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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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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我翔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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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因为这样可以减轻学生的压力,也可以避免一些悲剧的发生,因为有很多学生会受这样的压力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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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帝织锦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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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雅的猫214

我是非常支持学校的这个举措的,因为在之前北京大学也曾经规定了申请北京大学的硕士学位也是不需要发表学术论文的。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都是我们国家最高级别的两座学府了,也是无数学子求学的梦想。而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改革一向也是国内大学改革的风向标,在清华和北大都做出这样的规定以后,将来国内的很多大学也会跟随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脚步取消申请硕士论文必须发表学位论这个规定,所以我觉得这是教育制度上面的一个重要改革,是这的支持的。

那么清华大学规定申请硕士学位不必发表论文有什么影响?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之前有一个新闻是天津大学有一位导师,他就是带着他手下的学生进行学术论文的造假。所以我觉得之所以硕士研究生是学术造假的重灾区,就是因为他们规定了申请硕士学位就必须要发表一些学术论文,所以这个样子的话,学生们都为了发表这个学术论文而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取消这个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术造假的风气。

还有一个好处呢,我觉得就是他能够减轻研究生的这种学业压力。因为我现在也是在写论文,我觉得写论文真的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从论文的选题开始,然后查找翻阅前人的文献,如果前人的文献和你的文献有相似的地方,那么你就要去改,你不能够和之前文献的一样。还要有你的创新点,所以说是一个非常难的工作。学生研究生他们每个学期都要发两三篇学术论文,所以我觉得这个压力是非常的大。在网上也有不少人说,考研究生最快乐的时候就是拿到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在往后都是被学术论文追着赶着,我觉得学生不应该承受这么大的压力。

184 评论

scropio123

个人觉得还是可以在全国推广的。毕竟已经在清华大学做出了榜样,而清华大学又是我国最高学府。这也可以让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人不必为论文而烦恼。

111 评论

内务府大总管

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工作通知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11〕2号)《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暂行规定》(校研字〔2016〕2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本学期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的程序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原文地址:

一、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范围

所有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包括普通硕士研究生、普通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

(二)审查程序

1.所有统招研究生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

2.本次所有申请人员须通过科研成果审核。学位申请人于3月17日至3月20日登陆新版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yjs.ahnu.edu.cn/login.html)提交科研成果,如无有效科研成果,请也在系统内按要求提交,相关导师请于3月22日前完成审核。以上工作逾期不完成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3.对于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建设办公室于4月27日至28日还将现场查验其学位申请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后)。

4.本次申请学位人员须缴清所有费用。各有关学院应根据《关于加强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通知》(校财字〔2007〕13号)精神,催缴申请学位研究生的欠费,对未能缴清相关费用的研究生一律不予论文评阅和答辩。

5.通过上述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二、学位论文评阅

(一)评阅时间

本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最后定稿时间为3月22日,制作与评阅工作一律在5月10日前结束。本次论文评阅工作将全部在线完成,结果由研究生院学位建设办公室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监控。

(二)评阅程序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论文评阅实行导师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学校外审四重把关。

1.导师审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首先交由导师审查把关。导师应确认该论文是在本人指导下所取得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做出明确评价。未经导师审查通过的论文不得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

2.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要对申请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内容及形式进行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4月1日下午5点之前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未按时报送的学院将默认为所有论文均通过学院审核。

3.论文相似性检测:学校将对所有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请申请学位者于3月22日至3月27日登陆研究生管上传论文电子版(pdf格式)。上传的论文将具体要求如下:提交的论文内容只需要包含标题、摘要、目录、正文及参考文献,不要提交封面和致谢等内容,以免提高检测相似比。同时,相似性检测合格的论文将直接参加“双盲”通讯评审,故提交的论文不得出现研究生姓名、学号、导师、科研成果及联系方式等信息。3月29日前,相关导师完成审核。三日内,研究生院学位办将把检测结果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导师、学院可在线查询。论文检测结果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处理。

4.学校外审:对于通过相似性检测的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将依据《规定》全部统一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通讯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其是否可以进入下一申请流程。

校内评审:

本次学位论文的校内评审工作,由各学院自行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安排,相关评审专家在线评审,评审工作须在5月10日前完成,评阅书由各学院自行导出、打印,并由专家本人签名,加盖培养学院公章后归档。

(三)评阅要求

提交评阅的学位论文一般应提交给相应学科专业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须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导师资格,博士学位论文必须送交博士生导师评阅。

三、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时间

各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应在5月25日前完成。

(二)答辩程序与要求

1.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请各学院于5月10日之前,将各学位点的学位论文答辩会的委员名单、时间、地点、答辩人员名单于学院网页公告,并将此网页链接提供给研究生院学位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将于5月12日前集中公告各学院答辩信息网页链接。此外,各学院应在答辩前一周将答辩相关事宜以海报形式向全校张贴公布。

2.各学院和各教授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答辩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杜绝学位论文答辩走过场、形式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以适当方式予以监督。

四、博士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报送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均以学院为单位集中报送,不接收个人送交。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复印件(原件请学院审核并注明符合条款),需提供成果封面、目录、著作版权页及论文正文。

(二)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请学院审核,下同);

2.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复印件;

3.全国外语和学科综合考试成绩网上查询单;

4.学院组织的申请学位综合课程考试试卷及学院关于学位申请的报告;

5.以安师大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6.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7.硕士学位申请书(含原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所做的政治表现鉴定)1份;

8.财务处入学缴费收据证明;

9.《安徽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

本文件所涉及表格请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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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咕噜嘟嘟

我认为这个在全国推广还是有点困难的,因为目前绝大部分高校都是通过学术论文而判断学生是否毕业合格,如果要改变这个的话,我觉得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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