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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上的工资签合同时可以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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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上的工资签合同时可以更改吗

有没有谈试用期的事情,假如没谈新人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按正式待遇80%扣发。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在真正确定劳动关系之前,你都是可以选择去其他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成立,因为你并没有开始上班,所以也不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的,你只需要赶紧跟这家单位打个招呼,以免耽误他们再找其他合适的人。

签订了合同可以告他,没签的就无法。

LZ:录用通知书发出去以后,企业单方面撤销约定,在法律上成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劳动者证明因为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比如劳动者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等,给劳动者就造成了损失,那么企业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蕊)

拿到录用通知书未签合同前可以不去上班吗

这个要看公司的要求了,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小公司不会在意这些的,如果是大公司可能会被拉倒黑名单的,认为你的不是诚信的,下次也不会在招收。

我也有这样的苦恼。

录用通知书上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样

首先自己要找老板谈一谈,或者自己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到劳动局去劳动仲裁,这样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因为第1个月的工资肯定不会太多,但是如果与面试的时候讲定的薪资差别太多,可以去财务部门询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若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录用通知书工资2700劳动合同工资2270

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同某一特定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首先从功能上讲,二者就不能相互代替。其次,录用通知书作为具有要约性质的文书一旦发出,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效力,在吸引人才的同时,也将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动权交由员工决定。从内容上看,录用通知书的约定更为自由,劳动合同更加严格,二者也有着显著的差别。

不是,一般offer上的月薪都是税前工资。税前工资:每家公司的工资形式不一样,有些公司只有工资,没有其他任何补贴,有些公司分为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不管公司是以什么样的名义发放这些资金,只要是"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包括加班费、年终奖等,或者是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都是要综合来看的,这些资金的总和就是俗称的税前工资。税后工资:税后工资是税前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再减去个税得到的,即:税前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后工资。税后工资就是有些人所说的到手工资,其实是到帐工资。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录用通知书上的工资

按照《公司法》和《劳动法》二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给员工发放工资,录取通知书不具有权威性,应该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薪酬制度来发放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上,明确规定工资是3000+2000(绩效工资),并且没有特殊说明的话,那么实际公司每月从2000元中扣除部分,而不全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上,规定了工资是3000+2000(绩效工资),但是依据绩效工资的完成情况发放2000元绩效工资的话。那么要看具体的绩效工资是如何规定的,是否达标,倘若已经达标,但是公司依旧扣除部分绩效工资的话,是不合法的‘换言之,如果你未达标的话,公司扣除部分绩效工资,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依据本题中的说法,实际公司每月都会扣除一部分的话,里面肯定是有问题的,要分析一下,然后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展资料:仅对员工个人既定绩效工资额度进行考核和分配如果公司无法按经营效益或其它科学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但员工已有既定绩效工资额度(默认该额度有效合理)的情况下,本方案仅能对该额度进行考核,即: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员工考核系数该方案中,员工的绩效工资既不与公司效益挂钩,也不与部门业绩有关,仅取决于自己的考核系数,除非他的考核成绩在100分以上,否则,很难拿到既定绩效工资的全额。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考虑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挂钩假设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效益或其它科学方法核定公司每月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则可在上述方案一的基础上,让员工的绩效工资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挂钩,分配方式如下: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员工考核系数×公司效益系数其中,公司效益系数=月公司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公司既定绩效工资总额公司既定绩效工资总额=∑(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该方案中,员工的绩效工资虽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但仍与部门业绩有关。在暂时无法按这种方式的预算和核算的情况下,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可先由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月度目标和效益的实现情况直接核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绩效工资

按照《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给员工发放工资,录取通知书不具有权威性,应该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薪酬制度来发放工资。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上,明确规定工资是3000+2000(绩效工资),并且没有特殊说明的话,那么实际公司每月从2000元中扣除部分,而不全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上,规定了工资是3000+2000(绩效工资),但是依据绩效工资的完成情况发放2000元绩效工资的话,那么你要看具体的绩效工资是如何规定的,你是否达标,倘若你已经达标,但是公司依旧扣除部分绩效工资的话,是不合法的‘换言之,如果你未达标的话,公司扣除部分绩效工资,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依据本题中的说法,实际公司每月都会扣除一部分的话,里面肯定是有问题的,要分析一下,然后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否合法,需要更多的证据作为依据。一、绩效工资的定义: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二、绩效工资是以绩效好坏为计发前提的,意味着合同中约定的绩效工资,最高可以全发,最低可以一分钱都不发。三、绩效工资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相关制度就可以执行的,必须与劳动合同一致,意思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最高标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列明绩效工资,后续也没有就绩效工资一事明确变更劳动合同(实践中单位可以通过通知签收等方式,明确工资中有一部分是绩效工资,可以按比例发放,以此作为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三、并非合同这样约定就完全以此为依据,还必须公司有切实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实际执行的流程、考核数据留存,否则公司在这方面无法举证,实际绩效工资少发了,和故意克扣员工工资没有什么分别。通过以上所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可以判断是否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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