项科研任务,多项成果已直接应用于武器装备系统中,为我军武器装备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4项,全军及部委级科技进步一等奖9项、二等奖5项,全军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何梁何利基金奖和全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2005年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给庄钊文少将记一等功。已培养博士33人、硕士61人,1人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4人获湖南省优秀博士论文。叶叔华,女,著名天文学家。原籍广东顺德,生于广东广州。1949年毕业于中山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研究员,1981-1993年任台长。1980 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届、第五届副主席(现是荣誉委员)、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主席、第七届荣誉委员、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志愿者协会主席。第三届中国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委员。1998—2003年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主要从事综合世界时的精确测定和地球自转等方面的观测研究。50-70年代建立并发展了中国的综合世界时系统,在各天文单位的合作下该系统精度从1963年起一直保持国际先进水平。1978年以来组织中国各天文台参加国际地球自转联测并推进有关新技术在中国的建立,负责中国甚长基线射电干涉网的建设。90年代开拓天文地球动力学研究,负责“现代地壳运动和地球动力学研究”重大攀登项目研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发起和创建“亚太空间地球动力学”国际合作项目,1996年担任首届主席,1985年当选为英国皇家天文学会外籍会员。1988-1994年当选为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副主席。艾国祥,1938年生,196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天体物理专业。中共党员。历任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台长,北京天文台太阳物理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怀柔站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台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高技术航天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199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任1997-2000年度国际天文学联合会第十委员会主席。独立发明并主持研制的太阳磁场望远镜,获198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主持太阳磁场与速度场研究,其研究成果被评为1994年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一等奖。发明以双折射滤光器为基础的两维同时光谱仪,将太阳磁场测量方法连续推进了三代。主持研制的太阳多通道望远镜,获得1995年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1996年获何梁何利奖。王礼恒,1938年生, 导弹动力技术和航天工程管理专家。江苏省镇江市人。1962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曾任航空航天部总工程师、副部长,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科技委主任、研究员,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工程管理学部副主任。魏子卿,1937年4月15日生,河南省睢县人。西安测绘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测绘学会大地专业委员会委员。1960年毕业于郑州测绘学院,1981任副研究员,1984-1986年在美国俄州大学进修卫星大地测量,1987年晋升为研究员。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参与了多项国家级的重大课题攻关,是我国卫星大地测量学科的开拓者和学术带头人。1995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童志鹏,1924年8月12日出生,宁波慈溪(今属江北)人,电子信息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1946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1950年获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博士学位,1997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电子工业部电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部科技委常务副主任,兼任中国通信学会副理事长,是中国军事电子高新技术开拓者、奠基者与带头人之一。

男,32岁,右上臂刀割伤16小时。查体:T36.5℃,P80次/分钟,R18次/分钟,BP120/80mmHg,神志清楚,双肺呼吸音,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心律齐,腹软,无压痛,右上臂外侧纵行伤口长约4cm,边缘尚整齐,清创后,伤口不缝合,此时伤口内应放置的引流物是(请求答案和解释)A硅胶管B生理盐水纱条C烟卷纱条D乳胶片E乳胶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起源于1954年成立的航空冶金系,2001年建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下设材料科学系、材料物理与化学系、材料加工工程与自动化系、高分子及复合材料系。拥有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下设材料学、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加工工程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和信息功能材料、微纳米技术和材料结构失效与安全工程3个自主设置学科博士点。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本学院是航空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航空材料与结构功能实验室的建设单位。依托本学院建设有空天先进材料与服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特种功能材料与薄膜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聚合物基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民航安全技术和鉴定重点实验室、大型整体金属构件激光直接制造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商飞-北航民用复合材料制造中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十一五”期间,学院主持了包括5项国家及国防“973”项目、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基金在内的重大与重点科研项目40余项,获得包括“宽温域和耐腐蚀巨磁致伸缩材料及应用”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在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13项。学院拥有以钟群鹏院士、杜善义院士和徐惠彬院士以及3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5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为代表的一流师资队伍。现有教授36名,研究员1名,副教授24名,博士生导师37名(其中兼职博导5名)。形成了“超常服役环境金属智能材料”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群体、“高性能非平衡材料科学与技术”和“高性能金属材料激光制备与成型”教育部创新团队、 “先进高温材料与涂层技术”国防科技创新团队。自建院(系)以来,共培养了6800余名本科生、2200余名硕士生和520余名博士生。目前每年招收本科生150余名,硕士生160余名,博士生40余名,来华留学生10余名。本学院是全国最早进行“材料学科大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单位,拥有从本科生到博士生的全过程培养条件。近年来,获国家级和北京市教学成果奖多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含提名)4篇。拥有材料科学与工程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等10余所企业共建了教学实习基地。近5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本科生上研率达65%以上。材料学院以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一流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为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成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战略目标,遵循“十二五”规划总体部署,以提高质量、进步创新、强化特色为主线,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考研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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