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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回答于2018-09-14现今人们的生活到处充斥着大数据给我们带来的便利,那么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小编为方便大家特意搜集了一些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一:[1] 陈杰. 本地文件系统数据更新模式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2] 刘洋. 层次混合存储系统中缓存和预取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3[3] 李怀阳. 进化存储系统数据组织模式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06[4] 邓勇强,朱光喜,刘文明. LDPC码的低复杂度译码算法研究[J]. 计算机科学. 2006(07)[5] 陆承涛. 存储系统性能管理问题的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0[6] 罗东健. 大规模存储系统高可靠性关键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1[7] 王健宗. 云存储服务质量的若干关键问题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2[8] 余雪里. 金属氧化物pn异质结对光电响应与气体敏感特性的作用[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9] 王玮. 基于内容关联密钥的视频版权保护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0] 韩林. 云存储移动终端的固态缓存系统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1] 田宽. 宫内节育器用Cu/LDPE复合材料的表面改性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3[12] 聂雪军. 内容感知存储系统中信息生命周期管理关键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0[13] 王鹏. 低密度奇偶校验码应用于存储系统的关键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3[14] 刁莹. 用数学建模方法评价存储系统性能[D].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15] 符青云. 面向大规模流媒体服务的高性能存储系统研究[D]. 电子科技大学 2009[16] 王玉林. 多节点容错存储系统的数据与缓存组织研究

数字媒体在生活中的应用有:

1、文本与文本处理:

文字是一种书面语言,由一系列称为字符的书写符号构成。文字信息在计算机中使用文本来表示。文本是基于特定字符集成的、具有上下文相关性的一个字符流,每个字符均使用二进制编码表示。

2、数字视频:

视频是指内容随时间变化的一个图像序列,也称为活动图像或运动图像。常见的视频有电视和计算机动画。电视能传输和再现真实世界的图像和声音,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信息传输工具。

传播特性:

1、传播内容个性化:内容供应商将一部分生产内容的功能分出来,进行节目的社会化生产,这不仅使数字媒体的节目数量大大增加,节目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也增加了一些个性化很强的增值业务,使传播的内容更丰富多彩。

2、传播者推出个性化服务:数字媒体的传播者,有着高效性、易满足受众个性化需求等符合精确传播特点的信息传播特征。一般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优先推出用户最喜欢的节目频道,争取取得最高的收视率和订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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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知识产权保护期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越南数字版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数字媒体技术论文篇二 数字技术环境下传统媒体发展的再思考 摘 要:文章通过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对比研究,发现传统媒体虽然在信息形式及信息传播方面面临着新兴媒体的冲击,但在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易读性方面,传统媒体仍有着自身的优势。为此,传统媒体可通过媒体的构成形态、经营方式以及运作模式的重新调整,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策略。最后,文章还指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链以及网络信息平台等新的服务内容整合,以及资本运作手段的介入是传统媒体发展所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数字技术 传统媒体 新兴媒体 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10-03 一、引言 从媒体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来看,以互联网、多媒体制作以及光纤电缆通讯为基础的数字技术已经全面介入新闻传播领域,吸引社会大众利用新技术去共享信息和娱乐休闲;同时,网络远程通信技术的全面升级,也促使数字电视、车载移动电视、互联网媒体以及手机媒体等多种新媒体的出现,这为信息传播以及文化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与趋势。而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兴媒体无疑具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传播信息的快速化、内容的综合化以及主体的多元化都使得传统媒体的消费者在逐年减少,并使得新兴媒体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更为严峻地是,随着新兴媒体的全面扩张,传统媒体正面临着以下的连锁窘境:传统媒体消费者规模的缩减,导致传统媒体收益的减少;传统媒体收益的减少,进而导致传统媒体行业人才的流失;传统媒体行业人才的流失,又导致传统媒体传播内容质量的下降;传统媒体传播内容质量的下降,最后再导致传统媒体消费者规模的进一步缩减。与新兴媒体相比,传统媒体虽然有不足之处;但就传播信息的内容质量而言,在文字编排的严谨性与易读性方面,传统媒体也有着自身的优势。因此,传统媒体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地面对新兴媒体的挑战,力争做到与新兴媒体有限竞争与共存发展。 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对比研究 为了更好地把握传统媒体面临的现状,以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本文特选取了上海师范大学女子学院于2010年4月所开展的上海都市居民文化消费调研的部分数据,以对比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消费现状,从而发现居民在不同媒体选择上的消费分布,并为数字技术环境下传统媒体的发展提供决策的依据与支持。 本次调研以分布全市徐汇、静安等10个区的上海居民作为调研的对象,通过随机访问的形式完成。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0份,回收1713份,得到有效问卷1601份。在调研的样本分布上,男女的性别比例、年龄层次、教育程度、职业等级及收入水平等都进行了认真的甄别,并按照各年龄阶层的真实人口分布,以中青年作为调研的主要对象,从而保证了调研的数据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当前新兴媒体消费的现状。 (一)调研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1.调研群体的性别比例。从此次调研的性别比例来看,男性人数为766,占调研总体的47.8%;女性的比例为835,占调研总体的52.2%。这表明,女性的人数略占优势,但是从整体来看,男女双方比例接近,可保证本调研结论因性别差异而造成的内在误差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具体的男女比例分布结果可见表1-1: 2.调研群体的年龄层次。从此次调研的年龄层次来看,25岁-29岁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30%,为人数最多的群体;45岁-49岁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18.2%,为人数较多的群体。这表明,在调研的总体年龄分布上,中青年群体成为本调研的主体;一方面,青年人代表着社会消费的主流趋势,另一方面,中年人因社会地位及购买力使得自身群体成为最有可能的实际消费者,这也从侧面保证本调研的对象在年龄层次的分布比较符合社会消费的现状,从而极具参考的价值。具体的年龄层次分布结果见图1-1: 3.调研群体的教育程度。从此次调研的教育程度来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群体占据总体样本的48.4%,将近调研总体的一半比例;具有大专学历的群体占据总体样本的18.7%,与高中及以下学历水平的群体比例基本持平。这表明,本调研对象的整体教育素质较高,可以保证调研对象对本调研目的及意图的认知水平。具体的教育程度分布结果见图1-2: 4.调研群体的职业等级。从此次调研的职业等级来看,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公司或企业普通职员及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等初级职位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53%左右;机关或事业单位干部、企业或公司部门经理及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中级职位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30%左右。这表明,本调研群体在职业等级的分布上比较全面,各等级层次上的群体都有所涵盖,并比较符合社会现状中的职位等级分布情况。具体的职位等级分布结果见图1-3: 5.调研群体的收入水平。从此次调研的收入水平来看,4000元以下的较低收入群体占据总体样本的40%左右,基本与4000-7999元中等收入群体在总体样本中的比例持平。这表明,在居民收入分配上,上海保持着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合理消费结构,其在较高层次的媒体文化消费上的现状将具有典型性的代表意义。具体的收入水平分布结果见图1-4: (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阅读现状对比分析 在关于阅读“纸质报纸”与“数字报纸”时间的对比研究中,可发现有15.7%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纸质报纸,有17.7%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纸质报纸1-10分钟,有42.4%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纸质报纸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纸质报纸30分钟以上;同时还可发现有72.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数字报纸,有8.3%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数字报纸1-10分钟,有12.1%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数字报纸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数字报纸30分钟以上。这表明,在即时性信息的传播方面,可能是由于文字编排及易读性的原因,传统媒体比新兴媒体具有更大的阅读优势;同时,在需要对信息进行深入解读时,较多的调研者都会选择传统的报纸作为信息了解的渠道。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图2-1: 在关于阅读“纸质杂志”与“电子杂志”时间的对比研究中,可发现有26.1%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纸质杂志,有17.7%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纸质杂志1-10分钟,有40.3%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纸质杂志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纸质杂志30分钟以上;同时还可发现有64.6%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电子杂志,有5.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电子杂志1-10分钟,有13.6%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电子杂志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电子杂志30分钟以上。这表明,在延时性信息的传播方面,可能由于阅读易读性的原因,传统媒体仍是社会大众主要获取信息的渠道。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图2-2: 在关于收看“有线电视”与“网络电视”时间的对比研究中,可发现有16%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收看有线电视,有2.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有线电视1-10分钟,有1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有线电视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有线电视30分钟以上;同时还可发现有51.8%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收看网络电视,有2.4%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网络电视1-10分钟,有13.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网络电视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网络电视30分钟以上。这表明,在社会大众工作之余的娱乐休闲方式上,传统的收看电视节目消遣仍是其主要的娱乐休闲方式。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图2-3: (三)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消费内因对比分析 在关于不购买“传统图书”和“电子图书”的原因调查上,可发现因图书内容质量问题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0.1%,因价格原因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6.1%,因没有时间阅读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总体的20%,因网络可以下载的原因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总体的27.3%;同时还可发现因图书内容质量问题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30.2%,因价格问题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6.9%,因电子屏幕小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32.7%,因不了解电子图书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5.2%,因拥有传统图书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22.1%。这表明,传统图书在内容质量与易读性方面比电子图书更具优势,而电子图书在价格因素上更为占优。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表2-1: 在关于不收看“有线电视”和“手机电视”的原因调查上,可发现因节目质量问题而不愿意收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62%,因生活忙绿而没有时间收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9.2%,因个人兴趣而不愿意收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7.5%;同时还可发现因屏幕问题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36.3%,因价格因素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28.1%,因节目质量问题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6.7%,因信号问题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2.7%。这表明,对于传统的有线电视,社会大众更多的关注于节目的质量因素,而对于新型的手机电视,画面的可视效果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另外,对于新兴媒体的收费模式,因网络等新技术环境下资源免费的影响,消费者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付费收看习惯。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表2-2: 三、传统媒体的发展策略研究 通过以上的调研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新兴媒体的出现,人们的消费习惯开始发生转变,传统媒体在与新兴媒体比较中,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的内容质量、可信度以及易读性方面,明显占据着优势。另外,由于纸质媒体存在的稀缺性,通常情况下,越是稀缺的版面资源,其广告收入越高。因此,在传统媒体发展策略的制定上,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融合新兴媒体互动的多元化、即时性,并结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迁移等特征,寻求在内容和渠道上的创新,以提升传统媒体的竞争力。具体的策略建议如下: 1.媒体的形态应该将传统平媒与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结合起来。传统平媒是由信息的发布方决定信息的内容及形式,其核心价值在于其背后拥有强大的新闻报道团队,能挖掘新闻背后的信息,这不仅是信息,是知识和智慧。因此,传统媒体应在确保传统阵地不失的同时,利用数字技术力求内容及渠道的创新。 以IPAD这个数字出版平台为例,一线平媒纷纷出版IPAD版。如《时代》周刊的IPAD版,《国家地理》杂志的IPAD版。他们充分利用了IPAD的极具视觉优势的功能,对平媒内容组合进行了创新,这种创新给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视觉冲击。同时,平媒内容商和掌握数字技术的渠道商的结合也给内容提供商带去了丰厚的利益。 2.媒体的经营应该将付费化与免费化结合起来。传统媒体的业务模式主要是依靠营运收入及版面收费,与网络环境下免费享受的信息咨询相比,消费者无疑更愿意选择后者;因此,在媒体业务的调整上,传统媒体应大力发展版面收费的模式,并采用DM直投来进行发行,以应对新兴媒体免费模式的冲击。在版面收费模式的制定上,传统媒体应根据自身的定位,来选取是以广告版面的收费为主,还是以内容版面的收费为主;DM直投的发行商,也应根据自身消费者阶层,来选择是在公共场所免费发放,还是选择通过定点直邮或在目的地定点投放的方式去发放。 与此同时,传统媒体业务的部分免费化也不是意味着信息质量的下降,相反应根据现代社会的文化特征,针对自身媒体的受众,传播易于该受众群体接受并认可的“共同生活文化形态理念”。所谓的“共同文化生活形态理念”,不仅涉及到目标受众的性别、年龄及收入等浅层次的社会阶层信息,也应包括其相关的爱好兴趣、价值观念等信息综合形成的地理和信息轮廓;并通过此种“共同文化生活形态理念”的形成,来保持自身受众对媒体的兴趣及忠诚度。 3.媒体的运作应该将职业化与业余化结合起来。传统媒体在信息的采集上主要是依靠职业记者通过专业的设备来完成,而在数字技术环境下,业余人员可以简单地通过数码相机或手机等工具来完成对新闻信息第一手的收集。在信息来源的广度及参与度上,新兴媒体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在媒体具体的运作上,传统媒体应更多地吸引业余人士作为编外记者,以为其提供第一手的新闻线索,并推动自身向专业的纵深向发展。如传统媒体可设立新闻热线,或者在其网络版中设置上传区域,以为社会大众提供信息传播的平台,同时还将对质量高的信息提供者提供奖励,以激发其参与的兴趣与动机,并最终形成所谓的“肖像部落”。 在此“肖像部落”中,参与信息传播的成员,不限年龄与职业等外在的条件,仅以“有社会正义感与偏爱信息传播”作为肖像特征的最好表征;同时,也通过此种媒体信息来源方式的创新,以引导传统媒体从报道角度到新闻素材、从表达方式到话语形态、从外在形式到内在特征的深刻变革,并最终形成媒体文化的再次整合,以新形成的互动性“平民文化意识”去弥补传统单向性“精英文化意识”的局限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媒体的变革及新媒体的冲击带给社会的影响和改变是巨大的;而传统媒体也正在面临着新一轮的产业重组与整合。所谓的重组是指传媒的信息内容生产,读者定位以及运营模式都要更为准确与合理,并在广告投放上也要采取创新的理念,以保证媒体自身内容的独特性,从而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所谓的整合是指,传媒的发布方在信息的采集、编辑、传播及接受方式上进行重新的组合与再造,从而引发信息采编内容及方式的全新变化,并保证信息互动中主体的多元化,以最大程度地聚集消费者的参与。 尤其值得注意地是,传统媒体的变革,将会让许多既定的社会传统与管理控制体系需要再次的重新建构,而不能简单地采用传统的管理思想和体制去强制和保护传统媒体的发展,因为这很可能会抑制因新媒体的冲击而带给传统媒体的开放性和创造性,并让传统媒体丧失了一次通过产业的重组整合而完成自我调整过程的市场机会。另外,如何利用资本运营的手段将电子商务、物流信息链以及网络信息平台等新兴的服务内容整合进传统媒体的发展中,也是传统媒体产业面临的新课题,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女子学院 上海 200042) 看了“数字媒体技术论文文献”的人还看: 1.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论文 2. 数字媒体技术论文(2) 3. 浅谈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字媒体艺术的融合论文 4. 电子商务技术论文参考文献 5. 数字电视技术论文3000字

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前,对版权保护对象:图书、音像制品等传统作品的保护基本上通过相关法律和一定的机构来实行。新的环境下,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已难以解决上述问题,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

1.数字版权管理

DRM是指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在保证合法的、具有权限的用户对数字媒体内容(如数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正常使用的同时,保护数字媒体创作者和拥有者的版权,并根据版权信息获得合法收益,而且在版权受到侵害时能够鉴别数字信息的版权归属及版权信息的真伪。

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的DRM系统。根据保护的对象,可以分为针对软件的DRM系统和针对电子书、流媒体等一般数字内容的DRM系统;根据有无特殊的硬件,可以分为基于硬件的DRM系统和纯软件的DRM系统;根据采用的安全技术,可以分为基于密码技术的DRM系统、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DRM系统以及两者结合的DRM系统。

2.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1)密码技术。

密码技术旨在实现对数字内容的访问控制。具体做法是对需要进行版权保护的数字内容进行一定强度算法的加密,拥有密钥或权限的用户才能使用。

密码技术主要用于数字内容的保密性和可认证性的应用,主要为数字内容秘密性服务、身份认证、不可否认性认证、数据完整性认证等。

1)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应用于对数字内容进行保密。

2)数字摘要技术:内容提供者使用一定算法(如单向散列函数)对需要保护的内容生成一段数字摘要,并将这段内容安全存放。使用者在获取内容时首先使用相同的算法生成一段摘要,然后将其与获取的原摘要进行对比以验证数字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如果两段数字摘要相同则证明内容完整准确,如果不同则证明内容被篡改。

数字摘要技术应用于验证数字内容的准确完整性,用于验证购买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主要采用公钥密码体制,签名者利用自己的私钥对信息进行签名,验证者利用签名者的公钥进行验证。

采用数字签名的技术可以保护签名者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也可以保证签名者无法抵赖签署过的信息,同时也保证验证者也无法伪造他人的签名。

(2)数字水印。

基于密码技术的版权保护,权限、签名与受保护的数字内容通常相互分离,无法抵抗不良用户对数字内容版权的破坏,往往需要在用户端添加安全模块,如智能卡、DRM代理等,提高了用户成本,使得其实际安全性依赖于终端的安全性。而在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版权保护中,版权信息、权限、签名等都被作为水印嵌入到了数字内容中,与内容融为一体,如果要破坏他们的联系,就必须破坏内容的可用性,从而有效防止了不良用户对版权的破坏。

3.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应用

(1)访问控制。

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构成数字图书馆中对内容和服务进行访问控制的主要原因。访问控制服务提供了一种将多个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的机制。访问控制主要包括授权、认证、实施访问权限。认证的主要手段包括Password/ID,restricted IP和CA(Certifying Authority)三种。当主体对课题访问时必须考虑:访问是有限的,不宜在任何场合下永远保留主题对课题的访问权;遵循最小授权原则,不能进行额外的访问;访问方式应该予以检查,也就是说不仅要检查是否可以访问,还要检查允许何种访问。

(2)版权管理和计费。

第一代数字版权管理(DRM)主要通过安全和加密方法来解决未授权的非法拷贝,即锁定内容并限定它的发布权限于付过费用的用户。第二代DRM已经贯串了描述、识别、交易、保护、监测和跟踪的数字版权全部过程。在知识产权管理的三个重要模块中:产权创建、管理和使用,DRM定义了协作和交互操作模块的角色和行为规范,理想情况下这些模块将全部构件化。

参考文献

吕淑萍.2013.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管理实践与案例[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马海群.2011.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制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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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宁宁.2013.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王玉林,冯晶.2011.数字媒体的版权管理与控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

张茹,杨榆,张啸.2008.数字版权管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张志勇,范科峰.2013.数字版权管理与安全技术[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研究生论文发表视频侵权吗

把书上的文章读出来做成视频属于侵权行为,视频里面放纯音乐也算侵权。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论文抄袭侵权,一般追究民事责任。 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学风、教风的问题。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道德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环境;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纵容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 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不可以。论文正文里除了文字还可以添加图片,但是不可以添加视频。论文最主要的还是通过文字去说明你要论述的内容,也就是文字为主,另外,为了辅助读者理解,可以添加图片和表格,但是不能添加视频,因为目前论文的纸质内容是不能通过视频显示的。

央视电视剧频道改版研究论文

1998年6月1日,使用文字式透明版“CCTV-8”标识。2000年7月3日,中国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改版并更换新包装(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2001年7月9日,CCTV-8使用双线“CCTV”+勺标“8”的台标(注:2001年7月9日使用新包装并使用至2005年4月30日;勺标初期为实心,序号“8”初期为空心;后于2001年8月12日晚将勺标透明化、序号“8”改为实心)。宣传片使用央视其他频道统一的、黑色背景的勺标宣传画面,但在重大事件,重大赛事,春节等节假日,两会以及伊拉克战争期间,原来的老标志仍在使用。2011年1月1日,中国中央电视台对所有频道进行了统一的调整并更换频道标志,中国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的频道标志下方加上“电视剧”字样。 2015年8月17日,频道标识改为16:9形式,标清节目改为16:9横向压缩4:3形式。 1999年5月3日,并更换为第一版包装(使用至2000年7月2日)。该版包装开始使用由电影胶片组成的“8”字二级标识并搭配1998版双线美术字CCTV标识,用黑体标注频道名称。此版标识是CCTV-8使用时间最长的二级标识,之后的版本中仍保留该标识,直到2005年4月30日CCTV-8改版。2003年5月26日,再次更换包装,取消海外剧场、黄金强档重播,增加快乐剧场、环球影院、魅力100分(使用至2005年5月8日)。2005年5月9日,频道再次更换包装(使用至2010年)并实现24小时播出 ,黄金强档由原来的两集增加至三集,宣传片同时停用老版CCTV-8频道标识。新标识中,原有的勺标及频道名称字体缩小化,背景为棕红色胶片及电视剧画面。最初以弦乐为伴奏,后改为轻松快乐的音乐。2007年7月16日,频道更换包装,增加早间剧场,宣传片未作修改。2011年1月1日,频道再次更换包装(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取消每日佳艺、海外剧场,增加温馨剧场,同时开始使用“CCTV-8,好剧到您家”的口号。并实现每日24小时播出。2012年1月1日,频道再次更换包装(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同年4月30日,央视八套恢复海外剧场。2013年1月1日,该频道更换新包装,同时开始采用新口号:“天下好故事,尽在8频道”。2014年1月1日,该频道再次更换包装,增加原声影视。2015年6月1日,该频道再次更换包装,取消午间剧场,早间剧场、魅力剧场、佳人剧场各增加一集。2016年4月1日,该频道更换新包装,同时开始采用新口号:“为我停留,为你守候”。

1.请给我一些中央电视台关于的资料中央电视台是什么电视台 中国中央电视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视台,1958年5月1日试播,9月2日正式播出。 初名北京电视台,1978年5月1日更名为中央电视台,英文简称CCTV。 中央电视台是中国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是党、 *** 和人民的重要喉舌,是中国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当今中国最具竞争力的主流媒体之一,具有传播新闻、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是全国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国了解世界、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在国际上的影响正日益增强。 中央电视台现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内设16个副局级中心(室),包括办公室、总编室、人事办公室、财经办公室、机关党委、新闻节目中心、海外节目中心、社教节目中心、文艺节目中心、广告经济信息中心、体育节目中心、青少节目中心、网络传播中心、技术管理办公室、技术制作中心、播出传送中心;有3个直属处级单位,包括监察室、审计处、中国电视报社;以及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临时机构)。 中央电视台的直属单位包括: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1983年10月18日成立,国家级电视制作专业机构;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1993年划归,拍摄制作纪录影片,并为台承担节目制作;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科影制作中心),1995年划归,拍摄科教影片,并承担台节目制作,生产动画片;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1984年成立,为中央电视台全资公司,业务包括影视制作、节目销售、网络传播、广告营销、旅游开发、市场调查、实业开发等;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1995年成立,负责卫星加扰电视运营;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负责中央数字付费电视平台运营,负责中央电视台付费电视频道的市场化运营;中国爱乐乐团,2004年划归,为国内一流乐团。 此外,中央电视台开办有"央视国际"网站、《中国电视报》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电视研究》、《现代电视技术》等,拥有国内最大的广播影视音像资料馆(与广电总局共建)。 中央电视台目前已初步形成以电视传播为主业,电影、互联网、报刊、音像出版等相互支撑的多媒体宣传、广告经营和产业拓展的多元化经营格局。一、宣传状况 中国中央电视台现开办有16套开路播出的电视节目,并开通一个高清晰度电视试验播出频道。16个开路频道为综合频道、经济频道、综艺频道、中文国际频道、体育频道、电影频道、少儿·军事·农业频道、电视剧频道、英语国际频道、科教频道、戏曲频道、社会与法频道、新闻频道、少儿频道、音乐频道、西班牙语法语频道,内容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同时开办了12个数字电视付费频道和28个网络电视频道。数字电视付费频工程道包括风云足球、第一剧场、风云剧场、世界地理、风云音乐、怀旧经典、高尔夫·网球、CCTV-娱乐、CCTV-戏曲、央视精品、国防军事和女性时尚。 网络电视频道包括新闻、央视关注、纪录、旅游、历史、英语、杂技、电视剧、综艺、相声、气象、科技、美食、小品、音乐、体育、生活、卡通王国、时尚、京剧、少儿、经济、法制、教育、游戏、话剧、魔术、人物等。 近年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按照中宣部、广电总局的部署,中央电视台先后组织了一系列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如1999年国庆50周年、澳门回归;2000年迎接新千年、悉尼奥运会;2001年纪念建党80周年、北京申奥成功、APEC上海会议、中国足球出线、中国入世;2002年党的十六大、釜山亚运会;2003年伊拉克战争、攀登珠峰、抗击非典、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行;2004年 *** 百年诞辰、雅典奥运会、新中国成立55周年、澳门回归5周年、2005年科学发展观、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 *** 与新疆自治区大庆、“神六”飞行、“十运会”等。 在这些重大报道活动中,中央电视台均坚持了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制作播出了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电视节目,在广大电视观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充分发挥了国家电视台主力军的作用。 中央电视台拥有近40万小时的节目资源。 年播出总量为230248小时,平均每天631小时(包括北美长城平台节目,付费频道和高清节目频道);自制节目比例达73。 9%。 自1999年以来,面对国内电视市场的竞争,面对境外电视媒体不断的渗透,中央电视台坚持推进以"频道专业化、栏目个性化、节目精品化"的宣传改革,顺利完成了专业化的频道布局。2005年,中央电视台继“专业化”后开始实施“品牌化”战略,大大推动了节目生产和频道自身建设,并初显成效。 在频道建设方面,1999年开办电视剧频道;2000年开办英语国际频道;2001年开办科教频道、戏曲频道;2002年开办西部频道;2003年开办新闻频道、少儿频道;2004年开办音乐频道、西班牙语法语频道,并将西部频道置换为社会与法频道。同时,整合频道资源,突出专业频道特色,调整频道结构,各套节目不断完善改版,加强统一的包装、编排,业已形成以第一套节目综合频道为龙头的综合频道、专业频道门类日趋齐全,专业频道特色日益彰显,相互支持、互为补充的覆盖国内国际的频。 2.中央电视台的问题在哪里 零售业是服务业,零售业的顾客是购买者,传媒也是服务业,传媒业的顾客是观众。 传媒服务业同样需要服务标准,诸位中央电视台转播举世瞩目的世界杯,其解说员与主持人的服务流程与服务标准(主持、解说的流程与标准)存在严重的问题,问题在于其一,服务的流程不够完善,从现场的解说到信号的传递,应该有一个审核的过程,那怕是一分钟的延迟,也可以切换到另外一个评论员对其解说进行补充与替换,而不至于让不符合标准的信号传出;其 二、服务的标准存在问题,假如中央电视台对于体育节目主持人及评论员的解说与评论有明确的服务标准,比如嚎叫不能大于多少分贝,对于一个球队的褒贬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甚至设置一些服务的忌语,黄健翔事件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中央电视台不作一些关于服务标准的调整与改善,相信以后同样的事件还会发生。 三、中央电视台如何避免类似事件?黄健翔事件其实包括了这样的五个问题,暴露了中央电视台作为一个传媒服务者五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服务战略的问题,有没有将服务好广大观众与球迷作为中央电视台的一种使命与目标(有可能重视了广告主、忽略了球迷),其二是服务流程问题,有没有足够的人为前线的评论员提供信息、心理、情绪的服务;其三是服务的标准问题,就是我刚才说到的,既然微笑规定露八颗牙齿,解说也应该规定多沙分贝;其四是一个服务评核问题,现在有了时候的评核,但是缺少了事前的、事中的评核,你不能控制过程,你就不能改变结果。 其五是服务的学习成长问题,象黄健翔这样的评论员,一定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与学习,学习关键时刻的服务标准与控场能力、控制情绪的能力,如果这些都做到了,我相信中央电视台不会再出现黄健翔事件类似的服务事故。 3.央视的生活小妙招能给我个文本吗 家具变新 1,用一块蘸了牛奶的布擦拭桌椅等家具,不仅可清除其污垢, 还可使家具光亮如新。 2,用半杯清水加入水量1/4的醋, 用软布蘸此溶液擦拭木质家具, 可使家具重现光泽。 3,木制家具用久了漆面会失去原有的光泽。 对此, 可泡一大杯浓茶, 晾凉后, 将一块软布放入浸透, 用其擦洗家具, 一般擦拭两三次可使家具恢复原有面貌。 家具擦伤消除法 如果家具漆面擦伤, 未触及漆下木质,可用同家具颜色一致的蜡笔或颜料,在家具的创面涂抹, 覆盖外露的底色,然后用透明的指甲油薄薄地涂一层即可。 家具陈列设计法 常有人迁进新居为放置家具大费周折, 这样摆不舒服, 那样放不顺眼, 有时甚至还会擦坏家具表面的油漆。 遇到这种情况, 可先丈量出居室面积,再按比例缩小, 画在纸上。 然后将家具按同比例缩小, 画在硬纸片上, 再一一剪下。 最后将剪下的家具纸片在居室图上反复摆放, 选择最佳位置, 一次性摆妥, 既省时又省力。 家具钉钉防裂法 在木制家具上钉钉子, 要避开木料端头是直线木纹的部位, 以免木料劈裂。 家具蜡痕消除法 蜡油滴在家具漆面上, 千万不要用利刃或指甲刮剔, 应等到白天光线良好时, 用一塑料薄片双手紧握, 向前倾斜,将蜡油从身体前方向后慢慢刮除, 然后用细布擦净。 家具烧痕消除法 烟头、烟灰或未熄灭的火柴等燃烧物,有时会在家具漆面留下焦痕。 如果只是漆面烧灼,可在牙签上包一层细纹硬布, 轻轻擦抹痕迹,然后涂上一层薄蜡, 焦痕即可除去。 若是烧焦漆下木质, 此法也无能为力。家具水渍痕消除法 水滴在家具上, 若不立即抹干, 会泛起水渍痕印。 对此, 可用湿布盖在痕印上, 然后用电熨斗小心地按压湿布数次, 痕印因遇热蒸发水分而消失。 家具烫痕消除三法 装有热水、热汤的杯盘等, 直接放在家具漆面上, 有时会留下一圈白色烫痕。 一般只要用煤油、酒精、花露水或浓茶水蘸湿的抹布擦拭即可。若烫痕过深, 可将毛巾浸过温水拧干, 滴上少许氨水,再用手掌摩擦毛巾, 使氨水布满手掌,然后用手掌轻轻而迅速地拍打烫痕,最后再涂上一层蜡。 这样, 便可消除烫痕。用碘酒在烫痕上轻轻擦抹, 或涂上一层凡士林油, 隔两天再用抹布擦拭, 烫痕可消除。 家庭厕所便池防臭法 在便池里放一个直径约14厘米的儿童玩具皮球,即可阻止臭气上升外溢, 且不影响便物下排,效果很好。 家庭洗涤地毯 用300克面粉, 精盐和石膏粉各50克,用水调和成糊, 再加少许白酒, 在炉上加温调和, 冷却成干状后, 撒在地毯脏处, 再用毛刷或绒布擦拭, 直到干糊成粉状, 地毯见净, 然后用吸尘器除去粉渣, 地毯就干净了。 家用节热装置 量一量自家平底铝锅或烧水壶的最大直径, 在平底饭锅外面加一个与锅壁保持5毫米空隙的金属圈(金属圈的直径比锅壶最大直径略大1厘米), 金属圈的高度3~5厘米。 煮饭时, 饭锅放在金属圈内。 这样, 就能迫使煤气燃烧时的高温气体, 除对锅底加热外, 还能沿锅壁上升, 热量得到充分利用。 据测试表明, 可节省煤气8%左右。 家用万能胶从底部取胶好 家用万能胶从上部挤用, 用完虽将盖子拧紧, 但下次用时常因孔被凝固的胶封死, 很难再挤出胶来, 如从管尾取胶, 用完再把管尾卷好, 胶不会凝固, 以后再用十分好使。 家中无人时的浇花 如外出办事十天半月不在家, 没人浇花。 这时, 可将一个塑料袋装满水, 用针在袋底刺一个小孔,放在花盆里, 小孔贴着泥土,水就会慢慢地渗漏出来润湿土壤。 孔的大小需掌握好, 以免水渗漏太快。 或者在花盆旁放一盛满凉水的器皿, 找一根吸水性较好的宽布条, 一端放入器皿水中, 另一端埋入花盆土里, 这样, 半个月左右土质可保持湿润, 花不致枯死。 简易天线 如果你的电视机还未配室内天线, 可将废灯管一头接在电视机后边的天线处, 另一头不接, 把灯管横竖放都行, 调动灯管, 直至屏幕图像清晰。 减少冰箱结霜有妙法 冰室化霜擦干后, 在冰室内壁及外壁均匀涂一层食用油, 可使冷冻室4个月左右不长霜。 减小冰箱噪声 冰箱工作时常伴有声响, 夜间噪声更会影响人们的睡眠。 可采用以下办法加以消除:临睡前30分钟, 打开箱门将温度控制器旋钮转到接近强冷点的附近位置, 如2℃左右, 然后关好冰箱门。 入睡前, 再将冰箱门打开,将温度控制器旋钮由原来的强冷点重新转到弱冷点的位置, 如8℃左右,然后关好箱门,这时制冷压缩机应停止运转。 经过两次温度调整,冰箱内温度的控制器则由温度较低(冷藏部位2℃左右)状态, 提高到温度较高(冷藏部位8℃左右)状态,间隔1小时左右, 又由停止运转状态重新开动为运转状态。在这样长时间的安静环境下,一般人便可以进入熟睡状态, 即使制冷压缩机再启动, 其影响也相对减少了。 4.介绍一下央视主持董卿 姓名:董卿 性别:女 身高168cm 董卿,一个从春天里走来的女孩,如同三月清徐而不失绵厚的风,清纯靓丽中饱含着优雅与端庄。 涵蓄内敛的气质赋予了她收放自如的大气和沉稳,以及一份积淀了淡定与自信的美丽。学院:上海戏剧学院电视系节目主持人专业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古典文学专业担纲上海卫视的《上海大剧院》、《新上海游记》、《从星开始》、《亲亲百家人》等自办节目主持人;曾任上海东方电视台文艺部主持人先后主持过《流金岁月》、《相约星期六》等栏目和数十台大型综艺晚会; 2000年12月被评为"第三届上海十大文化新人"、"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 2001年荣获第五届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金话筒"奖;专业论文《论主持人在谈话节目中的倾听艺术》获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播音学研究委员会第十届优秀播音、主持论文二等奖;主持作品《视听满天星》获一九九八年度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写作、英语成绩均为优秀,具有英语同声翻译的能力。 董卿,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电视系节目主持人专业。其主持风格清新大方,富有文化底蕴,现代感强。 董卿不仅擅长主持风格鲜明的各种栏目,担任大型晚会的主持也是游刃有余,被上海电视届行内人士评为“上海最具潜力、最有观众缘的电视节目主持人”。 1996至1998年,董卿任上海东方电视台文艺部节目主持人。 先后主持过《流金岁月》、《相约星期六》等栏目和数十台大型综艺晚会。1998年6月,调入新成立的上海卫视,担纲上海卫视《视听满天星》、《上海大戏院》、《新上海游记》等几档风格迥异的自办节目主持人,进一步展现了个人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000年初上海卫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我最喜爱的上海卫视节目"评选活动中,她所主持的几档节目均进入了前十名。 在1999至2001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她还参与主持了“上海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文艺晚会”、“上海市2001年新年音乐会”、“第二届上海国际艺术节开幕式暨音乐会”等几十台大型文艺晚会,体现出较高的语言水准及现场驾驭能力,受到观众和专家的肯定。 2000年12月她被评为“第三届上海十大文化新人”、“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 董卿,一个从春天里走来的女孩,如同三月清徐而不失绵厚的风,清纯靓丽中饱含着优雅与端庄。 涵蓄内敛的气质赋予了她收放自如的大气和沉稳,以及一份积淀了淡定与自信的美丽。 董卿:从嘉兴走向“春晚” 一 2005年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对于嘉兴观众来说是倍感亲切。 也许许多人还不知道,这台“除夕大餐”的主持人之一董卿,是一位从嘉兴走出去的姑娘。 2月26日,刚主持完央视元宵晚会的董卿,又赶到上海音乐厅,摘走了“2004年度最佳女主持人”的桂冠。 27日下午,趁她在上海家里稍事休整的机会,记者拨通了她家里的电话。 出生在上海的董卿,随父母转辗安徽,1985年来到嘉兴,在嘉兴一中完成了中学学业。 嘉兴成了她一生中难忘的第二故乡,前年嘉兴一中百年校庆时,还特地作为佳宾邀请她回母校。 1993年,董卿进入浙江有线电视台,开始踏上主持人之路。 两年后,到上海东方电视台,再到上海卫视,随后又跨入中央电视台。12年主持人生涯,董卿完成了人生的跨越。 “对于董卿来说,每一次跨越都是一次超越自我的过程。”熟悉董卿的人如此评价。 因为她在每次“起跳”时,正是工作得到普遍认可的时候。 1993年,董卿毛遂自荐进入刚成立的浙江有线电视台,走出了主持人人生的第一步。 由于浙江有线电视台处于初创阶段,当时董卿除了主持节目外,还要自己撰稿、剪辑甚至充当制片人的角色。“在杭州的工作使我从电视的‘门外汉’开始熟悉并爱上了主持人工作。” 其间,董卿主持的一个节目还获得了全国一等奖。 董卿的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赏识。 当她正被普遍看好的时候,199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面向全国招聘节目主持人,董卿决定去应聘,结果在六七百名竞聘者中脱颖而出,进入东方电视台,开始了主持人人生的另一起点。 二 天道酬勤。 1998年董卿在东方电视台开始主持《相约星期六》,这个大陆版的《非常男女》以新颖的样式,幽默风趣的台风,迅速席卷申城,董卿随即家喻户晓。 2000年,因工作出色,董卿获得了“第三届上海十大文化新人”、“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 事业蒸蒸日上之时,董卿却作出了让朋友们大吃一惊的决定:放弃黄金栏目,加盟刚刚起步的上海卫视。 一切归零的董卿,在上海卫视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其间,最引人注目的是2000年元宵的那场“上海—悉尼双向传送音乐会”。董卿在悉尼全部用英语主持音乐会。 这一次,她的不俗表现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好评。因此,2000年她获得第五届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金话筒”奖。 就在董卿寻求新的突破时,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即将开播的民歌节目《魅力12》向她发出了邀请,在作出放弃上海、飘向北京的决定之前,董卿北京、上海两边飞了将近一年。 是继续两边兼顾,还是离开生她养她、培养她成长壮大的上海,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从头越,董卿在犹豫中有了决断。 三 2003年深秋,董卿北上。 5.中央电视台在历史上有哪些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电视台。 其前身是北京电视台,1958 年9月2日开始正式播出。1978年5月1日改为现名(英文缩写为CCTV)。 当时中央电视台有三套节目。第一套综合节目面向全国。 包括新闻节目、体育节目、专题节目、服务节目、教育节目、文艺节目,各类节目共有近30项栏目,其中《新闻联播》、《体育之 窗》、《祖国各地》、《动物世界》、《为您服务》等栏目享有盛誉。同时还大量播出电视剧、故事影片。 教育部和广播电视部合办的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节目也在第一套节目里。第二套、第三套综合性节目面向北京地区。 如今,中央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等都有 巨大发展。 6.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知名栏目 -新闻频道有哪些节目?6个日播栏目和10个周播栏目 6个日播栏目是《新闻会客厅》、《央视论坛》、《每日国际观察》、《社会记录》、《法治在线》、《共同关注》。 10个周播栏目简介: 《数字观察》,时长25分钟,每周六播出,一个以演播室为主体的谈话节目,设置主持人、报告方、专家、被调查者等几个角色。 主要是围绕调查报告,针对数字进行解读、分析和交流。 《每周质量报告》,时长25分钟,每星期日播出。主持人章伟秋串场,在关注产品质量的同时,还在人的生存质量、服务质量、生活质量、消费环境质量和经营环境质量等方面给予关注。 《声音》,时长25分钟,每周日播出。 敬一丹主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是推进立法监督、促进民主协商的重要途径,作为新闻资源,同时具有较为广阔的开发前景。 栏目选择适合央视传播、便于电视表现的议案、提案制作成新闻专题节目。 《面对面》,时长35分钟,每周六、周日播出。 这是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推出的一档长篇新闻人物专访节目。 《中国周刊》,时长45分钟,每周六播出。 对一周国内新闻进行综合梳理、回顾,主持人为白岩松,栏目还将积极尝试男女主持人共同主持的新方式。 《世界周刊》,时长45分钟,每周日播出。 让来自电视、报刊、网络的信息与观点在此汇聚、包容、结合,借助多媒体的表达方式,传达尽量丰富而多元的声音。 《文化周刊》,时长25分钟,每周日播出。 聚焦一周文化热点,挖掘一周文化细节,引发受众文化思考,理性引领文化潮流。 《财经周刊》,时长25分钟,每周日播出。 *** 一周国内外重大财经新闻,共分“一周财经新闻回顾”、“专家点评”、“财经观察”、“财经人物”、“数字财经”、“媒体链接”、“下周提示”等七个板块。 《体育周刊》,周日播出,分为午间版和子夜版,分别在13:35和00:40播出。 《海外速递》,时长25分钟,每周六播出。 《海外速递》栏目旨在充分发挥中央电视台驻外记者的资源优势,透过他们的观察,观众可以在了解具有国际影响的时事新闻的同时,对国外的社会、文化等侧面有更多的了解。 背景:回顾世界电视发展史,1928年9月美国开始电视试验,1980年6月,世界上第一个全天24小时播出新闻的有线电视新闻网(简称CNN)开办;1936年11月2日,英国广播公司(BBC)正式播出成为世界电视诞生日,1997年11月BBC开办了24小时新闻频道,其间经历了61年;中央电视台和中国电视事业同龄,始于1958年5月1日,2003年开播24小时新闻频道,其间经历了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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