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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姓名:张晓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杨震20100401中文摘要中文摘要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设定的理论基础是“妻子嫁妆优先偿还权”。
为妥善解决建筑工程领域中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包括该制度的权利属性、权利行使主体、债权范围、
1999年我国了《合同法》,并在第286条中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属于我国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内涵,对承包人的债权利益保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支撑。
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规范梳理2.1.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此权利具有以下特点:一、工程项目的增值以承包人的劳动为必要条件,但承包人却并未占有该工程项目,与留置权相区别;二、承包人无需登记就能行使该优先权,与抵押权相区别;三、该权利无需经过双方同意,为...
发包人为了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需要,可能会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这种承诺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和实务届存在很大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可放弃优先受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获得施工企业的工人和劳动者同意,才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
针对国内工业项目建设领域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款的问题,介绍《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阐述工业项目建设工程优先权在当前环境下的必要性,对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文章来源】:化工设计.2020,30(02)【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适用条件.我国合同法体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原创魏律师15995617516法观视界写在前面本期,通过回顾最近参与讨论的实际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来梳理一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的重要原则和裁判规则。一、定义及背景定义:建设工…
本条增加了“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句话,并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享有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需注意此处的“18个月”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其并不会因本次新冠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等而中止或者中断。
一何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