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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与保护期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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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与保护期刊投稿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平整工程、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耕地集中,农田表面平整,耕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的要求,田地的规格和平整度应符合农业机械化生产的要求。灌排工程:通过实施灌排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干能灌、涝能排、涝能减”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完善灌排系统,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不低于90%,排水标准应不低于每十年一次。田间道路工程: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建设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系统,使田间与居民区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安全便捷的生活需求,平原地区的道路可达性应不低于95%,丘陵地区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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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巩固提升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一、项目申报原则

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应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顺序,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等。

二、项目建设内容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统筹设计建设内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方面,以及整合资金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聚焦提升粮食产能,综合配套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措施,同步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等。

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实施塘坝、坑塘等小型水源工程。支持旱作农业区、山地丘陵区开展高标准梯田建设,增强农田保土、保水、保肥能力。鼓励探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管理模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必须严格执行近期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我省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项目申报条件

1.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为新建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不同划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2.高标准农田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储备至项目库,且必须具备项目申报书。

3.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符合市、县农田建设规划;(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须征得项目区所在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建设高标准农田:(1)存在“非农化”及“非粮化”用地问题的地块;(2)属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中规定禁止立项的地块。

四、项目重点支持领域

1.严格执行“三区三线”政策,优先支持“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优先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脱贫攻坚重点县、革命老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是,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颂闹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建设,解除制约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农田基础设施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建设区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野缺罩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时,坚持节约土地、合理使用的原则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扮枯设,建成后农田基础设施占地率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湿地保护与建设期刊投稿

生态学报 环境科学 湿地科学我个人比较熟悉,觉得好投一些(相对上面三个),有一本《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挂靠在福建师大,算是不太出名的核心,但是那边有做湿地的老师,所以也有一些湿地文章发出来。但是是季刊,不知道会不会来的及如果楼主是实在急(比如毕业),那不如找个大学学报这种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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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陆地生态系统与保护学报》是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自然科学学术期刊。主要报道范围包括森林、草地、荒漠、湿地等单一类型生态系统的起源、演化、结构、过程和功能及其在恢复、管理、保护上的最新科研成果,也包括由不同单一类型生态系统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的相关研究成果,代表我国陆地生态系统与保护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育与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水平及研究进展。此外,期刊还通过学术发展动向评述、学术交流讨论、相关科技信息展示等方式,促进相关行业的科技、教育及生产发展,支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算是 普通 国家级期刊吧。算是二级吧。比其高的 有 国家级核心期刊。比其低的 有 普通省级期刊。中文期刊 也就这 3档吧。

农田建设新进展期刊投稿

《农民日报》、《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科技报》、《中国乳业》、《甘肃畜牧兽医》、《中国畜牧兽医》、《吉林畜牧兽医》园艺花卉类《中国蔬菜》 《蔬菜》 《中国园艺文摘》 《温室园艺》农学农作物类《中国农业气象》 《作物学报》 《中国种业》 《云南植物研究》粮油食品类《农产品加工》 《绿色食品》 《食品科学》 《中国食物与营养》林业类《中国林业教育》 《林业科技开发》 《中国城市林业》 《世界竹藤通讯》农资农机类《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包装与食品机械》《农民日报》、《中国农村经济》水产渔业海洋类《中国水产文摘》 《中国水产科学》 《中国观赏鱼》 《北京水产》农业报纸、杂志、农书1.报纸《农学报》《农学报》创刊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报社地址在上海。它是反映我国农业的第一份报纸。初为半月刊,翌年改为旬刊,每卷(期)25~30页,用连史纸石印。光绪三十一年终止,共出315卷。该报主持者有罗振玉、蒋伯斧等人。报道内容涉及农、林、牧、渔等,尤以蚕桑和茶叶的篇幅较大。《沪郊农民报》、《农民日报》《沪郊农民报》创刊于1950年初,1951年底停刊,1958年初复刊。四开四版,五天一期,后改每周出两期。由中共上海市委郊区工作委员会主办;主编田野。报道内容主要是上海市农村工作及农业生产等。数月后该报改名为《农民日报》,发行量10万份。由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办。总编许思潮、副总编田野。1960年上半年停刊,转办内部刊物《农村工作》。《解放日报市郊版》《解放日报市郊版》试刊于1978年7月1日,10月1日起正式出版,1987年底停刊。四开四版,周二发行。由解放日报社主办,历届负责人有贾安坤、龚心瀚、宋超等。报道内容有中共中央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农村的方针政策;郊区农村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的经验和典型;农民群众的关心热点和农事动态等。《上海农垦报》《上海农垦报》创刊于1982年。由中共上海市农场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主办。主编纪少华。该报四开四版、周报。主要反映上海农垦系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信息、经验等。《上海郊区报》《上海郊区报》创刊于1988年7月1日。由中共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办,总编朱振天。该报四开四版,每周刊出两次。主要反映郊区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就;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重要农事活动的动态等。1990年7月1日改名为《东方城乡报》。《上海科技报农村版》《上海科技报农村版》创办于1987年,由市农业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科协联合主办,主编姜聚光。主要内容为传播农业科技信息,报道农业科技新闻。1988年因《上海郊区报》创办而停办。2.杂志《农村改进》《农村改进》杂志创刊于民国23年(1934年)11月20日,由中华职业教育社附设漕河泾农学团编印。创刊号刊出了《参加第二次乡村工作讨论会的感想》、《沪西农村未来的危机》、《高桥农村改进区实习工作报告》、《沪西园艺场实习工作报告》等文章。只出刊一期。《土壤肥料与农业》《土壤肥料与农业》杂志创刊于民国32年(1943年)11月。季刊。该杂志为中国肥料普及会主办的农业学术性刊物,着重登载土壤、肥料方面的科技论文。主编铁明。刊出四期后停办。《化肥工业》《化肥工业》杂志初名《化学肥料》,创刊于1958年10月。月刊。1959年改名为《化工研究技术》,1960年又改名为《化学肥料技术指导》。1963~1965年,改名为《化工技术资料化肥专业分册》,双月刊。1966年起,又改名为《化学肥料工业》。1974年,定名为《化肥工业》。该杂志报道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微肥、叶面肥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施肥方法和肥料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成果,同时介绍国外化肥工业的现代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由化学工业部上海化工研究所主办。《上海农业科技》《上海农业科技》创刊于1971年5月。原名《农业科技简报》,半月刊。1973年3月,改名为《农业科技通讯》,月刊。1977年1月,定名为《上海农业科技》。1980年2月,改为双月刊。该杂志坚持普及与提高、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反映上海地区农业科技成果。由上海市农学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联合主办,主编徐开智。《科学种田》、《当代农业》《科学种田》,创刊于1972年2月,月刊。是一本集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刊物。主要介绍上海郊区及长江三角洲农村实行科学种田的新技术、新经验,同时,介绍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动态和基本知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出版社编辑出版。1987年,改名为《当代农业》。历任主编有施正书、黄彰栋、王模。1989年起转给江苏省农林厅编辑出版。《农药译丛》《农药译丛》创刊于1979年,双月刊。由上海农药研究所主办。主要介绍国外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动态和技术。主编王能五。《食用菌》《食用菌》创刊于1979年,双月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农业部农业局、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集团联合主办。该杂志着重报道食用菌生产、科研的新经验和新成果。主编张甫安。《上海农村经济》《上海农村经济》创刊1979年,季刊。1986年公开发行后改为双月刊。由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主办,主编陈锡根。该杂志主要介绍上海农村工作、农业经济的动态和经验。《上海农学院学报》《上海农学院学报》创刊于1983年5月,季刊。该刊是由上海农学院在编辑出版《上海农学院科技资料》的基础上办起来的,主要报道上海农业高等教学与生产相结合进行农业科学研究的成果。《上海农业学报》《上海农业学报》创刊于1985年2月,季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上海市农学会联合主办。主编徐新春。该杂志着重刊载上海农业科研和生产领域的科技论文,反映农业科研和生产的新成果。《杂草学报》《杂草学报》创刊于1987年,季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杂草研究会联合主办。主编张泽溥。该杂志主要刊出上海及全国农田杂草的调查、研究的动态和成果、农田杂草的防除经验、化学除草剂新品种介绍等。《上海蔬菜》《上海蔬菜》创刊于1987年,季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联合主办。主编陈恩平。该杂志报道上海及长江三角洲地区蔬菜科技和生产流通领域的新经验和新成果,指导蔬菜生产现代化建设。《上海农业》《上海农业》创刊于1988年,季刊。由上海市农业局主办。主编先后由王祖德、陈正玄担任。该杂志着重刊载上海农业生产的适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农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农业适度规模与农田设施建设、农林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新经验,指导郊区农业生产。国内相关刊物《大豆科学》 《分子植物育种》 《麦类作物学报》 《棉花学报》《中国棉花》 《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西北农业学报》 《西南农业学报》 《遗传学报》《遗传》 《玉米科学》 《园艺学报》 /《杂交水稻》 《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报》 《植物学报》 《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中国农业科学》 《中国水稻科学》 《中国油料作物学报》

这个刊物应该是可以的 刊名:《人文社科论坛》 英文名: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Forum 主管:北京人文社科研究院 主办:人文社科论坛杂志社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519/N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290-2598 邮发代号:8-519 出版:中国计量出版社 创刊年:1996年 本开:大16开 语种:中文 刊期:月刊 发行总代理:中国报刊发行局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信箱: 定价:10.00元(RMB)每期 订阅:邮局订阅 补充说明:凡在《人文社科论坛》杂志上发表文章的作者,杂志出刊后即赠1册样刊!

先写好题目再找到合适的发几率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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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与改造期刊投稿

<<新农民>> 《安徽农学通报》

据学术堂在发表农业论文时,需要结合论文内容,明确论文的主旨,论文的研究方向等,从而确定要投稿的期刊,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机构安排发表,当然需要是可靠的机构,确定其是正规的资质,再有老师安排投稿,并且按照审稿专家要求,对农业论文适当修改,使其符合发表要求,之后还会寄送给作者样刊,几个月后论文也可以在数据库查到,因此如果单位要求是论文上网,那么作者就要提前安排.下面我也在这里给大家推荐一些正规的农业类期刊:《当代生态农业》(季刊)创刊于1990年,主要提供当代生态农业研究的相关信息资讯.主办单位:吉林省农业生态经济学会出版周期.主要栏目:我国生态农业建设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生态建设与农业生态环境民族的前景、绿色食品与无公害农产品、植物保护研究,投稿见刊较快,需要投稿的欢迎咨询我们的编辑老师.《农家参谋》(月刊)创刊于1983年,是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服务农家发展的刊物.本刊始终坚持"面向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的办刊宗旨,不遗余力地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最新的致富信息,培育出了一批种植、养殖高手和市场经营能手,无数读者在《农家参谋》的指导下,摆脱了贫困,走上了富裕之路,成为致富带头人.

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一般4年更新一次,科技核心期刊目录近年来均每年更新一次。2.因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每年更新,在发表前要认真确认,一般连续三年以上都在科技核心目录内,可投稿发表。论文以出版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作为认定标准,如某期刊2014年属于科技核心,但文章是2015年发表出来,2015年目录取消该期刊,则该论文认定为非核心期刊论文。3.论文或论著须是在合法期刊上已经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论著,增刊、专刊、综合卷、会议专集、校样、文章证明等均无效。4.论文或论著需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网站上进行检索,检索结果须是期刊论文,检索结果为会议论文等情况不属于正规期刊,不能作为晋升聘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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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保护与管理期刊投稿

(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加强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要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目的是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而设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要求,就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 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效保护耕地。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制度保障执法。要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其次,要严格耕地执法。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 4.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服从城乡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化,才能更有效保护耕地资源。 5.全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就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缴足到位,从而抑制建设用地扩张,保护耕地。 6.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坚持公开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内容,让群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促使土地使用者自觉按规划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还要广泛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建立定期联系和监督网络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例题: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A.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B.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C.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D.耕地保护执法 E.土地统计 答案:ABCD 解析: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整理复垦管理、耕地保护执法。 (四)基本农田保护(熟悉) 1.基本农田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例题:关于我国基本农田的界定,下列说法最准确的是()。(2007年试题) A.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B.必须永久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C.符合最基本条件的耕地 D.产值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耕地 答案:A 解析:基础考核点。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所以,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一项政策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第一、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 (1) 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基本农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补充耕地,如没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1)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 注:复种制度(或叫做耕作制度)是指一年内,在同一耕地上,种植作物一次、二次还是三次,即重复种植作物的面积。复种指数是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 指某一地区,全年总播种面积和总耕地面积之比,它是衡量耕地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常用百分数表示。某农场有耕地1000亩,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500亩,则复种指数为150%(即复种制度为一年二熟),复种面积为500亩。复种指数愈大,说明耕地利用程度愈高。 (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参考下: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回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变化过程,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主要以定性研究的方式提出若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土地规划;修编;研究;江苏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04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江苏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找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14.7%,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0.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0.077%;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95%,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79%,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0.448%。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 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政府过度干预,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方上严重供给不足,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事实上,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土地利益,因为在中国的统计制度下,下级政府辖区内的经济增长成果同时也是上级政府的业绩评价标准。因此,只要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控制,而且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指导,土地规划实施失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就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主要时期来看,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目前,规划理论上,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含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等)。在这一体系下,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场)5级的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的职能、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各层级规划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进一步明确省内(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和内涵 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次概念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宏观规划,其职能和重点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近。基本内容应当是提出全省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提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协调全省性的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关系,提出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重点,宏观控制和体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多途径补充耕地目标,为下级规划提供控制依据和区域发展平衡的导向。 因此,从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功能上看,应当在完成空间规划功能的同时,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国土规划内容和功能的概念性规划。从全省的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容量和配置方向、方式入手,强化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产业结构、层次的横向关联关系研究,深化区域间空间概念基础上的战略性关联作用研究。 ⑵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 由于市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活动的管理需要,同时市本级规划不能完全担负起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发展协调功能,因此,应当弱化市级规划的功能。但在弱化市级规划的同时,应当突出和强化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通过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控制和协调发展空间的定位和规模控制问题。 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 ⑷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缺位,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脱节和不协调。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控制性规划的作用,但是总规毕竟不能代替详规。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为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功能和作用的规划设计层面的规划。 2、补充和深化规划体系层级间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大致介于相邻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带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指导性规划。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上,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架构下,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规划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土规划的分区域协调引导功能。 ⑴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之间的规划层次,其规划内容和方法侧重于空间规划。它是在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的地区的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进行地域分区,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确定的规划思路和方法,整合地区性的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点轴结构、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节点效应、 生产力布局(含第一、二、三产业)规划等区域性专业规划对各类用地的有效、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层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和人口布局和结构,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利用地域发展核心策略。 江苏省可以根据苏南、苏北、苏中,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高速沿线、农业主产区等分区域,进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和编制。 ⑵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之间的规划,主要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着重细化存量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工的不同功能性区域布局的控制性和引导性安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城市(城镇)规模、协调城乡过渡地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和时序的重要指导性控制规划,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为界限,针对已划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利用和范围之外的土地利用,着重分类别安排开发用途、方向、时序和强度。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10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5000比例尺。 ⑶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是对村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布局规划不同规划功能区域土地利用控制和引导安排的细化,是建设和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规划的具体体现。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大比例尺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空间问题的思考 1、当前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的失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既有规划发展空间的缺失 当前,对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地方对规划发展空间(增加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期望与上级的规划控制要求有很大的现实差距。基层总是反映现行规划不合理,表面问题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过多,基本农田保护率过大(而且在不断增加)。 其实,除了工业化、城市(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在高位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增量土地解决发展空间;但真正分析一下,在我们目前的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我们定义为因重大布局调整而需进行的原则性规划修改)的失误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代价是巨大的,失误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蒸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增加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率的上升。 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规划修改管理方式进行修正,否则规划修改次数越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率就增加的越多,规划建设占用空间就减少的越多。在规划修改时,应当对节余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对增加的耕地保有量要通过核减规划中的补充耕地控制指标达到平衡;对增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时储存调减,这是保证我们现行规划建设发展空间不减少的关键所在。作者1根据几年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时间,按照规划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拟订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其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并由作者2在江苏苏地源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规划修改具体业务工作中予以试用。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拓展建设发展空间的途径 从务实的角度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的其实是要为江苏省2005——20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找出发展的空间。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可以预见到——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核减现有和先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能性是很小的,希望国家下达江苏省大数量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是不切实际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将规划修编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达到我们的目的,同时又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的任务。 ⑴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据 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以下的几个文件中,可以找到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可以运用的能够为江苏省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拓展空间的途径和办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空间数量置换出来。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 其实,“挂钩”政策由来已久。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其中第二条“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在第四条 “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的做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什么当时没有用到现在这个称为“挂钩”的政策,就是因为“挂钩”周转指标的身份问题在当时无法解决。我们认为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否则就会产生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光有计划,没有落计划的空间,等于没有计划,挂钩是白忙。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该文件第一条“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这个规定允许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挂钩”政策的实施,其实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就为我们在规划修编中充分利用“挂钩”政策,通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相应在另外的区域换取规划建设空间扫清了政策规定上的障碍。 ③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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