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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70606
理论上说是可以反悔的。如果当你所邀请的公司给你发了入职邀请之后,你已经回复确认了,那么从正常的渠道上说,你就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去公司上班,但是如果你又觉得不太合适,那么需要反悔,这种你要及时的和公司人力经理进行沟通,并且说明自己的原因,求得自对方的谅解,一般来说是可以反悔,但是尽量不要这样做。拒绝入职后果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去报到,就可以认定其同意了要约内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业以应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岗位不存在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接受了offer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对方没有接受的话,就不必承担责任。
通知书作为处于缔约阶段之合同关系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随意违约撤销,不仅是一种违背《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更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实质上如果双方并没有
公司需要赔偿,因为公司这么做是不诚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先给他说试用几周,然后找个理由辞掉他
肯定是要赔偿的,既然对方已经说出来了,对方后悔了,这个时候就应该去法院进行申请,这样的话他可以得到一个合情合理的结果,对方肯定是要为自己的情况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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