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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keren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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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y's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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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39号裁判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发布两篇论文的国际级裁判杨宏峰 ,曾经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参与篮球、排球比赛吹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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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草泱泱

首先纠正一下,孙宝生不是中国篮球裁判,而是资深篮球专家,曾是《北京晚报》资深记者,报道中国篮球40余年。他也是“中国篮球新闻奖特别贡献奖”的首位获得者。在2022年8月25日晚,世界杯预选赛中国男篮惨胜弱旅哈萨克斯坦男篮后,发表5000字长文《中国男篮的问题与根源》炮轰中国篮协和篮协主席姚明,细数篮协和姚明的六宗罪,引起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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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8月6号

孙宝生先生抱怨男篮的问题,并指出俱乐部的主教练不应该是国家队的主教练,同时对比赛的问题一一分析可以说,它代表了球迷和媒体的声音,我们都担任过中国篮协新闻委员会委员,都是为中国篮球发展献计献策的人。希望能引起高层关注,及时止损!”很少有人能像孙宝生这样直白无情、千言万语批评中国男篮,尤其是中国篮协、篮球主席姚明、中国男篮主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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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舟创元

中国篮球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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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enderheyijun

背景非常强大。这名戏耍李春江的39号裁判名叫杨宏峰,曾经执法过北京奥运会的篮球比赛,知名度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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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隐居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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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猫猫410

CBA裁判又靠着自己的表演火了一把,其中的代表人物自然就是和李春江杠上的那名39号裁判。前几天的广厦击败广东的比赛后,李春江主动去找裁判握手,但是裁判拒绝了李指导,并且连续3次对他说:“我觉得你这样很不礼貌!”李春江什么脾气,当时头也不回地走掉了,而这位39号裁判还继续追着李春江说:“你很失态!”

从动图中可以看到,李春江左手拿着领带,右手主动伸出去想要和裁判握手,但是这位39号裁判将双手牢牢放在背后。有球迷觉得可能是李春江在比赛中抱怨裁判过多,导致39号裁判不满,也有球迷猜测可能是李春江上前握手的时候提前摘掉了自己的领带,并且拿在左手上,导致裁判不满。至于真相到底如何,可能只有这位39号裁判自己知道了。

握手风波结束后,这位39号裁判马上又吹罚了广厦的下一场比赛,在浙江广厦爆冷以110-112输给四川队的比赛中,裁判最后3分钟给了广厦队2次技术犯规,而且最后关头李京龙的三分球绝杀遭遇打手犯规,裁判也没有任何表示。

比赛时间当即走完,李春江找裁判申诉犯规,又是这位39号裁判,他告诉李春江:“我们会看录像回放的。”说完这句话马上就离开了现场,留下李春江愣在原地。李指导大闹技术台:“他告诉我他会看录像,会给我一个解释,他看了什么?三十几、四十岁的人了,说话不算数呢?有这样解释的吗?”当时技术台上的工作人员非但无法回答李春江的问题,很多人甚至都不敢看他一眼。

可以说这场比赛广厦队就是被裁判给黑掉的,而比赛结束后,这位39号裁判还继续戏耍了李春江一把,自己早早下班离场,让李春江一个人留在场地,说的难听一点,完全就是不尊重人,把李春江当猴耍。那么这位戏耍李春江的39号裁判到底是何许人也呢?今天我们就来揭秘一下他的身份。

CBA的39号裁判叫做杨宏峰,出生于1972年,今年已经48岁了,并非像李指导说的“三十几、四十岁的人”。杨宏峰是北京体育大学毕业的,曾经担任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篮球、排球项目的裁判员,并且吹罚了多场重要的乒乓球赛事,可以说是裁判界的一位全才。

早在很多年前杨宏峰就获得了国际篮联的资质,成为一名国际裁判,但是他吹罚的比赛真心不敢恭维。CBA的很多裁判都是兼职,杨宏峰也不例外,他还是一位中国人民大学的老师,拥有副教授职称,目前可以查到杨宏峰有2篇论文,分别是《篮球裁判员裁判行为主观研究》,以及《乒乓球课持拍徒手联系教法初探》。要我说这篇《篮球裁判员裁判行为主观研究》还真挺符合杨宏峰裁判的性格,因为他吹罚的比赛真的很主观。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2年,就有学生匿名评价杨宏峰副教授:“人有点愤青,但是个人挺有能力,貌似对教育没什么热情,打分还算比较公道。”

广厦球迷应该对杨宏峰的影响很深刻,早在2018年的CBA半决赛中,杨宏峰就黑掉了广厦的一场胜利。当时是广厦与山东半决赛的最后3分钟,广厦以111-106占据优势,刘铮在防守中有一个伸腿动作,丁彦雨航随即倒地,裁判给了刘铮违体犯规,山东队获得两罚一掷的机会。最终山东队神奇逆转了比分,而慢镜头显示,刘铮当时确实有伸腿动作,但是他没有碰到丁彦雨航,李春江的投诉也被无视,裁判根本没有去看录像回放。

有球迷可能会问了:反正是伸腿绊人,碰到与没碰到有区别吗?还真有!根据篮球规则,如果裁判认为球员有恶意犯规的动作,但是没有接触到对方球员的情况下,最多只能给技术犯规;如果裁判认为球员有恶意动作,并且接触到被侵犯球员了,就可以吹罚违体犯规。我们退一步讲,就算刘铮当时有恶意犯规的想法,但他没有碰到丁彦雨航,就不能吹罚违体,这就是一次罚球与两罚一掷的区别。

杨宏峰针对浙江广厦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从他当面指责李春江“很不礼貌”就能看出来,学生说的没错,此人确实很愤青。说别人不礼貌的时候,至少应该问问自己是否礼貌吧?而戏耍李春江就更说不过去了,作为裁判你可以告诉李春江那个球就是没犯规,也可以明确表示自己不愿看录像回放,有问题请找裁判中心投诉。但是杨宏峰先是答应了李春江看回放,接着扬长而去,这算什么?

以前球迷们讨论CBA裁判,都是说他们能力有问题,吹罚尺度有问题,也有球迷说裁判职业态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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