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己要找老板谈一谈,或者自己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到劳动局去劳动仲裁,这样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因为第1个月的工资肯定不会太多,但是如果与面试的时候讲定的薪资差别太多,可以去财务部门询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若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录用通知书并没有多少法律效力,你还没有就职签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人家就可以这么玩你,你有维权那点精气神,不如拿去抓紧时间再找下家,消费者维权都是千难万难呢,劳动者维权难度只会再上一个数量级。不合理的社会现实,那也是现实。
去找你们公司的人事再去谈论一下,或者是拿着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直接去劳动局提起诉讼,没有合同的话可以选择离职。
签订了合同可以告他,没签的就无法。
一般的公司都会这么做,合同上写的工资是当地要求的签订合同的最低工资,或者是工会联合会要求的。但是你仔细看合同里面,基本工资之后应该有一句话,可以理解为在基本工资的同时如果有表现好的话可以有一些额外的报酬。如果产生纠纷,你可以平每个月的工资条主张权益的,是没有问题的。现在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保险的,而是以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与比例缴纳,这样公司会省一些钱,避免些纠纷。(ps,保险缴费基数医疗和养老是不一样的,但是上下不会差很多,简单说就是你所在城市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没有社平工资高,按社平交,如果比社平高就按实际工资交)
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同某一特定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首先从功能上讲,二者就不能相互代替。其次,录用通知书作为具有要约性质的文书一旦发出,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效力,在吸引人才的同时,也将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动权交由员工决定。从内容上看,录用通知书的约定更为自由,劳动合同更加严格,二者也有着显著的差别。
不是,一般offer上的月薪都是税前工资。税前工资:每家公司的工资形式不一样,有些公司只有工资,没有其他任何补贴,有些公司分为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不管公司是以什么样的名义发放这些资金,只要是"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包括加班费、年终奖等,或者是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都是要综合来看的,这些资金的总和就是俗称的税前工资。税后工资:税后工资是税前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再减去个税得到的,即:税前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后工资。税后工资就是有些人所说的到手工资,其实是到帐工资。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般的公司都会这么做,合同上写的工资是当地要求的签订合同的最低工资,或者是工会联合会要求的。但是你仔细看合同里面,基本工资之后应该有一句话,可以理解为在基本工资的同时如果有表现好的话可以有一些额外的报酬。如果产生纠纷,你可以平每个月的工资条主张权益的,是没有问题的。现在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保险的,而是以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与比例缴纳,这样公司会省一些钱,避免些纠纷。(ps,保险缴费基数医疗和养老是不一样的,但是上下不会差很多,简单说就是你所在城市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没有社平工资高,按社平交,如果比社平高就按实际工资交)
签订了合同可以告他,没签的就无法。
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准,除非劳动合同里面的条款违法
你好,一般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一切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